绿色金融推进黄河流域产业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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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卓群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进一步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千秋大计的高度。推动黄河流域产业绿色转型, 形成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相互促进,是黄河流域实现高质量发展必由之路。绿色金融作为新型政策工具、投融资工具和市场资源配置工具,能够在推动黄河流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黄河流域产业绿色转型需要绿色金融

(一)黄河流域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突出

黄河流域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有色金属资源丰富,长期以来,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原材料和基础工业基地,为全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 受自然环境、历史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黄河流域产业层次不高、结构单一问题十分突出。同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又十分脆弱,特别是中上游地区,降水偏少,自然恢复能力差,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已经超过上限。资源驱动型的产业发展模式已经不可持续,“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老路走不通,必须寻求新的途径实现黄河流域产业提升和高质量发展。

(二)绿色金融是推动黄河流域产业绿色转型的有效手段

绿色金融作为一种新型工具, 具有资源节约和生态友好的天然属性。它以巨大的生态政策红利、海量的资本资金支持和灵活的资源配置能力,正在成为推动黄河流域产业绿色升级的重要引擎,为黄河流域产业绿色转型提供了新的路径。

第一,具有创造生态产业化新业态、新模式的功效。以生态补偿为例,在缺乏有效的生态补偿制度情况下,黄河上游生态脆弱地区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工作,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由黄河水系向下游传导,造成黄河流域整体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黄河下游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持续受到黄河上游生态恶化的负面影响,难以实现生态与产业相协调的高质量发展。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通过中央调配转移支付,在黄河上游建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在中游防治水土流失,持续推进生态产业化发展,打造“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文旅”“生态+康养” 等一系列“生态+”的新业态和新模式。通过塑造新的产业形态,实现黄河流域由“卖资源”向“卖生态”“卖文化”转变,促进产业结构实现“由0到1”的绿色跃迁。

第二,为黄河流域产业绿色升级提供资金和金融服务支持。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金融衍生品等一系列金融机构主导的绿色投融资产品,重点向黄河流域传统产业的节能环保改造、结构转型升级提供资金和金融服务支持,能够有力地解决“高污染、高能耗”问题,促进传统产业结构迈向更高形态。此外,绿色投融资工具还可以促进黄河流域新能源、新材料、环境管理等高技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且这些产业可以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结合, 推动黄河流域产业整体迈向现代化、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提升黄河流域资源效率。例如通过推动黄河流域上下游地区的水权交易,促进用水权成为一项具有市场价值的流动性资源, 实现黄河水权的市场化分配,达到节水方获得资金补偿,用水方得到水资源指标的双赢效果。碳排放权交易的性质与水权交易类似。黄河流域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一方面后者可以替代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另一方面减排方能够得到收益,进而显著降低黄河流域整体能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促进新技术的转化和落地应用,推动产业结构发生深刻变革。

体制创新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关键

绿色金融固然不失为推动黄河流域产业绿色转型的一剂良方,但在现阶段,其效能仍然有待释放。主要原因是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落实不到位、市场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第一,政策工具方面,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刚刚建立,跨省、区转移支付的效能仍未释放。目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省内流域生态补偿,从2005年浙江省率先开展以来,已有十余个省级行政辖区先后开展;第二类是跨省界流域补偿,自2012年新安江流域实施之后, 也有多个流域先后试点。而黄河流域作为我国的主要流域之一,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迟缓。至2020年5月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之后,黄河流域生态补偿工作始有纲领性文件可依。而黄河生态补偿的具体效果如何, 仍需较长时间的验证。此外,在已经实行的省域内和跨省域生态补偿中,出现两类重要问题:第一是对补偿的理解存在偏差,“谁污染、谁补偿”的现象较为突出,“谁保护、谁受益”的机制仍然不健全; 第二是下游发达地区对上游地区生态补偿的积极性不够,单纯着眼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本位主义比较突出,具体表现在补偿渠道不畅、标准偏低、“重资金、轻合作”等方面,上游绿水青山的生态产品价值被严重低估。这两类问题为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健全提供了重要参考。

