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良好公平竞争秩序,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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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佰尚 谢冬伟

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十四五”和未来更长时期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和重大战略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根据新发展阶段的特点,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畅通经济循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没有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就不能形成高效繁荣的国内大循环,更不可能实现顺畅联通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牢牢抓住营造良好公平竞争秩序这个关键,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把握一个根本目标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重要论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也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营造公平竞争秩序的根本目标在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要求我们必须将营造公平竞争秩序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去思考、去谋划。

一方面,始终坚持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是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的导向,深刻揭示了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指明了更长时期我国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着力点。这要求我们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中必须创新思路方法,加强统筹协调,深化国际合作,注重成果共享,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大力畅通国内国际循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作出的战略决策,为新时代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这要求我们既要在畅通国内大循环方面下大工夫,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形成国民经济良性循环,也要在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上下大力气,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认证认可等相衔接,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

厘清两对基本关系

(一)厘清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实现市场准入畅通、市场开放有序、市场竞争充分、市场秩序规范,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 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重点,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三是着眼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坚持创业板和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找准各自定位,办出各自特色,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

另一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进一步减少政府对要素的直接配置。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市场合作和竞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二是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体系和制度体系。修订反垄断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三是完善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体系。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强化对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支持,加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

(二)厘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效益。一是稳步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深化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提高垄断行业基础设施供给质量,严格监管自然垄断环节,加快实现竞争性环节市场化,切实打破行政性垄断, 防止市场垄断。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推进油气管网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健全竞争性油气流通市场。二是对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经济,通过资本化、证券化等方式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收益。对充分竞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出资企业,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强化国有资本收益功能。

另一方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增强民营企业活力。一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二是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三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夯实三个重要基础

(一)夯实市场公平竞争的法规基础

法规是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准绳,是开展市场公平竞争执法的依据,是构建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保障。因此,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务必要夯实市场公平竞争的法规基础。一是既要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对竞争法治完善的影响,也要重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内在关联, 在“内外双重维度”上完善竞争法规。当前特别是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修订和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垄断协议规制制度中适当考虑算法共谋问题, 增加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虑因素,完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制度,加大数字市场并购交易的审查力度。二是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法治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各项改革依法有序推进。三是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 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四是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五是确保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夯实市场公平竞争的人才基础

一是培养市场公平竞争执法骨干。采取公开选调、统一招录等方式,提升市场公平竞争执法队伍素质,有效解决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任务与编制数不相匹配的问题;按照专业性和规范性的要求,制定市场公平竞争执法人员抽调办法和选拔办法,保证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二是加强市场公平竞争执法培训。加强岗位培训,突出实用导向,细化岗位职责, 体现岗位特点,促使尽快适应岗位要求。三是完善市场公平竞争培训机制, 发挥市场监管总局在人才培训中的指导作用,突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带动作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做好考核、评估和反馈工作。四是加大市场公平竞争激励考核。探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执法人员的晋升机制和考核机制,根据市场公平竞争执法工作年限、办案数量、案件质量等建立市场公平竞争人员晋升办法, 打通市场公平竞争执法人员的晋升渠道,激发市场公平竞争执法队伍的积极性。

(三)夯实市场公平竞争的技术基础

一是加强对大宗商品、资本、技术、数据等重点市场交易的监测预测预警,提高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认定竞争违法行为、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的能力,强化市场预期管理。二是利用大数据进行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等各项信息的收集, 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对商品价格波动信息进行有效掌控,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价格监管,建立有效的投诉平台,与相关互联网信用网站进行合作,对互联网商家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法律规范与条例,为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提供多项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持,提升决策的有效性,稳定市场价格秩序。三是加强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开展应用研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增强对互联网领域不法行为的监测预警能力,提升电子证据判定、获取、分析水平,为市场公平竞争执法提供有效证据。

抓好四项执法工作

(一)坚定不移地抓好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一是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二是制定原料药等专项领域反垄断指南、豁免制度适用指南,出台实施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三是在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同时,健全数字规则,完善依法规范发展准则。四是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规制。五是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确保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二)坚定不移地抓好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一是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确保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在要素获取、标准制定、准入许可、经营运营、优惠政策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二是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修订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三是打破地方保护,建立违反公平竞争问题反映和举报绿色通道,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交易行为,提高违法成本,防止发生损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四是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五是结合改革督察工作,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利好民营企业的改革方案专项督察,推动落实。

(三)坚定不移地抓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执法工作

一方面,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一是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二是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四是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五是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一是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党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二是狠抓督察考核。探索建立中央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督察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责任制, 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和工作考核,把有关责任和压力持续地传导下去。三是加大指导力度。各地省级、市级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下一级工作的指导,强化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规范性和协同性,加快构建“横向协调、纵向同步”的工作新秩序。四是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

(四)坚定不移地抓好打击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执法工作

一是将打击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执法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年度评议考核,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监管力量,确保配合有力,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认真开展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确保打击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执法工作取得实效。二是畅通消费维权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消费纠纷, 及时回应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鼓励消费者对商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三是深入开展打击消费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以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抓手,以重点商品、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企业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联合执法、公开曝光的方式, 主动出击、重典治乱、打建并举、疏堵结合,全面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作者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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