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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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彩虹

当进入到一家公司内部,来看其层级组织、部门结构和人员配置等各种内部形态时,我们就如同进入到了一个小社会。以观察一般社会问题的方法来看,公司内部的许多问题,非常类似于一般的社会问题。经济学上讲的“外部性”,就是其中一例。
所谓“外部性”,是指个人或组织的某种行为对外部社会带来的影响。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就是个人或组织的某种经济活动,给外部带来“收益”或“损失”的经济后果。这里人们最熟悉的案例,有“企业排污”和“私家路灯”两例——企业生产活动将污物(废水、废渣、废气等)排给外部,导致外部承受了污染(经济成本);私家为方便自己家人夜晚行走安装了大门灯,却让通过此处的其他人也获得了方便(经济收益)。经济学将前者承受损失命名为“负外部性”;后者获得收益,自然就是“正外部性”了。
经济学理论认为,“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在于某种产权没有界定清楚或无法界定清楚。如“企业排污”,就是“排污权”不清楚的产物——如果这种产权界定得很清楚,企业就只能在自己的产权内排污,不能排向外部;或是企业向外部排污时,必须从外部购买“排污权”。又如,“私家路灯”的“外部性”,是因为产权无法界定清楚产生的,因为私家根本不可能将大门灯光仅仅控制由自家享用,也无法向路人收取灯光享有费。一句话,“外部性”一定是与产权界定相关的,也一定是超出了自有产权范围的。
正因为如此,从纯粹理论的视角来看,“外部性”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企业生产活动让外部承担污染成本也好,私家路灯让外部没有付费就享有方便也罢,在某种意义上,这不是无偿剥夺,就是无偿占有。相应地,解决“外部性”的逻辑对策,便是通过“内部化”这些“外部性”,让企业自己承担污染成本,让私家独自享有路灯方便,还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现实。应当说,如此的对策是正确的。虽然在实践中,许多具体案例并不可能完全地按照这种理解去做,如“私家路灯”就无法不让路过者无偿享有,但这种解决“外部性”的思路,的确是实践中面对类似难题的指路明灯。
那么,在一家公司内部,又存在哪些较为典型的“外部性”呢?
观察表明,公司的上下层级之间、同级的部门或单元之间、团队的成员之间,都存在“权”和“责”界定不清或无法界定清楚的情况,公司内部的“外部性”就产生在这样的混沌状况之中。
“外部性”的第一表现,就是“抢功”。一个项目的完成,一个创新的实现,一项业绩的获取,通常是多个层级、部门和许多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在“论功行赏”的公司运转原则下,只要各个层级、部门或个人的“权”和“责”界定不清或无法界定,各自贡献的多少就会是一本“糊涂账”,“抢功”的“外部性”就极易发生。某些“强势层级”“强势部门”甚至“强人”,通常会以强凌弱,抢功为己,多取奖赏。相应地,“弱势者”虽有怨气,因为没有清晰的“权”和“责”划分,贡献虽多却无法显现出来,结果只能忍气吞声。在这里,“抢功”的实质,是“强势者”无偿获利,将“负外部性”加给了“弱势者”。
“外部性”的第二表现,就是“推责”。这一点,从形式上讲,与“抢功”异曲同工,差别的只是一个揽进来,一个推出去。但从实质上讲,“推责”的“外部性”大大强烈于“抢功”。问题的关键在于,因“功”大小而获取的奖赏,本质上都是积极、正向的激励,奖赏多少通常只有数量级差;因“责”要承受的处罚,则是消极、负面的打击,不论处罚多少都是极为沉重的。基于此,“推责”在公司运转中,常常会遇到较为强烈的抵抗,成为公司内部“外部性”中的一个特殊形态。显而易见,这也就成为公司治理中值得特别重视的方面。
“外部性”的第三表现,就是“守位”。尽管公司内部的许多“外部性”并不容易显露和计量,但相关联的层级、部门和个人,是非常容易感受得到的,特别是“负外部性”。因此,一些层级、部门或是个人,在历史经验的启示下,他们会尽量不让“外部性”特别是“负外部性”发生到自己的头上。最通常的做法,就是他们拒绝一些跨越层级、部门,或是要组成较大团队的安排,争取守住自有的“小团体”或个人的边界,独自去完成项目、创新或业绩,最后,保证成果独自享受或“肥水不流外人田”。应当说,如此的“守位”,是避免某些“外部性”的现实选择,但对于整个公司的运转,时常会带来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层级冲突、部门对立,以及个人之间不配合,大大地降低了整体效率和管理质量。也就是说,“守位”并非处理“外部性”的良方,它是一柄双刃剑。
总起来看,不论是“抢功”“推责”,还是“守位”,都是以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行为。其中,“抢功”和“推责”制造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外部性”,“守位”则在所谓的自我保护之中,潜在地造成了公司运行的某种内部分裂,影响到公司整体的发展、效率和质量。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这些行为都是应当避免的。避免的最好选择,就是从制度的层面上,努力去界定清晰的“权”和“责”。
从观察到的情况来看,非常遗憾,大量的公司并不习惯在公司内部去界定清晰的“权”和“责”,尤其是不习惯于动态地去进行界定。许多公司在设立之初,层级、部门和个人,大体都会有某种初始的“权”和“责”定位,运转之后就难得再有更新。随着各项业务的扩大,部门的增多和人员的增加,各种“权”“责”的边界越发地模模糊糊、混混沌沌,公司内部“外部性”的产生空间,相应地迅速扩大。细心地分析就不难发现,有些公司走入困境,不是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和同业竞争压力导致的,也不是自身资本、技术和人才的缺失,而是内部的“外部性”过于强大,以至于“抢功”“推责”和“守位”走到了极端性的境地所带来的。可以设想,当无偿的占有或剥夺频频出现,加上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自我保护强烈时,敷衍甚至拒绝层级、部门和个人之间的合作和协同就是常态,哪家公司还可以延续得下去呢?
从治理的具体视角来说,有两个突出的“外部性”关联事项值得重点关注。一是称之为“共同负责”的治理制度或体制,二是具有“鞭打快牛”特征的实际治理做法。这两者,在所有的公司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旦它们演化到一定的程度,公司运行的悲剧结果就难以避免了。
“共同负责”的体制本身,就内含了“外部性”的基因。一般而言,层级之间、部门之间或团队成员之间,即使是“共同负责”的体制,终究也会有某种牵头或主负责的机构和人员,似乎也有内在的“权”和“责”划分。但是,恰恰是这样的制度安排,一旦业绩斐然,牵头者容易“抢功”;而若是事项失败,牵头者也容易“推责”。当公司治理的历史反反复复地告诉人们,“共同负责”的体制隐含了如此的基因时,许多公司便诉诸文化或道德的力量去应对。不错,这是一种有价值和效用的应对,但在制度基因面前,其作用是有限的。“共同负责”的制度安排,是重大的体制缺陷,不应在公司治理中成为普遍的原则。
“鞭打快牛”的做法,就是能者或勤劳者的劳动被无偿剥夺或占有的“外部性”,它是公司治理中极其差劲的做法。可悲的是,这种应当杜绝的实践,却在很多公司里是常态,还被一些治理者冠以“能者多劳”来自我释怀。很明显,“鞭打快牛”的效应是双重的,既让“快牛”不再快,又让那些“慢牛”“懒牛”越来越慢和懒,如此的格局一经累积到某个阈值,公司的发展就将停滞不前。如果治理者认为,“鞭打快牛”只不过是让能者多辛苦一点,那么,这样的治理者就将受到公司陷入困局的严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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