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成因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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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紫臣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抓紧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标志着我国已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提升为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
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应特别关注其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传统金融最典型最具杀伤力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则是传统流动性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延伸和变种。在互联网金融初级发展阶段,流动性风险尚未充分显现,但多方面情况显示,一些风险因素正在滋长。

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及生成机理

关于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目前尚未见权威定义。可从互联网金融和流动性风险两个端面加以识别。前者,按照《意见》所给定义,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两者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后者,按照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定义,指商业银行虽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其终端表现为“挤兑”。由此,可将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定义为:指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以及投资群体无法按预期期限和收益标准实现资金与资产转换的风险。其关键点是理财资金和债权资产的匹配在数量、时限上形成不合理错位,导致预期收入受到损失。
互联网金融包括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平台经营的金融活动和互联网从业机构经营的金融活动,本质仍属金融。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承继了传统金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基因,其生成机理与传统金融高度相关,但又与之有别。
(一)互联网技术对金融流动性风险生成的特殊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基础是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在金融流动性方面,互联网的作用尤为突出,其产生的正、负效应,恰如锋利的“双刃剑”。
一方面是它对流动性风险的抑制作用。互联网具有信息量大、效率高、无界拓宽全员参与金融活动的渠道以及实现大数据获取与分析的先天优势,与金融体系功能的支付清算、提供价格信息、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四大功能形成有效耦合,呈现扁平化和高效透明的中介形态,对抑制流动性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一是提升投资合理性。借助大数据支持,投资机构可通过对用户行为习惯的分析进行流动性管理。投资者也可借助互联网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投资合理性。二是扩大投资多样性。借助分析工具,投资机构可在精细分析供需双方及经济环境的前提下,设计多种金融产品备选,从而扩大了资金与债权匹配成功的概率。三是降低集中变现的冲击。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众多,单体投资量小,资金零散,即便出现集中赎回,对投资机构的冲击也相对较小。
另一方面是它对流动性风险的促进性作用:一是虚拟性叠加增大金融规律的不可测性。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实为“虚虚联袂”。金融是货币的虚拟化,按货币的实物→金属→信用的三种存态逐级替代并趋向符号化。当其进入投资领域,则表现为股票、债券、基金等更高一级的票据凭证。它们的流通及转换,形成某种不以人为意志操控的独特规律。而互联网是“再虚拟”,将实体信息化数字化。在金融领域,它将有价票据变成纯数据符号或代码,甚至抽象成电子货币。两者的融合,形成以抽象为底数、虚拟为指数的虚虚结合。抽象层级增加,运行规律更难掌握。二是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及信息泛滥增大了错误投资概率。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品不断发展会扩大投资选择,但新增品种难免鱼龙混杂,难以评测其效益。而互联网在增加了市场透明度的同时也派生出庞杂的信息,致使信息噪音淹没真实有价信息,造成新的信息不对称,增大错选的概率。三是短贷长借强化期限错配的难度。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平民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该端位整体素质偏低,盲从性强,其财力基础和回报需求相对有限,快速趋利心理预期强,侧重短线,加之赎回门槛低,赎回随机性强,形成对资金与债权的期限错配非常不利的态势。四是操作便捷、供需同步上升,增大了挤兑发生可能性。互联网的显著优点是服务便利、操作便捷,常态下有助于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但若进入非常态,也为众多投资者同步集中变现提供了“方便”。另外,互联网将资金供需双方聚拢,刺激两侧同步增长,虽然扩大了投资选项的范围,但也因此加大了不合理匹配的可能。变现能量经网络在某时间节点聚合,将生成可怕的“挤兑”压力。五是保底条件先天不足,提高风险等级。传统金融机构受存款准备金、风险资产拨备覆盖以及存款保险等制度保障,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设置了保底线。而互联网金融模式缺少对短期负债和未预期到的资金外流的应对经验和举措,一旦出现不测,将使流动性风险筑成高危堰塞湖。
