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改善人民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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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元竹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要求,“十四五” 时期要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是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进入新发展阶段, 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发展格局新的战略思想。它为“十四五”时期和2035年社会领域发展描绘了新的发展蓝图。由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到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是党对新发展阶段的社会建设的新认识新判断新部署,必须深刻认识, 准确把握, 认真贯彻。

立足新发展阶段改善人民生活品质

新发展阶段,社会建设必须把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摆在重要位置,通过高质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福祉。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是衡量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标准。在新发展阶段,应把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作为评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目的的基本指标,把我国社会发展推向新境界。

生活品质,是指人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获得的物质财富之多寡,享受到的各类服务水平的主观感受与满意程度。人民生活品质包括人民的客观生活品质和主观生活感受。客观生活品质包括,随着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就业质量不断提升,以及由此获得的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在内的各类服务的数量和品质。主观的生活感受是指经济高质量发展、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就业质量逐步提升给人们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新发展阶段,不断提升人民的安全感尤为重要。客观生活品质和主观生活感受共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生活品质,二者缺一不可。作为经济发展终极目标的人, 通过直接获得经济收入和服务来产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客观获得和主观感受在个体身上最终得到体现,生活品质由此得以改善。生活品质是一个集经济、社会、文化、精神于一身的综合性概念。按照《建议》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唯有客观生活品质和主观生活感受都得到改善,人的全面发展方可实现。人民生活品质就是人民能够享受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成果和人民对于发展成果的客观享受和主观体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要求在新发展阶段必须把过去经常讲的保障和改善民生与人民的感受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建议》提出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生活品质是一个综合概念,心理满足在其中占据重要位置,同时考虑经济、社会、环境诸因素。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还意味着,要提高个人和社区的生活满意度,促进自我发展。生活品质的提出意味着在新发展阶段必须进一步理解“高质量发展”这一概念的深刻含义,回答一系列基本问题。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生活品质的视角是非常基本的视角,它引导我们推动社会建设迈向新阶段、新水平、新境界。它引导高质量经济发展,为那些希望得到工作的人们提供高质量的就业岗位,使全体社会成员有更多的时间和更健康的消费;它要求学校必须致力于有情感、有教养的创新性教育、社会技能的提升;公共卫生机构必须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预防,而不是治疗,医患关系必须和谐等。为了当代人,必须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品质;为了未来的人们,必须致力于高质量和更少消耗的经济增长,而不是追求数量的经济增长。只有高质量的经济增长才会使当代和未来有机结合。

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质。高质量的经济发展必须满足绝大多数人的需要,并推动社会趋向于更公平、更合理,由此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建议》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部分特别强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提出一系列要求和举措。

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关系始终是我们党的工作中心。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三个有利于”的思想来处理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关系。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三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发展生产力的最终目的是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在新发展阶段,强调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必须紧紧围绕全体人民的全面发展, 统筹安排生产活动,以促进人的发展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为目标, 通过全体人民共同努力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状况得到全面改善, 生活方式得到优化,工作能力得到提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走稳走实走远。

改善人民生活品质需要清醒认识到:经济高速增长并不一定带来人民生活品质改善,如果政策设计不到位、体制机制设计不合理, 可能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新发展阶段,必须改变传统的生活观念,增强重视人民生活品质的强烈意识,使人们从仅仅关注经济增长带来的收入增加转向关注自己的生活品质,在价值的层次上思考人的全面发展的涵义。改善人民生活品质问题的提出,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和即将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新征程的必然结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为人民提供了更多闲暇时间和更高的消费能力,推动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与时俱进,《建议》强调新发展阶段改善人民生活品质问题。

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善人民生活品质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高度出发,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集中体现了关于发展问题的新认识新判断新举措,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历史经验的最新概括,也是针对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时代特点。

坚持新发展理念,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思想。一是必须把人民群众的温暖放在首位, 树立全面发展的思想,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方面需要。高质量经济发展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是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通过人的全面发展来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民的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政治生活等各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人的体力、智力、情感等各种潜能得到充分体现。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注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就是贯彻新发展理念。二是协调发展是新发展阶段社会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协调发展不仅要求民生、社会治理等各个社会建设要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而且要求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社会建设水平提升的需求。在社会建设中,协调发展表现为质的协调和量的协调两个方面,即生活品质改善、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在性质和数量上相互适应对方的要求。所谓质的协调发展,就是要求人民的就业、收入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获得的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在内的各类服务与人们的主观感受保持一致,正确处理好客观的生活品质与主观的生活感受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统一。三是共享发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共同需要,也要考虑下代人以及未来的人们的需要。在横向上,要使全体人民在发展中受益,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在纵向上,要强调经济发展与自然界的和谐关系。在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过程中,环境资本与生活品质相辅相成。新发展理念要求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必须从满足人的各种需求出发,实现民族的共同和持续发展。

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历程中,伴随着经济发展,党和政府与时俱进,在提供更多公共服务、国家福利,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这为人民生活品质的提高提供了底线保障。我们将其视为发展过程中关于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化过程。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生活品质问题的研究得到重视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密不可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世界各国把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以单纯的经济增长作为发展的根本目标。那时,“经济学被乐观地认为是解决生活品质问题的最核心办法,因为个人或社会的生活品质都与收入直接相关。”在这个历史阶段,经济学家把生活水平定义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意味着测量生活水平的指标是对食物、衣服等基本需求的满意程度。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被广泛用于测量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人们忽视了社会结构的破损、收入差距的扩大、自然环境的破坏性开发、卫生医疗领域的种种弊端等,“忽视了收入的分配,忽视了生活中的重要方面,如尊敬他人、隐私保护和道德评价等等。”其直接结果是:科技日新月异和消费经济迅猛发展, 一些国家的生活品质却没有提高: 收入不平等、医疗保健和教育卫生等基本人权缺失、公共政策失效、城市衰败等。新发展理念就是引导人们思考人民生活品质改善,引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在新发展格局中提升人民生活品质

