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产业联盟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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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继球 曾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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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联盟(Industry Alliance)是指为确保和打造合作各方的市场优势,寻求新的技术、规模、标准、机能或定位,应对共同的竞争者或将业务推向新领域等目的,企业间结成的互相协作和资源整合的一种合作模式。产业联盟最早起源于上世纪20年代英国组建的研究联合体,而产业联盟的兴起则要从上世纪60年代日本组建的研究联合体开始。在认识到日本的产业联盟有效提高了日本企业在工矿业和微电子等行业的竞争力后,美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开始大量学习和采用,以重塑本国的优势产业。

产业联盟能够通过合作研发、制定标准、完善产业链协作、共同开发市场等,解决一国或地区产业发展中的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进而提高一国或地区特定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从实践来看,无论是倡导“自由经济”的美国,还是相比之下对产业干预程度较高的日本,都在积极推动产业联盟建设,将产业联盟作为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抓手,积极推动国内产业联盟发展,抢占产业技术制高点。

我国现处于工业化中期向后期的过渡阶段,从产业链低端向中高端的跨越尚未完成。原来的工业发展主要靠追赶和模仿,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提出“再工业化”政策来振兴实体经济,而东盟、印度等国家正利用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产业发展面临“两头挤压”,产业升级刻不容缓。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尤其是为推动我国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突破产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瓶颈,打破发达国家对我国产业发展关键领域的技术垄断,我国也开始逐步建立各种类型的产业联盟(如TD-SCDMA产业联盟、闪联、宽带联盟等)。本文通过借鉴产业联盟的国际经验,为我国在推动产业联盟建设中理顺政府市场关系、明确政府角色定位等诸多方面提供启示。

主要国家产业联盟的行业分布及目标选择特征

分国家(地区)看,美国的产业联盟主要分布在三个领域:一是化学和医药工业领域,二是工业自动化、软件和航空领域,三是电信、微电子、计算机领域。欧盟在航空技术、工业自动化、微电子、生物技术等行业领域建立了各种产业联盟。日本的产业联盟主要集中在微电子、计算机、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而进入21世纪后,包括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在内的发达国家都纷纷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建立了各种产业联盟。从产业联盟的目标选择来看,发达国家的产业联盟主要还是分布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所组建的产业联盟大多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关键性,是指产业联盟开发的技术主要瞄准事关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关键核心技术,能起到国家重大产业计划实施主体的作用。二是基础性,即指产业联盟倾向于业界的基础性技术研发,这主要是因为联盟成员包含竞争性的企业,把研究重点放在不易改变彼此竞争地位的产前竞争阶段的基础性研究,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对保持竞争优势技术外流的担心。三是共同性,产业联盟的目标是为了解决联盟成员共同面临的行业公共物品或外部性较大的技术等难题和问题。四是周期长、投入高、风险大。这个特点导致单个企业没有能力独自承担研发任务,为分摊风险,必须组建产业联盟,联合联盟成员共同进行研发。

此外,还有一些产业联盟在需要综合若干学科的产业技术领域布局,如德国建立了很多光伏技术产业联盟,就是为了推动光伏技术的多学科集成性研究,在此综合运用了微电子、光电子、现代光学等多学科研究方法和手段。

主要国家产业联盟建设的政府角色

尽管世界主要国家文化、政府干预产业的习惯等方面都不同,但在促进产业联盟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还是具有一些共性。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以美国、日本、德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政府能够不断完善促进产业联盟发展的制度体系。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国政府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是鼓励与规范并重,在激励共性技术创新活动和促进市场竞争之间寻求平衡,既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以联盟形式开展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产业竞争力,又制定合作研发创新的法律规范,减少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在这一方面,最典型的是美国。美国在20世纪非常强调市场竞争,并不遗余力地打击国内的垄断行为。但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日本产业联盟兴起,大大提高了日本半导体、电子等行业的竞争力,对美国的传统优势产业构成严重挑战。为推动本国大型企业联合开展产业联盟,促进共性技术的开发,1984年美国颁布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案》,打破了《反垄断法》对产业联盟的限制,鼓励建立研发联盟,并提供了公司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开发的法律保障,为产业联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是在推动产业联盟组织架构、参与成员、成果转化等方面构建一系列有利于产业联盟发展的政策、市场环境,减少产业联盟的经营成本,提高产业联盟研发的积极性和效率。如日本不断放松产业联盟成立的条件,将产业联盟覆盖范围扩大到企业、大学、独立行政法人研究机构,并且还不断提升联盟组合的灵活性,推动产业联盟适应市场运营的需求。