(二)影响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生成的主要因素
影响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因素与传统金融基本相同,但内涵、权重、强度及途径等发生了变化。
从金融市场小环境看,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从业机构自身的品质和运营水平。主要表现为掌握、分析投资供需双方情况,生产金融产品,吸纳、储备和管理资金,管控资金流动,评估和管控风险等能力。二是金融产品的品质。主要表现为投资项目、理财计划的合理性、获利可能性、安全性。三是投、融资者数量及质量。投、融资者的数量、素质,投资心理和能力,融资动机和能力,以及获益预期等因素,往往影响资金与资产匹配的程度。四是投资资金流。主要表现为投资体量、流向、获利预期、集散度等,这些要符合资金与资产匹配的客观规律和实际。五是市场的“品质”。首先是市场透明度,表现为金融从业机构、投资者、融资企业、政府管理机构等是否对客观情况能真实、完整的掌控。其次是市场信用度,表现为上述各方是否能讲求诚信、严守契约精神。再次是市场道德法律水平,表现为上述各方是否能做到奉公守法,令行禁止。六是技术水平。主要表现为网络系统技术先进性、安全性及运行效率等。这五个方面的品质和水平越高,风险越低。
从金融市场大环境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金融政策和货币投放量,二是政府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三是融资企业运营状况。
(三)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现阶段潜伏领域
《意见》明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其中,有的属于投融资性质,直接内含流动性风险;有的属于商贸服务性质,但因其管理资金流庞大,亦存在诱发流动性风险的潜能。
一是互联网支付。第三方支付、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管理和财富管理发挥资金周转作用,有的兼具理财功能,与投资实施捆绑。运营中往往造成资金短期滞留。如果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容易造成资金挪用。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引发支付危机,触发流动性风险。
二是网络借贷。以P2P为典型模式的电商小贷属于投资中介,发展迅猛,因所涉及单项资金量和资金总量有限,目前主要是违约风险,但其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不可低估。风险将来自资质不全的从业机构违规运营,一边放贷,一边将自身债权切分出售用以吸金,倘被不法分子利用,当实际放贷金额小于转让债权,即演变为非法集资。同时,因融资抵押物匮乏或变现能力差,加之资金流向控制手段不足,追偿机制和补救措施不完善,易出现流动资金、信用风险双剑高悬。另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大量吸金、却难以放贷时有发生,还有不少P2P贷款平台和信托公司合作,运营信托产品,也难以保证项目和资金来源精准匹配。因此,P2P公司很有可能出现资金池,集担保、借贷于一体,为非法集资开创条件。
三是股权众筹融资。其运营模式与网贷一样,也是资金与资产不经资金池直接匹配,但融资需求整合度较高,投资在同一平台内的选择度大,对项目的合理匹配性更好。但短贷长借特点仍存在,期限不合理错配的可能性同样不能排除,也有诱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
四是互联网基金销售。这是目前发展最成熟最稳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入金融产品的营销,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呈井喷格局。但是,该模式潜藏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首先是来自自身的流动性风险。随着互联网理财产品规模增加,资金体量膨胀,身负的流动性风险同步增大。其次是来自周期性“挤兑”压力。互联网理财产品受客户结构和行为的影响,在节假日等重大赎回点上,遭遇短期大额赎回的可能性非常高。对基金公司而言,若赎回规模超出风险准备金或市场出现流动性危机,“挤兑”压力即刻凸现。再次是来自传统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国内货币基金规模目前已超万亿元,但可投资品种少,超过90%的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协议存款。当银行资产负债发生变化,或市场资金状况发生波动,协议存款需求也将随之波动,导致利率起伏,互联网产品可能面临集中赎回压力。
此外,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模式,由于也涉及大额资金的积聚和流通,都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隐患。

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现实成因及建议

根据互联网流动性风险生成机理,以及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可对此风险现实发生的可能性做出预判。
(一)从业机构良莠不齐
《意见》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明确为两个大类: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
前者积淀深厚,基础坚实,管理规范,相对不易由网络因素诱发流动性风险,而且还可调控互联网金融流动性、并成为抑制该风险的 “总阀门”。但其内部尚存痼疾,如结构性、政策性问题,直接受宏观经济影响,隐存着传统流动性风险。因其已深度融入互联网,传统流动性风险很可能经过网络向其他方面辐射,加之体量巨大,可能对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起到诱发或助推作用。
