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均田制的兴与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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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海,本刊专栏作家、文史学者,长期从事金融工作,近年来专注经济史、金融史研究,出版《曹操》等历史人物传记8部,《套牢中国:大清国亡于经济战》《解套中国:民国金融战》等历史随笔集6部,发表各类专栏文章数百篇。

唐朝沿用了北魏以来实行的均田制,由于其建立初期国家掌握着大量土地资源,均田制能顺利施行,造就了经济繁荣和国力强盛。但是,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继续推行均田制变得越来越困难。当均田制走向瓦解时,唐朝也走向了终结。

计口授田

唐朝建立后,汲取隋朝灭亡的教训,下大力气整治乡村社会,夯实统治根基。土地制度作为一项基础制度,受到唐朝统治者的格外重视。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即唐朝建立仅7年,朝廷就颁布了均田令,具体规定是:“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 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均田制产生于北魏,是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在此之前, 关于土地政策的模式主要有井田和限田:井田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那时道路、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像“井”字,故称“井田”,井田属王室所有,分配给奴隶主使用,奴隶主强迫奴隶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同时奴隶主向王室交纳赋税; 限田最早由西汉董仲舒提出,他认为商鞅变法以后出现土地私有、自由买卖等,土地兼并严重,截断了人民谋生之路,危及政权,所以主张“限民名田”,以达到善治。汉朝曾颁布过限田令,规定了占有土地数量的上限。

然而,限田并非解决土地兼并问题的好办法,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所以,从东汉末年以至魏晋, 土地兼并问题越来越严重。到北魏初年,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受到了严重影响。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了均田令,核心是“计口授田”,即第一次按人口数来分配土地。有了土地的农民承担一定标准的租税、徭役和兵役。均田制的施行,使大量失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不断增加,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均田制要想得到彻底实施,必须具备一些条件:国家必须掌握足够的土地可供分配,如果土地数量不足,就无法按照标准进行分配, 破坏了“均田”的原则;国家必须建立完善的户籍登记和管理体系, 相关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保证把土地真正如数、如实地分配到农民手中;国家必须建立起抑制土地兼并的法律体系,限制或禁止土地非法交易。

北魏以后、唐朝之前普遍实行了均田制,但受制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在很多时候,均田制实施得并不彻底,效果也参差不齐。到了隋朝末年,经过长期战乱,大量土地荒芜,唐朝建立后将这些土地收归国有,为国家按人口重新分配土地创造了条件。

配合均田制的实施,唐朝统治者还建立起一套严密细致的户籍管理体系。《唐六典》记载:“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四邻为保”,每里设里正一人,户籍管理是其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每一岁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唐朝政府还加强了对土地的保护,唐律规定:“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还规定:“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唐朝推行均田制后,带动了经济的繁荣。唐初“田亩荒废”, 到开元、天宝时期“耕者益力, 四海之内, 高山绝壑, 耒耜亦满”,全国耕地面积1430万多顷; 唐初年全国户数仅2 0 0 多万户, 天宝年间实际户数13 0 0多万户; 唐初“苍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开元、天宝时期“四方丰稔,百姓殷富”。

难以为继

可以说,均田制是贞观之治、开元盛世产生的制度基础,但这种局面并没能维持太久,均田制实行中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最根本的问题是人口增长过快,而国家能用于分配的土地越来越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使唐朝的人口快速增长。唐高祖武德年间总户数在200万-300万之间,按当时5-6人的口户比推算,总人口不足2000万,而到约100年后的天宝年间,人口已激增至5000万左右,这就意味着,有大量新增人口需要分配土地。在此期间,耕地面积虽有一定增加,但增速远不及人口的增长。天宝十三年(754年),按当时的人口计算,全国需要授田1430万顷,这一数字超过了全国各类耕地面积的总和。

于是,各地纷纷出现授田不足的情况。开元十八年(730年), 户部侍郎裴耀卿上奏称还有耕地可供分配的州不到八分之一,其它各州已面临无地可分的局面。根据敦煌户籍残卷中41户授田情况的分析,其所受耕地只达到应授平均数的28.6%,这还是新开发的、较为偏远地区的情况。这种情况其实在之前就已有端倪,贞观十八年(644年)唐太宗在关中乡村巡视,询问农民授田情况,得到的回答是“丁三十亩”,与100亩的标准相去甚远。