第二,投融资工具方面,我国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规模持续上升,但市场化水平、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有待提升完善。从资金供给方来看,由于传统产业绿色升级项目通常具有周期长、资金回报率低的特点,金融机构作为供给主体, 主动发展绿色投融资产品的意愿不强,多是处于政策压力和任务指标开展绿色投融资活动。从资金需求侧来看,由于长期存在违法成本低、监管不到位等情况,企业作为需求主体,部分不符合绿色贷款标准的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骗取绿色资金形成逆向选择;符合绿色贷款标准的少数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贷款之后,存在资金挪用现象, 加重了全社会的道德风险。

第三,市场资源配置工具方面,黄河流域的水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尚待建立健全。1987年国务院颁布《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划定黄河流域各省、区用水指标。30余年之后,各地方的产业发展状况出现重大变化,而用水指标从未调整,严重制约了黄河中上游地区的产业转型。因此,通过推动水权交易,以市场化手段提高黄河用水效率,值得积极探索。2016 年内蒙古自治区已经开展区内黄河干流盟市间水权转让试点,而黄河流域跨省界水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处于空白阶段。目前为止,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省际之间对接不流畅,钢铁、水泥、化工、电解铝、造纸等重点行业仍未纳入碳市场,仍未实现线上交易等。且目前全国共有7家碳排放权交易所,没有任何一家位于黄河流域9省、区,黄河流域碳排放权交易发展整体滞后。

绿色金融如何推动黄河流域产业转型

绿色金融对推动黄河流域产业绿色转型的作用突出,问题也较为突出。下一步,需要破除桎梏,着力加强体制机制改革,结合市场化手段,进一步释放绿色金融引领黄河流域产业绿色转变的重大动能。

第一,加强黄河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探索新型政策工具。首先,在《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出台的基础上,需由中央牵头,尽快促成黄河流域9省、区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将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落到实处。其次,要协调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的关系,两类机制目前在参与主体、适用范围、评估机制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关系亟需理顺,避免出现双重补偿、双重考核等问题。再次,要促进地方政府转变观念,由“谁污染、谁补偿” 转化为“谁保护、谁受益”。要着力改变“重资金、轻合作”的现象,构建上下游生态补偿的协作关系,加强下游对上游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要素的全面支持,增强上游对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反哺,充分彰显优良生态产品的内在价值,推动上下游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共建共治共享。最后,需要积极探索使用其他政策工具,促进产业绿色升级。例如西宁市在新冠疫情期间推出绿色电子消费券,重点向绿色餐厅、绿色商场倾斜,在加快复工复产的同时,促进社会形成绿色消费模式,加速服务业绿色升级。

第二,完善绿色投融资监管体系,构建多层次绿色资本市场。目前,我国的绿色投融资制度层次不高,难以形成有效监管。这就需要一方面提高立法层次,对金融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修订,明晰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资金使用主体的权责界限,提高绿色投融资使用效率,促进产业切实有效地进行绿色转型。另一方面,要强化绿色投融资的配套制度,加强对绿色投融资的信息披露,健全企业绿色信用评价机制,提高违法成本,遏制企业“漂绿”现象,实现一次失信、处处受限。此外,在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的基础上,要大力推动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通过建立多层次的绿色投融资体系,鼓励多种属性资本参与到黄河流域的产业绿色升级过程中,共同促进黄河流域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的发展。在此过程中, 要建立更为完善的贴息政策,加强高新技术对黄河流域产业绿色升级的支撑,着力提升绿色项目资本回报率,吸引各类资本从“要我绿色投资”向“我要绿色投资”转变。

第三,探索建立全黄河流域的水权交易制度,鼓励黄河流域省、区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水权交易方面,针对黄河流域目前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上下游用水矛盾突出的现状,以省、区内水权交易经验为参考,搭建黄河流域水权交易平台和水资源动态管理平台,以市场化手段提高全流域水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效率。在此过程中, 有几个方面需要开展重点改革:第一,要对水权的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第二, 要对参与水权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严格认定;第三,要加强对水资源使用用途和效率的监督管理。碳市场建设方面,国家可以在黄河流域具备条件的地区新设立碳排放交易所,重点负责黄河流域区域的碳交易事务,以此推动各省、区加强自愿减排的信息交流和合作,鼓励黄河流域各省、区更积极地参与到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之中。【本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科研规划项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 2019ZDGH0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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