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深化农村普惠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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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高妍蕊

525日,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加强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承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信用贷款、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激励等方面,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提出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金融体系的资金支撑。农村普惠金融改革面临的痛点、难点和重点以及如何做好农村的金融服务以助力乡村振兴,依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对此,《中国发展观察》杂志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了深入探讨。

新部署新要求,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迈上新台阶

在当前的发展阶段,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然而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始终困扰着农村现代化产业发展,已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瓶颈。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刘向东在接受《中国发展观察》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其中涌现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日趋活跃,有效地促进了传统农户向现代农业农村组织的转型,也有力促使农业农村发展朝着更加市场化方向发展。” 

在他看来,与其他市场主体不同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脱胎于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自主组织,现代化企业经营的意识并不强。而且,农业的天生弱质性,使其投资回报不高、获得资金支持难度较大、抗风险能力偏弱,统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对更好地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有力导入更多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规模化、市场化、社会化和数字化经营,有效增强生产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户有组织地参与农业现代化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另一方面,通过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加综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将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成长为具有自我造血功能的市场主体,深入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切实把农业变成致富的产业,把农民变成新时代的职业农民。

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顾炜宇看来, 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对于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的成果,特别是防止系统性摆平,进一步以产业+金融来助力农村的发展,是极其有益的,也是新时代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命题。同时,做好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还将促进经营主体更好地发展,增加农村农业的收入,激活、提振和升级农村的消费,这不仅对于新时代突破区域的发展平衡问题有重要意义,也对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可以说,《意见》的出台恰逢其时,是新时代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之后,振兴乡村、建设农村现代化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一个重大举措。此次《意见》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和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部署。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郑醒尘分析表示,一是围绕信贷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其实质是通过具有较强公信力的政府机构等单位出面,整合信贷客户的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提供依据。一方面可以降低金融机构采集客户信用信息的难度和成本,对于金融机构降低业务成本和风险具有关键意义;另一方面可以促使金融机构更加有效甄别具有还款能力的合格客户,使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纳入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二是在完善抵质押物的流转交易机制、降低金融机构处置变现成本的基础上,扩大农业信贷动产抵押范围,并完善配套动产融资登记制度。这一政策针对农业经营特点和农村信贷难点问题,对传统信贷业务的模式进行了重要改进和完善,有助于帮助农村金融机构解决处置不良贷款的关键障碍。三是在金融机构风险内控制度上,改进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责的均认定为尽职。这一政策有助于化解长期困扰金融机构一线信贷业务员的工作压力,从实质上推进金融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贷。当然,具体实施效果还有赖于金融机构的配套措施,例如信贷额度安排,客户定位和筛选等。四是围绕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创新保险产品,开发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等产品,契合中国农业转型进程,针对性强,具有良好社会效应。此外,诸多农业保险产品正处于试点或推广阶段,包括收入保险、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信贷保证保险、“保险+期货” 等重要产品。上述保险产品及传统险种可相互组合,更好地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金融服务作为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这次《意见》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促进金融支农业务的商业可持续发展,促使政府扶持政策与金融机构积极性得到更好结合。与以往的部署相比,这次改革部署更为系统,也有一些突出的亮点。

顾炜宇表示,《意见》极其重视和突出强调农村金融服务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营主体的信息共享,经营主体相关内部结构和制度机制进一步改进,从而夯实经营主体金融承载的能力。另外,《意见》在继续落实推动和深化农业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同时,不仅强调对一些小微主体的金融服务,而是通过对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和对农业现代化的扶持,将金融赋能产业与赋能农村经营主体结合起来,也就是金融精准地支持实体经济,既从整体和行业入手, 也将直接滴灌到微观组织,从而形成协同效应,这一点是以往所很难做到的。

在刘向东看来,《意见》一是强调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数据,推动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和共享。在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制度基础上,通过整合相关生产经营数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动金融机构与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有效匹配,进一步畅通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供需链条,以及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和资本市场等手段,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二是强调政府和银行等多个机构为新型农业经济主体提供增信服务。例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务制度优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行政服务中心增设普惠金融服务窗口,提供更加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社会化组织机构为家庭农场、个体农户提供担保服务等业务,增加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使其能开展信用融资。三是强调完善服务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发展金融组织体系。包括: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支持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主动探索提供免担保信用贷款支持,不断拓展农村土地、农机具、建筑物、农业商标、保单等抵押质押物范围等,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四是强调创新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业和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贷款产品体系,创新信贷、保险及其组合式服务模式,提供包括支付结算等在内的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五是强调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控、分担和补偿机制。例如,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创新风险担保和补偿机制,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监测,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控制信贷风险,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六是强调对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激励。包括利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以及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等。 

