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最关心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

0

陈彩虹,高级经济师,长期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在现代公司群体中有一个特别的类型—国有企业。从资本的角度看,国有企业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国有独资企业,全部资本直接来自政府资本预算和企业留存利润的资本化;第二种是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资本占绝对大比重,或是国有资本相对股份最多,在企业里有话语权,其他的社会资本比重很小, 带有附着性;还有一种是多家国有机构投资的企业,有点“部门国有资本”合资的意味,这种企业通常是某一机构的投资比重最大,为“牵头者”,但整个资本的终极来源,都是政府那个大钱袋子。

从国有企业资本的管理系统来看,一般有三个层面的组织机构配置。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如我国的财政部、国资委等,它们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相关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政策和制度的执行,考核相关的执行结果,评估和适时调整政策和制度等;二是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机构,如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淡马锡公司,我国的中央汇金公司等,它们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的义务,介入所投资企业的治理和管理,代表国家分享出资的合理回报等;三是国有企业的治理体系,或称公司治理高层,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现代公司运转所必须的企业内部管理基本组织架构等。

人所共知,资本的属性是保值和增值。一般而言,资本的保值是公司生存的前提条件,增值则是公司发展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现代公司而言,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一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目标。不论是理论逻辑还是实践验证都显示,当且仅当与资本关联的组织和管理人员都真切地关心公司的资本保值和增值时,这个公司治理的核心目标,才有望得到圆满实现。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当然不会例外。那么,谁最关心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保值和增值呢? 

先看政府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是通过政策和制度与国有企业的资本建立联系的,政策和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本保值和增值问题有着制度层面本原性的关心。然而,政策和制度的普适性,决定了这种关心是针对整个国有企业群体的全部资本的,具有宏观性、无条件和无差别的特点,即是从全部国有资本总量的视角,来看待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并不针对具体的一个个处于不同地域、行业和发展阶段的国有企业。虽然说政府主管部门有时也会出台一些关于国有企业的“差别性政策和制度”,但那只是对某种类别的国有资本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的“临时举措”,并非政策和制度的主体部分。

从政府主管部门来看,由于政策和制度的推出,大多需要经过完备的程序,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 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并不需要对政策和制度是否能够确保国有资本的完整和增长负责,他们与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不存在直接关联。或者说,他们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的关心消融在主管部门组织的整体关心之中,没有分离凸显出自身的特殊形态。由此来看,在国有资本保值和增值方面, 政府主管部门的关心被框定在宏观性政策和制度之中,以总量视角、制度层面、组织主体和无个人直接关联为特征,我们称其为“制度性关心”。

再看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机构。这种机构的职责,就是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由这种职责衍生出的对国有资本保值和增值的关心,显然可以定性为“职责性关心”。和政府主管部门不同,出资人代表机构和注资的国有企业紧密关联,这使得“职责性关心”具有总量层面和单个企业层面的双重性。一方面,这种机构通常不会仅仅注资单个企业,而是会投资多家公司,因而对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会有加总上的考虑,即按照资本总量投入和回报来设置保值和增值目标,施加资本总量上的管理;另一方面,基于资本总量目标是清晰地建立在一个个企业资本保值和增值基础上的,代表机构必定会对资本的结构进行精心安排、监督和考核,这便有了针对个体国有企业不可或缺的具体化资本管理。

由于出资人代表机构的职责必定要向管理人员分解,代表机构的“职责性关心”,随着职责分解便会传递给机构中所有的管理人员。在这一点上,代表机构和管理人员对国有资本保值和增值的关心高度一致,本质上都是基于职责要求。不过,从管理人员视角来看,基于具体职责的不同,有些管理人员更多地从总量上关心,有些则更多地关心特定的单个企业,“职责性关心”又分出“总量关心”和“个企关心”两种类别。就后者而言,某家企业资本的保值和增值状态,就是这些管理人员履职的天然评价标准,代表机构大多会“顺其自然” 地将这些管理人员的经济激励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直接挂钩,以保证机构能够很好地完成国有资本增长的整体目标。由此而来,这些管理人员对于资本保值和增值的关心, 又多了一份利益上的考量。也就是说,管理人员的“职责性关心” 中还包含“利益性关心”的部分。这是和机构层面的关心有所不同的地方。

总体来看,出资人代表机构对于国有资本保值和增值的关心,在机构层面,是一种“职责性关心”;在管理人员层面,则是“职责性关心” 和某些“利益性关心”的叠加。这既是现实存在的基本格局,也是在制度安排上,可以施加更多因地制宜、因时变化和因势调整的重要内容。要看到,即便只是某些管理人员的“利益性关心”,也是非常强大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力量的驱动源,不能视而不见。

最后看国有企业的治理高层。企业治理高层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组织,而是一种企业内部治理体系,但对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这种体系有着和前面两种组织机构相同的职责和目标。不同的在于,企业治理高层担负的保值和增值,不再有超出本企业范围的规定,它是直截了当的任务,是无法推卸、可量化、透明度最高的职责。特别地,它还是整个企业自身利益的基础。也就是说,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和增值目标的实现,同时意味着企业自身利益的实现。因此,企业治理高层对于国有资本保值和增值的关心,不只有明确的职责要求,更有实际利益的驱动。我们完全可以说,“职责性关心”和“利益性关心”构成了企业治理高层对国有资本保值和增值的基本态度。

同样,企业治理高层的职责需要向管理人员分解,企业的利益需要向管理人员分配,因此对国有资本保值和增值的关心,既在企业内部治理体系整体上存在,又在治理高层的管理人员个人身上展现。对于后者,基于“职责”和“利益” 的紧密性,也就是管理人员的“利益”一定是基于“职责”完成情况来获取的特性,他们对于国有资本保值和增值的关心,几近可以完全归结到“利益性关心”,表现出企业治理高层人员和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代表机构中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同。

综合来看,在国有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管理系统中,政府主管部门是“制度性关心” 者; 出资人代表机构则偏重于“职责性关心”,尽管其中部分管理人员会有一定程度的“利益性关心”;而对于企业治理高层,“利益性关心” 显然是主体,这既体现在治理高层的整体方面,又体现在管理人员个体身上。这样的格局,构建起了“谁更关心保值和增值”比较的基础,却也带来了比较的困难:这三种类型的“关心”,并不具有直接的可比较性。

然而,仅从管理人员的角度看,企业治理高层人员的“利益性关心”,具有纯粹性、独立性和直接性;而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个人关心融化在“制度性关心”之中,出资人代表机构中管理人员的关心大多融化在“职责性关心”之中——这类关心,是笼统的、附着的和间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治理高层人员,是最关心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的。这一点, 应当成为国有资本保值和增值管理系统中,相应政策和制度考虑的重中之重。

评论被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