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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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龙 王 欧 习银生

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是国家在重要战略转型时期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点要求,是当前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如期建成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8年和2019年的中央1号文件连续强调,要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2020年中央1号文件也提出要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在国家部署下,各地配合落实,从政策引导、金融支持、新业态培育等多个方面作了许多探索性的推进, 积极效应正在多方面显现。据新华网报道,截至2018年底,内蒙古自治区已经有1728家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其中,紧密型联结机制比例达到49%。取得的成效显而易见、值得肯定,但一些瓶颈问题也不容忽视,农企利益联结的稳定性依然不够,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仍然值得商榷,如何推动建立起真正共建共享共担的农企利益联结方式,还需要继续尝试和探讨。

完善农企利益联结仍面临的突出问题

从目前来看,农企利益联结在建立和运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制约,两个市场主体间的利益联结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真正意义上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还有待完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交易联结不稳定。

尽管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和农民之间存在产品交易的内在需求, 很多地区都形成了订单农业,但由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大、农民组织化标准化程度低、合同规范和监管不到位等因素的存在,农民和企业之间的交易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

一是多数涉农龙头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带动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受自身生产、加工、研发等条件限制,涉农的绝大多数企业产业链条较短,市场影响力有限,在东方财富发布的2019年上市公司500强企业中,农业龙头企业只有11家。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企业实力限制了它们联农带农的规模, 也导致其自身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为例,当地的番茄加工企业在鼎盛时期有40多家, 但在2012年左右因为货源不足等问题,很多企业一度陷入停产,甚至倒闭,到2019年只有20多家仍在维持运营。企业生存状况的不稳定让利益联结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合作社作用还有进一步发挥的空间。发展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的重要手段,但有部分合作社的成立目标不够清晰,运行不够规范,导致管理松散,发展陷入停滞。有学者通过调查推断,当前空壳社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多数地区占到三分之一,个别地区达到60%苑鹏, 2020)。

三是合同对公司和农户的约束力双向不足,利益联结的制约力有待加强。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后,多会形成契约,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一些契约仅是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是形成了正式的订单合同,也面临诚信监管机制和违约仲裁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违约难究,违约情况时有出现。笔者曾调研过的某肉食加工企业负责人介绍,虽然他们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方式与养殖合作社和养殖大户签订了收购合同,但农户偶尔也会将牛羊高价卖给其他商贩,比例在10% 左右。对此,公司并没有监管和制约办法。某羊业协会负责组织当地农民和对接企业,其负责人介绍, 企业和农民的违约率都超过10%, 协会并没有制约办法,只能靠人情和预判来维系。

2.要素联结不完善。

一是资金要素联结仍不到位。以资金或资产入股,获得增值收益,是推动农民与企业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的重要手段。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专门提到要“通过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但是就目前来看, 农企利益联结中建立股份制的比例并不高。而且其中一些被认定为进行股份制联结的农民其实只是每年获得固定回报,并未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例如,某奶业专业合作社在运作过程中允许部分农民用奶牛入股,并参与分红。但实际上农民获得的并不是经营的实际收益分成,而是折价后每年12% 的固定回报。有奶业合作社负责人说:“最开始我们也想采用按股额分成的办法,但怕利润不稳定产生纠纷,就采用了这种固定收益分配方式。”这种形式其实更像是物资租赁或贷款,农民不愿意承担风险也是导致入股分红联结模式比例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土地要素联结需要突破。土地是农民与龙头企业实现利益有效联结的重要因素,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农企利益联结的主要形式之一。现在,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经全面完成,为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打下基础,但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不同,对土地价值的评估也存在较大差异,当企业需要进行集中连片的大规模流转土地时,只要有少数农户不认可流转价位,就很难在所有主体都自愿的情况下顺利推进工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利益联结的扩大。

三是劳动力要素联结有待加强。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劳动力要素联结并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少懂管理、通技术的高素质职业农民。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农民工数量已经达到29077万人,相当于全国劳动力总量的1/3,这其中仍然从事第一产业的只有0.4%,有60%的农民工选择离开本地外出务工。而且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多是学历较高的青壮年男性劳动力,其中2150岁的农民工占73.4%,男性农民工占64.9%。大量劳动力的外流导致农业农村出现严重的人才荒。目前,许多地方留乡务农的以妇女和中老年为主,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高素质农民从哪培养、如何培养的问题成为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另一方面,现行联结模式工资分配形式单一,无法对农民形成有效激励,联结链条不稳定。在农民与企业的工作关系中,多数企业都以工资的形式维持雇佣关系,而且还有很大一部分农民从事的是计时、计件的临时工。员工持股、年底分红等形式并不多见。在这样的工资制度下, 企业和员工没有实现利益共享,员工对企业归属感不强。因此,还应积极引导、培训宣传,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工资制度。