官员队伍快速膨胀,也成为土地紧缺的原因之一。授田分口分田和永业田,其中口分田在本人亡故后要上交国家,纳入再分配范围, 而永业田可世代继承。对普通百姓而言,永业田的标准为每丁20 亩,但官员的标准远高于此。比如,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曾颁布法令,职事官、散官、勋官均可按爵位、品级享受永业田,标准各不相同,其中亲王100顷、职事官一品60顷、上柱国30顷,以下各级官员均有类似特权,一个从五品的官员可分到5顷的永业田,一个武骑尉也可分到30亩。除永业田,官员还时常得到赐田,如唐初时裴寂曾得到10 00顷的土地赏赐,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田园遍于近甸膏腆”。唐朝官员队伍增长速度又特别快,贞观初期朝廷正式官员仅643人,到开元时已膨胀至18000多人,其所消耗的永业田、赐田,累积起来是一个惊人数字。

与此同时,土地买卖现象也越来越多。均田制正常推行的前提是国家控制着土地的支配权,但自古以来土地买卖就难以抑制。武则天时期,农民“卖舍贴田,以供王役”的现象就已经多起来。按照唐朝的法令,土地并非完全不能买卖,但必须经过官府批准,其过程包括订约、申牒、公验、割税等步骤。由于土地买卖日益增多,官府此类“业务量”太大,前两个程序逐渐淡化,一般只走走公验的程序,而把重点放在割税上。由此, 合法、非法的土地交易剧增,不仅永业田可做交易,就连口分田也能交易,破坏了国家对土地的实际控制力。

动摇根本

开元年间,唐朝达到盛世,但从制度层面看,也开启了衰败的肇端。《新唐书·食货志二》指出: “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中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宋人刘恕认为:“魏、齐、周、隋,兵革不息,农民少而旷土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授,故田制为空文。” 

恰在此时,又爆发了安史之乱,对均田制更是致命一击。战乱中, 许多地方官府保存的地籍、户籍等档案散失,百姓流离失所,豪强趁机侵夺土地,国家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为了保证一定的赋税收入,在存量土地减少的情况下,只得不断提高现有授田户的赋税率。受繁重赋税和徭役、兵役所压迫,出现了逃户现象,甚至出现“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的严峻局面。

均田制最终走向了崩溃,但崩溃的不止土地制度本身。均田制作为基础制度,依托该制度的还有赋税和兵役等制度。从赋税制度看, 由于无法按标准授田,自然也无法按标准征收赋税,导致国家财政收入下降。逃户现象大量出现后,地方官员多不敢如实上报和注销户籍,而是将逃户应承担的役税分摊给没有逃亡的农户,“令近亲邻保代输”,加剧了逃亡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

从兵役制度看,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是府兵制,这是一种义务兵制,授田户按规定出丁,农闲时训练, 战时从军打仗,兵员自备资粮、衣食, 实现了兵农合一、寓兵于农,极大降低了国家军费方面的支出。均田制瓦解后,府兵制失去了合理性和操作可能,国家不得不改行募兵制,士卒成为一种职业,所有费用均由国家供给,不仅加大了国家的负担,而且导致长期统帅一支军队的将领,与属下士卒间有了更紧密的联系,从而使将领拥兵自重。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 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改变了均田制下“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格局,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新赋税征收方式,以户税和地税代替租庸调制,其征收标准, 是以中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两税法”的实质是以对土地私有化的默认换取赋税征收总量的提升,虽然从财政收入角度看起到一定效果,但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兼并。

土地兼并的后果,一方面导致财富分配不均,拉大了贫富差距, “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从而使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 另一方面,土地被大地主、地方豪强控制,削弱了中央集权,造成“强枝弱干”的局面。安史之乱后唐朝虽然没有立即灭亡,但国运衰败,一直处在维持状态。纵观唐朝的历史,其最辉煌的时期恰是均田制执行较为顺利的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均田制与唐朝的国运始终绑定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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