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是“十四五” 时期社会建设的新目标新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从多方入手。

一是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对执政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必须在充分调查和深入研究人民群众诉求基础上,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政策。在充分发扬民主前提下,通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过程来实现包括基本公共物品和基本公共服务在内的各类物质和精神产品的有效供给。在这点上,习近平总书记为全党和各级领导干部做出了榜样,在编制《建议》前夕,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多次召开座谈会,倾听广大干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问政于民。下一步,在《建议》基础上编制规划纲要和各类专项规划,各级政府部门必须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脚踏实地,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落实好《建议》提出的各项要求,把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到实处。

二是要把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放在发展的首位,坚持生活品质的主观评价与客观测量的有机统一。要建立对人民群众生活品质评价的相关体系,从社会生活的供给与人们生活需求两方面进行评估, 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人民生活品质评价是从价值角度和居住者需求层面展开的评价,是国家或地区能提供给居民以及外来人口能感受和拥有的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设施、环境、技术、服务等的总和。其中,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在改善人民生活品质中发挥主体作用, 在此基础上,还包括社会组织、志愿者可能提供的服务。人民生活品质的测量和评价,既要充分考虑在经济高质量基础上的物质产品和各类服务的能力与水平,也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和要求,充分考虑人的全面发展。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以及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和社会主义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要使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最大满足。坚持生活品质的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这一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观点和新发展理念的基本要求。

三是鼓励和支持全体社会成员承担起改善生活品质的责任。社会成员中的个体生活品质是对自己身心健康状况的感受、对自己生活满意度和对社会的反馈性行为。个人层面的生活品质主要有:收入、就业、健康、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娱乐、休闲,等等。由于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经历、家庭背景、生活目标、价值观念、文化背景,以及对同一事物的心理感受不一样,个人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大不相同。但个体生活品质也有共性的一面,例如,人们普遍追求更舒适、安全、便利的生活环境、更高水平的收入、更高质量的就业,更大的自我发展空间等。人民生活品质的改善是个体、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十四五”时期,必须鼓励和支持全体社会成员承担起改善生活品质的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建设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四是构筑以人民生活品质为导向的社会建设战略,把社会建设水平提升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结合起来,不断完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个人或家庭来说,维持较高的生活品质往往是以经济能力为基础的,即使外界条件不如意,经济条件也可以帮助人们以变通的方式改善自己的生活品质。经验表明,除了个人和家庭收入之外, 政府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水平,是决定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社会建设领域,必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政府的公共政策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人民生活品质改善,一方面决定于人们从市场,或者说从一次分配中获得的收入以及通过这些收入购买的服务和物品;另一方面取决于广义的民生保障状况。民生保障的供给途径包括:一是政府资金投入和政府直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是公共财政在社会发展领域的支出和政府在社会领域开展的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二是社会的服务,包括社会各界、慈善组织、志愿组织对社会事业的财物捐赠、时间捐赠和知识捐赠。三是企业对社会发展承担的社会责任,对所在社区的社会责任、对社会的捐赠和提供的直接服务。从微观角度而言,生活品质是指城市或区域能满足每一个居住者生活个性化需要的水平,它使城市或特定区域更具功能性,更符合特定群体(比如弱势群体等)的生理、心理特征(如智障者、残疾人等)和特定时期(如战争、灾害)所急需的特殊服务(如应急救助、抗灾抢险)等。所以我们说,评价社会建设的根本途径就是看人民的生活品质。

六是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是“十四五”时期的重要工作, 它们直接关系人民生活品质改善。“微基建”是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内容,应当纳入“十四五”时期社会发展内容,与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例如,在加强对村落和居民点的建筑改造和形象整治的同时,那些原来地处自然景观生态区纵深和边缘部位的建筑,在自然景观生态区资源的深度开发进程中, 其影响将会逐步凸显,应成为整治重点。重视城市与自然景观生态区接壤的城市区块建筑实体控制,在将城市休闲空间引入自然景观区的同时,重视将自然景观元素引入城市空间,营造两者互动的空间环境特色,为人民群众的公共活动提供良好的城市和乡村空间。城市发展中,尽可能保持道路结构的系统特点,重点维持街巷空间的线形特点特征(轴线不变)、掌握好街巷空间的高宽尺度关系、延续建筑层次的丰富性、保持公共设施空间布局的性质。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 对旧城街巷系统进行分类,城市交通性主干道外的其他街巷应作为城市休闲生活和观光旅游的主要资源进行深度开发。主要城市干道的空间环境形象要有统一的特色定位。再如,要丰富新建区块中的公共街巷空间的层次。已经成型的街道系统要提升空间环境的成熟度,有条件的要尽可能开辟城市交通与步行休闲功能的街坊空间,将一些原本在小区围栏内的道路转变成城市街巷。拟建的区块更要考虑在成熟过程中“迷宫式”的街坊格局的可能性,一些将被纳入小区的区域道路系统,要通过相关政策激励,使其服务城市空间。对建成街道中的步行空间要加大细节修补和城市建筑与绿化的配置,推动其逐步成熟。加强城市道路界面的视觉通透性和绿化景观的容量。注重建筑形象的质量提升。对已经建成的形象质量差的建筑(住宅居多),必须着手进行对其整治的积极准备,条件成熟即开始整治。“微基建”必须包括社区建设,即建设基层人民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总之,《建议》对“十四五” 时期的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这就是,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构建以人民生活品质为核心的社会建设新格局,不断提高社会建设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督学、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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