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参与仲裁符合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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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海牙国际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终裁决”。中方就此声明称,菲律宾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对此中国不接受、不承认。军事专家宋忠平在南海仲裁案前完稿的新作《南海,南海》一书中分析称,中方的坚定立场是基于该仲裁不合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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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忠平

菲律宾在美国和日本支持下把中国诉讼到海牙国际仲裁庭完全就是一场闹剧,归根到底就是一场悲剧。
为什么中国不接受海洋仲裁庭的裁决呢?原因有很多,关键是它不符合国际法,完全是美国和日本把菲律宾当作“提线玩偶”操纵的一场傻子都清楚的“阴谋”。
“阴”在哪里呢?“阴”在它们做了精心的包装,把原本属于历史性水域和岛礁主权问题“包装”成为海洋权益争端问题,确实是“某些西方行家”在指导菲律宾或者就是自己写了几千页的诉讼材料,力求实现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指鹿为马。本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第298条就清清楚楚写得很明白,涉及岛礁主权问题,公约是管不了的,毕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是管海而不管陆地和岛礁争端,尤其是涉及其他国家的主权问题,更是不能涉及并干涉。但这样一个仲裁庭罔顾这些法律条文的要旨,一意孤行,只能说明这些海洋法的仲裁员不懂海洋法,完全就是被利用的写手罢了。如果真的是如此得到的裁决结果,谁接受谁就是傻子。缺乏公正、透明,充满了暗箱操作,充满了敌意和有色眼镜,只能让这几个仲裁员失去仲裁的资格和信誉。
这里不得不提提前任的仲裁庭的庭长——柳井俊二,一个很有心计的日本人,他知道自己的任期有限,无法在任内做完这件大事,就采取“隔代指认”的方式,在任内将一名斯里兰卡籍的庭长摆到了位置上,但可笑的是,这位庭长的老婆就是菲律宾人,连一点避嫌的常识都不懂,或许是有意的,或许就是柳井俊二的智慧,也是其诚心折腾中国的表现。但结果却让柳井俊二有些失望,至少海牙仲裁庭考虑到还是需要避嫌,免了这位“当值”庭长,换上了一位加纳人。但柳井俊二指定的另外几名仲裁员则一个也没有换,全都是清一色的西方面孔,摆明了就是要刁难中国的态势。你觉得如此的鸿门宴,我们还有必要去赴宴吗?宴无好宴,人无好人,我们“不参与、不接受、不执行”的“三不原则”就显得十分明智和必要了。
此外,对本案进行审理的不是媒体宣称的“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而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常设仲裁法院只是为该仲裁庭提供登记和行政服务。仲裁庭由四个欧洲籍和一个非洲籍仲裁员组成,不像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那样在法官的组成方面充分考虑了世界不同地区和法系的代表性。从代表性的角度客观评判,这几个仲裁员做出的裁决不代表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更不代表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一般看法,没有法律约束力,并将极易造成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不同理解,导致国际法理解和适用的碎片化,从而最终损害整个国际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再聊聊什么是仲裁。这是一种法律手段,相当于找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来调停争执方的矛盾,但必须是双方先行谈判达不成妥协时才委托实施仲裁。这个海牙仲裁庭并没有什么法律执行力,也就是缺乏强制执行效力,就算是仲裁结束了,也就是走个过场而毫无意义。中国为什么不愿意接受这个机构的仲裁,至少也是因为中国和菲律宾当事国针对存在的问题压根就没有双边谈过,中国一直都在说“有问题双边谈”,但菲律宾罔顾中国的善意和大度,总是单方面认为中国“以大欺小”,谈不出结果,就毫无诚意地将中国“告”到了海牙仲裁庭。这不仅不符合中菲之间的问题要“双边谈”的中方原则,也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9和280条款的内容。
中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而是通过对话与谈判和平解决海上争议的主张符合国际法准则和相关国际实践。仲裁不是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唯一方式,国家之间和平解决争端的最主要、最优先的方式仍然是当事国直接谈判,而非仲裁,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根据《公约》第279条:“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二条第三项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宪章》第33条则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第33条的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等都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方式;二是司法解决只是其中之一,而且是排在较后的位置,谈判排在第一位,仍然是最主要、最优先的方式。
事实上,大量国与国之间的争端都是通过双边谈判和平解决的,一个国家是选择谈判方式还是选择司法解决,是由一个国家根据对自己国家利益的判断自主做出的选择,两种方式都是合法的。《公约》还通过第280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也就是说,公约并没有要求必须选择仲裁,《公约》给出了很多合法选项,“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行为本身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完全合法的。不能将“不接受一个仲裁庭的管辖权”与“违反国际法、挑战国际规则”画等号,这两者根本没有必然的联系。至少中国一直都提倡“双边谈问题”,这个大门从来没有关闭过,既然没有“穷尽”双边和平手段来解决问题,谈何就去仲裁呢?同样还有的就是非和平手段的军事手段,中国可以分分钟解决这些岛礁问题,把长期非法占据中国岛礁的菲律宾军队赶到大海里喂鱼,但我们却一直没有这么做,这还不是良苦用心吗?千万不要把中国的克制当作软弱,千万不要把中国的顾全大局当作投鼠忌器。
笔者多次强调了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水域的重要性,也就是U形线的合理合法性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权益保证。就算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诸多条款也都是明确对历史性水域予以保护,不能抹杀“历史”痕迹和正当权益,这些都是我们必须坚决维护的利益底线。就算是在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也阐明了自己是有条件签署并加入的,这些条件是全国人大以声明的方式发布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1.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其中的第三条中提到的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原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这一声明已经很明确地说明了包括中国南沙群岛在内的历史性权益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保护。这里面包括两部分:一是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主权权益,二是U形线的合法权益。既然中国是有条件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那就不能忘记中国这些声明,这也是中国的红线。
此外,还需要记住一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是很多国际海洋法中的一部分,就是历史阶段之一,这个法不能否认其他海洋国际法的存在,更不能以此来抹杀国内海洋法的法律效力。除了《公约》之外,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还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同样,新中国建国以来,也制定了一系列涉海的法律法规,仅涉海法律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等。一般而言,在国际社会,国内法法律效力是普遍高于国际法的,因此,在涉海的法律问题上我们必须要以国内法为准则,并按照自己的国家利益来合理运用国际法维护自身权益。这不代表是什么霸权,完全是任何国家都在实践的方式方法,尤其是美国在这方面做得更是淋漓尽致,换句话讲就是把国际法玩弄于股掌之中。中国不是美国,并不谋求海洋霸权;但中国也不是伊拉克,不是任人宰割的对象。中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的关键就是这个仲裁不合理不合法,忽视了《公约》对其他国家历史权益的承诺,既然如此,那中国当然就恕不奉陪!
(本文节选自《南海,南海》一书,中国发展出版社2016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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