聚焦农村普惠金融改革的关键难点

农村普惠金融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增强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性,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然而,在农村普惠金融的道路上依然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

“深化农村普惠金融改革主要解决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刘向东如是说。在他看来,相比于城市,农村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造成农村地区资金流失,农业经营主体经常面临融资难、融资贵、放款慢等问题。刘向东强调,其中破解的关键是要解决金融机构不愿贷、不想贷的问题。

对照现代化国家的经验做法, 结合我国实际,郑醒尘认为,还需关注以下关键难点:一是农村客户信用信息整合的全面性、公信力。现阶段政府出面整合的信用信息主要来自公共部门。农村客户的不少关键信用信息还分散在商业机构手中,例如电商、银行机构等。整合这些商业机构的信息涉及诸多问题,例如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产权、隐私保护、公信力不足等,需要进一步探索有效模式,改革完善配套的体制机制。

二是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身信用风险水平较高的情况下,从信贷资金供给侧推进的实际效果有限,不良贷款会逐步升高,导致商业化难以长期可持续。而降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风险水平需要统筹推进配套措施,包括提高农户职业技能、实质性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推动农户生产经营向高附加值的深加工和销售等环节拓展、提升农业技术水平等等。这些增加农户收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的政策处于逐步完善中。

三是农业金融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机制。从国际经验看,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提供信贷、保险、证券、投资理财等一揽子金融服务,还提供配套增值服务,例如财务规划咨询、农业技术咨询、市场营销指导等等, 从而深度掌握客户现金流及其风险点,并通过介入客户生产经营过程降低客户的信用风险。但形成这些能力需要长期深耕农村市场,调整内部组织架构,甚至是所有制结构。例如,欧洲发达国家、日本等地在这方面做得好的一般是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我国还处于探索过程中。

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随着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的不断推进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的开启,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与改革又迈上了新台阶。下一步, 如何推动《意见》精神和农村金融改革真正落地,切实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如何构建好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助力乡村振兴? 

郑醒尘认为,当前全球科技金融发展日新月异,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重要推力。要不断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创新,其关键切入点在于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分析、移动通讯、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推广,这是提升服务效能、降低业务成本和风险的重要手段。我国在部分领域技术研发能力接近或超过世界先进水平,而市场规模又为降低技术推广成本提供了基础,因而需要以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为切入点,以服务农村产业振兴为目标,依靠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促进政策落实。特别是在一些比较成熟的技术领域,应重点完善配套的体制机制,包括完善法规制度,理顺业务流程,从而释放市场内在动力。

在刘向东看来,应重点关注如何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一是激励相容问题,需要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和“三农”金融业务,增加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二是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政策激励,帮助贫困落后地区的农业经营主体增信,使其也能获得相应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即不断扩大金融服务农业农村的覆盖范围。三是要密切关注金融风险问题。对农村金融改革,需要保持底线思维,提前设立金融风险的防火墙,防患于未然,充分保障金融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郑醒尘还强调,应重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协同机制。要促使不同金融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配套农业服务机构加强协同,基于共同客户实现信息共享、功能互补、业务流程相互衔接, 降低业务风险和成本,提高服务覆盖面。例如,“保险+期货”模式。我国金融机构总体上实行分业经营,跨行业协同合作的空间很大。在规范监管机制的前提下,完善配套协同机制有助于更好落实政策精神。

对于农村金融发展如何更好地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刘向东建议,一是提升乡村振兴项目的可盈利能力,确保金融机构能按照商业要求有利可图,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是金融机构要适应乡村振兴融资需求变化,与时俱进制定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方案;三是政府等公共机构应在政策激励方面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金融机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金融服务供需实现高水平匹配,通过提供担保、增信等措施,降低供需各方的风险,并对非经营性亏损做出必要补偿。四是要充分利用金融科技等技术手段,解决金融机构与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分担,在确保市场信息透明的前提下,持续降低金融服务农村农业的综合成本,提高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服务效能,全面高效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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