第二,大多数建设产业联盟的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产业联盟的财税支持。日本产业联盟的研究经费,除部分由成员企业分摊外,主要来自政府的研究补助。就算一直强调市场经济的美国也从未放松对产业联盟的财税支持,如美国政府通过大量的经费投入,保证了SEMATECH等产业联盟的顺利开展。

第三,在产业联盟组建和运行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除了投入资金外,更重要的是起到组织协调和沟通作用,促进各方合作。一是找到保障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平衡点,来组织建立联盟。为克服公共品供给难题,形成研发和产业合力,这些国家政府要协调各方利益,借助政府公信力在相关成员之间建立互信关系、引导相关成员结盟。二是加强产业联盟成员的沟通和合作,将官产学研各方联系起来协同工作,保证产业联盟各成员能够相互理解和支持,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高效运行。

第四,政府对产业联盟的支持还体现在建立、开放基础设施研究机构,促进国家公共研究平台为产业联盟服务。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日本,日本政府不仅资助民间企业建立共用研究设施,还廉价开放国有试验研究设施供民间共性技术研发使用。此外,对于民间单一企业难以承担的大型研发设施,日本政府也会出资建设或以国家补助、企业联合出资的方式兴建。
此外,一些国家在给予产业联盟资金支持等基础上,还会监督产业联盟的运行状况,跟踪产业联盟对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甚至对产业联盟的研发进度、联盟管理情况以及产业发展水平进行评估。

主要国家产业联盟成功与失败的原因分析

日本合作研发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组合(VLSI)、美国半导体制造技术研究联合体(SEMATHCH)和美国的微电子与计算机技术公司(MCC)等产业联盟的成功不仅推动了本国企业的技术进步,还提升了本国特定产业的整体竞争力。这些产业联盟的成功是有迹可循的,主要包括:一是在产业联盟建设中政府与企业的边界定位清晰,政府主要定位于营造产业联盟运行的制度环境,并适时在联盟发展初期适当引入财税政策支持、推动产业联盟的快速发起和运营。二是大多数成功的产业联盟都建立了顺畅的利益分享机制,通过这一利益分享机制将联盟成员紧密联系起来,能够充分发挥出联盟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和比较优势,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并迅速打开新市场。三是成功的产业联盟都具有明确的目标。产业联盟是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组织和机构的联合体,在运行过程中涉及很多需要管理协调的事务,组织规模大,难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改弦更张。如果产业联盟在建立初期就没有明确的目标,不能找到联盟会员企业的痛点,还需要一段时间通过协调和摸索来探讨联盟的业务和工作,这不利于产业联盟根据目标来选定会员企业和其他配套措施,也不能将会员企业紧密联系起来,还会因临时根据市场需要更改联盟目标带来巨大的交易成本,这样产业联盟很难走远。

产业联盟能够融合创新资源,跨越企业边界,接近、内化新技术和诀窍,利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与联盟伙伴分担创新风险,获得产业技术层面的创新突破。这一优势带来了大量产业联盟的建立,也涌现出了一些成功案例,但联盟的失败率高达60%-70% ,实际绩效不尽如人意,甚至前期比较成功的日本VLSI组合也在第五代人工智能计算机计划中摔了跟头。大多数产业联盟要么很难保持长期稳定发展,要么花费了政府大量经费补助,效果却平平。对这些失败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联盟失败的最重要的原因是联盟做出决策总是滞后于市场变化。一般而言,产业联盟由众多的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组成,并且政府会参与其中,这导致产业联盟的决策是一个集体协商的结果,每次决策都需要一定的协调时间,从而使得决策慢于市场变化。特别是在一个国家特定产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需要不断进行创新时,联盟决策的多元化更为显著,市场变化也更为迅速,联盟决策滞后于市场的弊端也显得更为突出。尤其是在一些产业联盟中,政府起主导作用,政府决策甚至会取代联盟决策,而忽视在市场一线企业的看法和意见,这会导致联盟决策脱离市场,联盟目标和方向出现大的偏差。如VLSI组合第五代人工智能计算机计划的失败就源于政府主导的联盟决策不能代表市场需求方向。
除此之外,另外两个方面的原因也导致了部分产业联盟的失败:一是机会主义的存在提高了产业联盟的交易成本,使得联盟成员在合作中陷入了“囚徒困境”,这导致在联盟合作的过程中,联盟成员为强化自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会主动将本企业的核心技术或信息与联盟分享,大大降低联盟的研发效率。二是一些产业联盟缺乏有效的绩效评价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不合理,便无法维持联盟稳定,联盟也就很难成功。

