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伦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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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彩虹,高级经济师,长期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原本只是根据公司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界来划分的。颇有意味的在于,当人们谈及上市公司时, 如谈到公司的产品、服务或社会名声等事项时,总是含有某种特殊的伦理判断在内。一般的看法是,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就是道德层面上的“好企业”或应当是“好企业”,否则上不了市。在这里, “上市”有了明确的正面伦理价值的内涵。换句话说,一家公司只要上市了,它就会自然而然地获得社会的基本肯定——产品或服务质量让人放心,讲诚信,童叟无欺,有社会责任感;甚至于在那些公司从业的人员,也会有正直、友善和可信任等一系列正面的伦理道德性标签贴上。

那么,这种由“上市”带来的公司伦理价值,究竟源起于何处? 

毫无疑问,它首先源起于公司上市的制度规则和程序要求。一家股份公司的股票依法获批上市,制度上是有具体、严格标准的,同时必须经过一系列法定的程序。仅就上市标准来看,除了资本、规模、盈利等经济和财务类的要求之外, 无违法违规记录也是基本的条件。这就奠定了上市公司正面伦理判断的基础。上市公司从它登上公开市场起,一份附加的特殊伦理价值就被赋予。

其次,它源起于公司上市后的透明度要求。公司上市后实施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因而会产生广泛的社会监督,特别是投资者及时跟踪式的监督,一股有形或无形的“紧箍咒”总是在头上盘旋,公司的透明度相对较高,治理、管理和经营行为会因此较为严谨,产品或服务质量能够得到更为确实的保障,社会正面的伦理判断也就较为容易形成。

再次,它源起于上市公司群体的共同社会声誉要求。一家股份公司一经上市,它就加入到了“上市公司”的群体之中,受到这个群体内在要求的管辖。这种内在要求的底线,是一家公司不能以己之利, 损害“上市”和“上市公司”这个群体共同的名分。这个群体通常会构建某种组织形态,如协会、联谊会、论坛等,向社会传递上市公司整体的正面信息,制止单个上市公司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甚至于不合群的行为,引致出社会对于上市公司的积极伦理判断来。

由上可见,上市公司的伦理价值,主要源起于上市的制度要求和上市公司的环境约束,具有相当程度的“外部性”底色。也就是说,这里所讲的上市公司的伦理价值,是公司外部的制度和环境“规范”出来的。然而,上市公司的伦理价值, 仅仅只是源起于外部的“上市”制度和环境“压力”,还是也会产生于公司内部的自觉性力量?进一步问,如果上市公司的内部存在这种自觉性的力量,它与外部的“上市”制度和环境,又有何种关系? 

观察看到,在非上市公司群体中,同样存在伦理道德水准较高、社会高度认同的企业,其中有些企业完全没有考虑过上市的事情。这就说明,“上市”只是带给公司伦理价值的一个方面,企业内部是存在自我觉悟、约束和反思力量的, 能够形成良好的伦理道德实践,引发社会对于企业积极的伦理判断, 创造出企业在社会中的正面伦理价值来。至于企业内部这种自觉性力量的来源,细究起来,是一个很复杂的题目,非三言两语可以完全解说。简单地讲,这种力量来源于现代股份企业的属性,即作为“社会组织”的现代企业,它有一种底层的契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的初始动能,伴着企业的出生而出生,随着企业的成长而壮大,不时地规范和调整企业的行为。显然,它也会随着企业的变化发生各种各样可能的改变。

既然上市公司的伦理价值有“外部制度规范”和“内部道德动能”两个催生途径,这两个途径的正向叠加,就必将产生强大的合力,使得上市公司的伦理道德实践更为全面、坚定和有效。在这个视角来看, 上市公司相比于非上市公司,其伦理价值的比较优势极为明显。这正是上市公司为社会高度关注,并更为信任和信赖的主要原因。

基于此,我们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第一,仅从“上市”的角度讲,社会对上市公司正面的伦理价值肯定,与其说是对上市公司的认同, 不如说是对上市制度和环境的认同。就此而论,上市的制度和环境越是完备,上市公司的伦理价值也就越是稳定。这一点,将我们的关注对象,从一家一家的上市公司,转移到了上市制度和环境的层面。如果说,我们希望上市公司获得足够分量并持续性强的伦理价值,那么,不断地完善上市制度,改善上市公司运转环境就必须为之。

第二,对于社会伦理价值认同度高的上市公司,也就是那些“特别令人信赖和尊敬”的企业而言,应当看到,“上市”所带来的伦理价值通常只是其全部伦理价值的一部分,或许还只是一个小的部分,企业自身内部生成的伦理价值或道德力量,才是主要方面。当我们推崇这样的企业、推崇这样企业的伦理价值时,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识,进而能够深入地了解其伦理价值的核心源起,而不是笼统地归结到“上市”的功劳薄上,张冠李戴,最终难以实现张扬杰出企业优势伦理价值的目的。

第三,非上市公司中伦理价值高的企业,是上市公司伦理价值判断的参照,它们能够辅佐我们更加清晰地认知上市公司的伦理价值与“上市”之间或紧或松的关系。对此,我们应当扩展视界,将这些优秀的非上市“标杆企业”纳入“对标”范围,大加利用。一方面,对照检讨“上市”制度和环境的作用,去负守正,去弱守强,去粗守精,从外部持续地推动上市公司伦理价值的最大化和稳定化;另一方面,从更深的层次努力发现上市公司内部伦理价值的源起,探求不同上市公司伦理价值源起的共同特征,为上市公司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良性发展,提供自觉性强的伦理道德实践引导。

或许有人会问,上市公司的伦理价值有“外部制度规范”和“内部道德动能”两个催生途径,它们之间除了“正向叠加”而来的合力外,会不会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对于某些上市公司,存在不那么协调的地方,因而两者之间存在对立反向的作用,弱化上市公司伦理价值的生成、成长和稳定呢?具体来说,假若上市制度和环境不充分、不完备,它们会不会对上市公司内部“自生的”伦理价值产生负面的作用?举例说,一家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基于企业“内部道德动能”就具有较高的伦理价值,享有社会认同,但上市后,不完备的上市制度和环境不仅没有新的伦理价值“追加”,反而消减了本原存在的道德积淀,企业的行为变异,甚至成为社会伦理问题的反面教材,这样的情况存在吗?回答是肯定的。

回看我们上市公司的发展历史,令整个社会震惊的“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和“白酒塑化剂”等事件中的上市公司,就上演过“严重失德”的活剧。尽管我们不能也不应将这些恶劣到已经具有犯罪性质的问题,简单归结到一般的上市制度和环境的缺陷之上,毕竟在相同的制度和环境下,大部分的上市公司还是遵规循法,守德慎行的。但是,制度和环境的缺陷, 的确负有上市公司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部分责任,因为完备的上市制度和环境,天然具有赋予上市公司伦理价值的作用,它们能够在相当的程度上,通过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形成公司伦理道德方面的强大力量,抑制失德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一旦有悖伦理、不道德的行为出现,除了公司自身原因外,一定与上市制度和环境的缺陷相关。我们不应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必须到制度和环境的高度去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们上市制度和环境中的最大不足或说缺陷,是退市制度的不完备。一家股份公司上市,只要没有极端性的违规违法、严重的资不抵债等情况,并无退市之忧。如此一来,上市公司群体内部良莠不齐,差异巨大,一些“失德的”公司不只是消解了上市之前自身的“良德”,更是深深地负面影响了其它公司,对上市的正面伦理价值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可喜的是,近期将要推出“退市新规”,期待能够较大幅度地扭转这种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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