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

0

陈彩虹

“企业家”在古典经济学里是没有位置的。古典经济学将生产活动简化为土地、资本和劳动三种要素的结合。一个经典的生产场景是,工人在厂房里运用机器制造产品,这里有土地、资本(固化成了厂房、机器)和劳动。生产过程结束,产品就送进了市场;之后,产品售出获得收益,最后进行收益分配。按照“自圆其说”的逻辑,古典经济学家们有相应的“分配原则”——土地获得地租,资本获得利息,劳动则获得工资。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如此的古典学说,一方面是对当时实际生产活动的理论总结;另一方面也为各种要素的所有者得到相应的收益,提供理论依据。基于古典经济学的“分配原则”,土地主心安理得地收租金,资本家不劳而获地吃利息,劳动者自然只能出卖苦力,拿到那份不可能丰厚的叫做“工资”的报酬。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犹如一声炸雷,揭示了资本的生产过程是剩余价值创造的过程。“剩余价值”来自于劳动,应当归于劳动者。古典经济学的“分配原则”,实质上是将这部分价值从劳动者手中夺去给了地主和资本家。因此,天经地义,剩余价值必须回交给劳动者。这就是我们熟知的“剥夺剥夺者”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石。随后,在东西方世界里出现的革命,就是以劳动者“夺回”剩余价值为主要内容的。
鉴于人类的劳动总是从体力到脑力,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个到群体,从手工操作到借助工具,“劳动创造价值”也就预埋下了后来丰富的“劳动者”概念的扩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以脑力为主、复杂程度高、需要组织团队并且运用大量设备工具的“劳动者”,他们没有土地,没有固化资本,还不同于普通的操作性劳动者,这就有了“另类劳动者”的出现,他们被冠以“企业家”“经理人”等的名称。毫无疑问,他们在生产活动中,创造了价值,应当得到相应合理的回报。
有意思的是,现代经济学里虽然有“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学术性分类,按说,“企业家”顺理成章就能够被界定,并作为独立性强的要素,进入生产活动之中。然而,除了一些非主流学派外,“企业家”一直是一个被理论忽视的群体——他们与资本家、普通劳动者的区别何在,他们究竟贡献了什么样的“劳动”,应当凭借什么来获得报酬,都只有实践中五花八门的案例,没有相对统一的理论认知。如此的理论现状,导致“企业家”角色在实践中是时隐时现的,并未清晰独立出来。有时,他们积累资本,挤进“资本家”的队伍里去食利;有时,又频繁变换工作岗位,成为普通劳动大军中的一员。
相对较为普遍的认知是,“企业家”是身在企业却和市场关联最密切的“特殊劳动者”。在市场环境下,企业生产需要的各种要素,都是从市场获得的;同时,生产出来的产品,也需要通过市场去实现它的价值。那么,谁来把握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的大势?谁来承担两大市场变化的风险?谁又根据市场情况来指挥、组织和管理生产过程?这就需要一种“特殊劳动者”,他们就是企业的战略制定者、风险的承担者和生产的组织者,也就是“企业家”。
相对于资本所有者或资本家,“企业家”并不依靠资本或至少不主要依靠资本来获得个人的收益,他们有企业经营的战略特长、管理技巧、认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如果认为这些特长与能力都是某类“资本”的话,他拥有的就是依附于人自身的“专属资本”,不可能独立于人而外化出来。正因为如此,“企业家”与普通劳动者的区别就是明晰的,这就是后者通常是被动服从企业战略的简单操作者,并不承担也无力承担企业的市场风险;相对固定的“工资”报酬和挂钩业绩的奖金,取决于企业与其的合同,与市场风险的关联即使有,也是间接的、弱相关的。
现代企业里既然少不得“企业家”这样一类生产要素,而且“企业家”又具有鲜明的不同于资本家和普通劳动者的特征,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将这类生产要素清晰地从普通劳动者群体里分离出来。显而易见,分离的意义,一方面在于,尊重现代生产的自然过程,尊重每个生产要素对于生产产品的价值贡献;另一方面,激励“企业家”这类特殊的劳动者,发挥“专属资本”的特长,消解或规避市场风险,实现企业生产价值的最大化。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究竟应当如何来进行分离呢?
撇开各种各样复杂的生产和市场过程,企业实际上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的。因此,从普通劳动者群体里分离出“企业家”来,首先需要有基本制度方面的调整或补充。在此,有两个方面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必须先行。
一是会计制度的认可。在现代市场经济和企业制度下,资本家和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是有会计制度认可的——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息”,普通劳动者获得“工资和奖金”,会计科目设置是明确的。而“企业家”则完全没有出现在这一企业重要的制度范围之内,其收入消隐在不同的科目之中,体现不出特性,那个所谓的“专属资本”就全然反映不出来了。由此来看,在企业会计制度里,建立清晰和独立的“企业家”类别,并设置关联的收入会计科目,是“企业家”存在和发挥作用必须走出的“制度性”第一步。
二是税收制度的保证。在某种意义上讲,税收制度是社会性地肯定某种生产要素合理、合法存在的重要基础。换言之,一种生产要素所获取的相应收入,若是独立地成为了一种税收品种的基数,那么,这种生产要素就具有社会性的基本地位。我们熟知的“资本所得税(或投资所得税)”“劳务所得税”等,政府在课税的同时,就对“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给予了基本地位的担保——纳了税的生产要素,就是合理和合法的。“企业家所得税”或说企业家“专属资本所得税”若是能够进入到税收制度中来,“企业家”的社会性承认,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自然,不只是要从制度建设里分离出“企业家”来,还必须在实践中解决一些具体难题。时下最大的实践难题,是如何对待风险的承担,以及由此而来的“企业家”收入。“企业家”的一项重大职能,是辨识风险、规避风险,在一个风险相对可控的前提下,组织完成生产和销售。但是,所有的风险都具有不确定性,不论一家企业如何事先预计和预防,最终结果,它们或者转变为实实在在的“风险损失”,或是转化为清清楚楚的“额外收益”。“风险损失”也好,“额外收益”也罢,它们均源自“风险”,关联“企业家”的特殊能量,必须给“企业家”相应的损失承受安排,或“额外收益”的分配机制。
遗憾的是,在企业实践里,“风险损失”或“额外收益”,大多与“企业家”的收入关联不直接,有的则完全没有关联。观察表明,在这个问题上的困难,并非技术上难以计量或量化,而是难在人们的理念尚没有接受“企业家”和风险辨识、规避和控制的联系,当然谈不到去考虑“企业家”对风险的“损失承担”或“收益享有”了。如果说,一家企业要真正发挥“企业家”的特殊才能,风险与风险的损益就必须归位到“企业家”的头上去——风险管控到位了,那份收益归“企业家”;反之,损失了,“企业家”全额承担。
“企业家精神”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说法,那些关于创新、冒险、诚信、合作等一系列的特质,都被作为了这种精神的内涵。因此,从学界到社会各界,无不将这种精神作为一种富有价值的正向能量来对待。然而,我们是否想过,如果没有独立存在的“企业家”,又何谈“企业家精神”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基于此,企业制度建设和实践运作安排,都需要从催生和护卫“企业家”的成长等方面去大做文章。否则,哪里又找得到什么“企业家精神”呢?

评论被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