对我国产业联盟建设的启示

(一)正确处理政府和联盟成员企业的关系

产业联盟的建设必须正确处理政府和联盟成员企业的关系,要发挥政府在产业联盟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更要提高联盟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要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认真为产业联盟服务,做好配角。具体而言,政府需要在以下几方面积极作为:(1)政府要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积极培育适合产业联盟发展的政策环境。在制度设计上,要在鼓励企业竞争和促进企业联盟解决产业共性问题两方面找准平衡,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要推动促进和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出台。通过理顺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成员企业在具体项目和研发过程中的主体作用,提高成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2)政府要创新对产业联盟的监督监管方式。遵照出钱则要监督的原则,政府要对出资支持的产业联盟进行监督,但又要改变传统的“事无巨细”的监督方式,仅仅监督产业联盟大的方向和决策不出偏差即可,在小事上放手让产业联盟去干。此外,产业联盟作为一个战略联盟,联盟的行为会对联盟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群体福利造成外部影响,这也需要政府加强事后监管。(3)政府要根据本国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一些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和产业项目,引导产业联盟在此进行研究开发。(4)政府要积极发挥其在协调组织上的先天优势,加强对产业联盟的协调支持。在产业联盟建设中,既要协调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企业利益,也要协调产业联盟各成员企业的利益,促进产业联盟成员企业的沟通和合作。(5)政府要加大国家实验室等基础研究机构的投入建设力度,也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并推动这些基础研究机构和公共研发平台向产业联盟开放。

(二)对不同目标和处于不同阶段的产业联盟,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政府要适当加大对产业联盟的支持力度,但要针对联盟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从产业联盟目标来看,对于研发合作联盟,政府要采取资金支持、加大协调以及政策激励相结合的方式,既要在资金上支持联盟从事共性技术研发,也要促进联盟成员企业的沟通与合作,激励这些成员企业提高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其他目标的产业联盟,如技术标准联盟和市场合作联盟等,政府则要在协调力度上加大对这些联盟的支持,例如可以通过官员挂职、人才交流等方式促进成员企业的沟通,形成有利于成员企业互信合作的联盟氛围。从产业联盟发展阶段来看,对于在产业联盟建立初期,采取资金支持和参与管理的方式,参与到联盟的管理中去;联盟运行平稳后,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和配套支持的方式,引导联盟对产业的共性技术进行研发;待联盟运行成熟后,政府退出参与,只在政策上加以引导,不断优化联盟发展的软硬环境。

(三)联盟目标选定要重在解决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

产业联盟能否聚合联盟成员企业,能否保持长期稳定发展,关键在于联盟选择的目标能否吸引成员企业,能否让联盟成员企业之间沟通合作,消除利益冲突。因此,产业联盟选定的目标必须要明确,并通过选定目标将联盟成员企业紧密联系起来,吸引联盟成员增加投入,分享本企业的研究成果和其他资源。更为重要的是,联盟目标的选定一定要重在解决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避开企业的个性发展战略,减少成员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充分发挥政府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的优势。为此,产业联盟选定的目标可以包括这几个方面:一是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特别是要力争解决制约本国特定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等产业共性问题;二是行业产品的标准构建和品质评级等,要为行业发展建立规则和制度;三是解决需要上下游企业等多个创新主体相关联创新行为的协调问题;四是联合多家企业和科研机构,推动高投入、长周期、高风险行业的研发和创新。

(四)推动产业联盟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和利益共享分配机制

联盟中成员间的信任是保证联盟内部正常沟通、充分合作的前提。而联盟从事重大产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周期较长,尤其需要联盟成员持续稳定的合作和各得其所的利益保障。产业联盟需要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和利益共享分配机制。一是产业联盟合作伙伴选择要科学,需综合考虑资源优势、企业文化和战略目标等多种因素。二是政府要加强对产业联盟的监管,保障产业联盟的公开透明运行,如可以吸纳其他联盟会员单位建立审查和内部监督部门,从内部推动产业联盟公开透明运行,以提升联盟成员对产业联盟的信任。三是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技术专利认定标准体系,保护联盟企业和科研院所创新成果所有权,保障技术成果转移和转化给联盟或相关机构和组织带来的收益,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执法水平,坚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违规使用他人技术成果等行为。四是要鼓励推动产业联盟建立完善的利益分享机制。产业联盟在成立初期,牵头单位就需要和联盟会员确立好联盟的收入模式和具体的利益风险机制,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产业所/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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