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征程夯实法治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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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海刚

12月4日,我国迎来第七个国家宪法日。11月30日至12月6日是第三个全国宪法宣传周,今年的主题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此前不久,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最新成果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这一重要思想的主要内涵,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的“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十一个坚持”。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突出“宪法至上”,始终贯穿宪法精神;也可以说,宪法精神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重要的理念内核。

“大抵有基方筑室,未闻无址忽成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治大厦的基石、治国安邦的圭臬。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宪法精神,不仅直接体现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表述上,而且深刻地内嵌于“十一个坚持”当中。

我国宪法第一条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正是这一宪法精神的贯彻与体现,这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样,“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与宪法精神高度契合。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这自然决定了在法治领域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了“人民性”这一重要的宪法精神。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必须依靠人民,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动力源泉;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更要为了人民,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终极目标所在。

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在于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都有十分明确的宪法精神内涵;这些要求意味着,我国国家制度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不能脱离宪法和法律的框架,都必须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取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源于实践、指导实践,具有鲜活的实践属性。特别是强调“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依法治国”这一抽象的宪法精神更加具体化、明晰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最早见于党的十八大报告,被称为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老“十六字方针”相比,新“十六字方针”有了新的发展和演进,分别对应不同的主体——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提出更全面、更有针对性的要求,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衡量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重申新“十六字方针”时,提出“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凸显了强烈的问题意识与精准的问题导向。英国先哲培根把枉法裁判比作“污染水源”,认为其恶劣程度十倍于犯罪这种“污染水流”的行为。最近广受舆论关注的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案,就呈现了一个“污染水源”的负面样本,使我们对于践行新“十六字方针”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与时俱进的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时特别提到,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近段时间,国家及一些地方在反垄断执法、“人脸识别”立法等方面的实践和探索,都是值得关注的新动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十九届五中全会又赋予“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的内涵。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并与其他三个“全面”协同共进,方能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健步奔向第二个百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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