政策建议

结合国家对农企利益联结提出的总体要求,针对农企利益联结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提出四点建议。

1.完善政府支持保障措施

明确定位,强化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发挥好政府部门在利益链接机制工作中“有形手”的作用,推动利益联结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一是完善信息和农畜产品交易平台。加强省级和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平台建设,定期发布信息,消除企业用工、土地流转、供销合作等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定期推送农企利益联结相关信息和典型案例,做好宣传推广。不定期举办产品交易活动,运用电商平台和实体推介,线上线下共同发力,推动品牌建设,做大产品市场。二是稳定交易市场。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联合各省(市、自治区)相关机构,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分品种、分地区重点监测农畜产品供需平衡和价格波动。设立主要农畜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将因价格波动给企业与农民带来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三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价格监审办法,加强垄断行业监管。对已经开展最低收购价格的企业进行跟踪,对定价异常企业进行约谈和及时了解情况。组建专门的督导小组,对产业联盟进行动态跟进。同时,要对监查结果及时公示,加大第三方监管和监管部门自查力度,防止寻租现象出现。

2.培育利益联结主体

一是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拓展联结空间。立足优势产业,支持一批管理规范、带动明显、主业突出、创新性强的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通过设备补贴、运输成本补贴等方式鼓励龙头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建设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在规范龙头企业实行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基础上,通过创建地区标识、加强宣传推广等手段,重点打造具有资源优势的农畜产品区域品牌。由政府牵线对接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同研究探索科技人员到企业任职或兼职的实施办法,推进产学研一体化。二是提高农民综合素养,满足联结需求。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为重点,开展定向、定岗、订单式转移就业免费培训。综合采用分段集中培训、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综合素质。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真实、完整和规范的培训档案,向累计培训时间和技能达标的学员颁发培训结业证明,培育和向企业输出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三是规范合作社和协会运行, 搭建联结纽带。对现有合作社进行摸排分类,劝退注销一批空转社, 培育发展一批管理民主、运行规范、产业带动力强的示范社。通过组织宣传学习、实践考察、经验共享等方式引导示范社规范化建设, 通过设置奖补项目、提高基础建设补助资金、提供信贷保障等方式支持示范社发展。选择培育扶持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行业协会。将市场治理与监管、经济管理与调节、行业统计与分析、行业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等领域的部分权利移交下放,并采取划拨工作经费、设立奖励资金、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支付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相关工作经费。

3.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一是适度推动产业化联合体建设工作。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引导龙头企业和协会发挥产业组织优势, 联手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公司+ 合作社+家庭农场”“协会+公司+合作社”等形式,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二是完善利益联结的要素分配机制。在稳定订单交易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企业和农民利用资金或生产要素实现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通过集体资金入股,整合扶贫、产业资金入股等方式帮助农民参与“保底收益+二次分红”和“入股分红”。农民自有土地、资金的入股行为主要依靠市场主导,政府负责宣传、推广、建设对接平台和跟踪服务。三是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利用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建设农企征信数据库,针对农民和企业及时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分类建立诚信档案。鼓励地方通过信贷扶持、诚信积分换购等方式奖励诚信主体,通过警告、降级、“黑名单”、减少权利、取消资格、媒体曝光等手段惩罚失信主体,以此来加强监督管理,优化信用环境。

4.改进利益联结的相关制度

一是完善金融支持。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强化对利益联结效果好的龙头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融资贷款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网点布局、贷款利率、资金调剂等方面给予倾斜。以产业化联合体为载体,探索发展内部资金的互助或联保。调整信贷品种,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开发配套的信贷业务,制定多样化的灵活贷款期限。还要积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鼓励探索以存栏牲畜、大型农机具和房屋等资产质押贷款方式。二是强化保险服务。鼓励地方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力度,扩大保险范围,增加保险品种,积极探索并推广农畜产品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多样化险种。探索政策性互助保险,鼓励产业联盟与保险公司共同商讨签订关键性商业保险,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保费的财政补贴。三是探索创新土地抵押流转机制。鼓励各地区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办法,分层次构建县、乡(镇)级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成立土地流转组织体系,引导、扶持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经纪公司,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科学的农村土地估价体系。(本文得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内蒙古建立农牧业企业与农牧民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研究”支持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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