后者的主要特点是“小、杂、乱”。“小”指多以小贷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等形式存在,底子薄,经验少,整体品质低,调控流动性能力差。“杂”指从业资质混杂,相当一部分是没有政府许可的企业或民间金融信贷公司,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乱”是指其身处监管盲区,主体运营极易超越主营业务范畴,采取变相吸金、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网络博彩等非法行为。这些客观原因甚至包含某些道德风险,很可能成为流动性风险生成的催化剂。
(二)投融资者数量庞大
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特点是参与人数众多。数以亿计的中国网民有很大一部分加入到网上投融资行列,成为流动性风险生成能量的潜在输入者和风险结果的现实承受者。该群体主体是社会中低阶层,总体特征是低端化、非理性、家底薄、承受力差,一旦投资失败,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冲击社会稳定。
(三)资金流向缺乏管控
目前,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资金体量有限,但增幅迅猛,且向若干平台或产品集中,形成资金池。主要表现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扩张,吸纳海量资金。这些沉淀了巨额资金、且与投资相通的资金池,本质就是流动性风险的始发地。从目前看,相关企业对资金池的管理比较严格规范,但其客户多以闲散游资注入,还随时用于消费支付,资金随时可能被赎回,导致期限错配的合理度失控。遇大型促销活动时,资金池极有可能面临巨额赎回,若不妥善应对,将导致基金折价兑现,收益下降,投资者信心受损,引发“挤兑”。
(四)市场信息扑朔迷离
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驱散了市场信息的“匮乏式迷雾”,但未彻底消除,又制造出“遮蔽式迷霾”,形成“雾霾”并存,使信息不对称仍然存在。一是来自知情权不完整。金融行业内幕信息泛滥,导致各层级之间信息知情权不对称。二是来自数据爆发式增长。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信息收集和辨识的时间与成本双高,虚假信息泛滥,数据专业性极强等,均可使信息异化为遮蔽物。三是来自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各项业务均于线上运行,全程全要素虚拟,失真度随之严重,从业机构、投融资者均难以获悉真相。四是来自信息壁垒。从业机构出于商业竞争本能,主观上需要封锁信息,彼此隔着信息藩篱,处于“信息孤岛”,形成信息的事实私有化和网络带来的金融泛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五)监管体系整体滞后
防范金融风险有赖于监管体系的完备。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膨胀明显超越监管体系建设,二者形成节奏差,造成监管与运营不能同步合拍,主要表现在法条缺失、监管手段和队伍不健全、地方行政机构与行业管理机构职能分工不明确等。监管不力的根源,一方面在于互联网金融的蜕变性、多样性和进化性等属性对监管具有天然规避能力。另一方面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有其自主运行规律,与传统金融建立的监管体系对接不上。
(六)行业自律严重失衡
互联网金融虚拟化增强,使从业机构、投融资者之间构成利益共同体。但作为独立行为体,各具自主性,要实现无缝对接,除了要以法规、协议等实现他律、互律,还必须以道德为魂、以信用为本、以法律精神为基,实现高度自律。而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扩张速度明显超越三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形成精神文化层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严重失衡。近些年,该领域大事件频发、从业机构大量倒闭,皆与此直接相关。
(七)技术基础亟待提高
我国互联网技术存在一些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明显短板。一是支持技术落后。大数据、云计算、金融产品模型开发等技术,与世界先进水平尚有差距,尚未构建实时刷新的“动态大数据库”。二是交联技术落后。由于开发及管理成本高,运用范围局限于大型从业机构,小微企业及散户难以共享。同时各大从业机构出于技术和自保的原因,其平台间相互隔离,缺少接口。三是防护技术落后。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本身具有开放性,防护技术多引自国外,自主性差,有诸多隐患,易遭受黑客攻击和数据窃取,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数据流失。
当前,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并非突出问题,其呈现度、影响度远不及网上非法集资、网上骗贷等问题。但基于金融活动的本性和互联网内含的助推作用,其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危害性不容小觑。互联网金融面临多种风险,其中最危险的仍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很可能成为下一次流动性危机的触发点,同时流动性风险还影响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系统性风险。对此,有识之士纷纷发出警惕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之呼吁及对策建议。央行等机构发布《意见》,更是启动了国家层面的统一管理。业界和理论界当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理论研究和对策设计,加速提升管控水平。(参考资料略)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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