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以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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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海

在古代“以法治国”思想形成的过程中,商鞅是一位十分重要的人物。在法治方面,商鞅不仅是一位人所共知的实践者,更是一位具有开创和求索精神的思想家。他对法治的理解丰富而深刻,他在这方面的执着精神也值得钦佩。

礼法分离

至少在春秋之前,法治还不是维护上层建筑及人与人交往规范的主要手段,那时人们主要依靠的是“礼治”。
礼的起源与祭祀有关。《说文解字》解释:“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据《史记》记载,尧舜时期“修五礼”“典三礼”。那时的礼常与乐联系在一起,《史记》还记载:“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作乐,以赏诸侯。”按照孔子的论述,夏有夏礼、殷有殷礼,它们与三皇五帝时代的礼一脉相承并有所损益,只是由于年代久远,在孔子生活的时代这些就已无法“征之”了。
对礼进行系统整理和改造的是周朝,即所谓“周公制礼”。西周的第二位国王周成王继位时年幼,由周文王的儿子周公旦摄政,据《尚书大传》记载:“周公居摄三年,制礼作乐。”到周公摄政第五年时,新营造的都城洛邑建成,周王举行盛大庆典,在典仪上册封天下诸侯的同时,颁布了周公所制的各种礼,内容不仅包括祭祀、朝觐、封国、巡狩、丧葬等政治活动,还包括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涵盖了方方面面。这套礼制成熟而完整,它的施行维护了“尊尊、亲亲、长长”的社会秩序,颁布后轻易不得修改,周王有权惩罚违礼的贵族。
礼的最大不足并不在约束性,而是它的涵盖面有限。《礼记》说“礼不下庶人”,《孔子家语》解释:“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礼重点调节的是上层贵族间的秩序,规范下层百姓行为是它薄弱的地方。为弥补这个不足,刑就出现了,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它们主要是一些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内容较为简单。
这一时期的刑法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不向百姓公布。《左传》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那时候的刑法全都秘而不宣。直到公元前536年,子产在郑国执政时,经过激烈的争论后才“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就是《铸刑书》,是中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的刑法。它的内容已无法考知,但能铸刻在一只鼎上,说明不会太复杂。
把“法”从“礼”中剥离出来成为独立而丰富的体系并广泛推行,这件事发生在战国末期。当时魏国、楚国、秦国等纷纷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而以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成功。商鞅变法首先是“创法”,《秦律》包含《田律》《厩律》《工律》《军爵律》《置吏律》《仓律》等等,内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以及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公开颁布、统一施行,从这时起,完全依靠“以礼治国”才开始向以礼与以法结合治国转变。

以法治民

商鞅是个“性恶论”者,《商君书》中多次就人性问题进行过探讨,比如:“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矣”“民生则计死,死则虑名”“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商鞅认为,人出于天性都“好利避害”,所以从惩罚与奖赏两个方面可以实现对人的“法治”。
在惩罚方面,商鞅所推行的法以严苛著称,他把消灭犯罪的希望寄托在重刑上。《商君书》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轻罪重刑”是商鞅推行律法的显著特征。《史记》说秦国的法律曾严苛到“弃灰于道者被刑”,商鞅亲自参与执法,曾“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以至渭水尽赤”,还有饱受诟病的连坐制度,让商鞅几乎成为酷吏的始祖。
有人认为严刑峻法是商鞅变法的败笔,它导致了之后秦朝的速亡,这样的说法并不准确。商鞅变法发生在秦孝公时期,这一时期并没有出现百姓因反对律法而起的大规模反抗,反而是秦国较为稳定和崛起最快的时期之一,100多年后秦朝走向灭亡与这一时期的律法改革关系不大。商鞅以重典治乱世,是基于当时混乱的社会秩序做出的,要看到这样的时代背景。
在奖赏方面,商鞅提出“因天下之货,以赏天下之人”,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按军功大小赏赐二十等爵,这在当时是一项了不起的制度创新。还废除了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奖励耕织,对于积极垦荒的给予重奖,生产的粮食和布帛达到一定数目,还可免除本人的劳役赋税。
《商君书》说“苟可利民,不循其礼”,“治民”和“利民”都是商鞅变法的基础,二者无法偏废。无论通过经济改革使农民增加收入,还是通过军功爵位的设立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目的都是让那些遵法守法的百姓获得实际利益。《商君书》说“王者刑赏断于民心”,威刑不是商鞅“以法治民”的全部,也不是目的。在“重刑”的同时,“利民”才是商鞅“以法治民”的本意。

以法治官

《礼记》中还有一句话叫“刑不上大夫”,这是以往法治的另一项弊端,商鞅就此提出了“壹刑”的概念。《商君书》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贵族、高官、功臣、善人统统不是可以逃避法律惩罚的特殊人物,一句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商鞅很欣赏这个故事:晋文公推行法治,一次集会时他宠信的臣子颠颉来晚了,执法官请示如何处置,晋文公说按规定办,执法官于是砍断了颠颉的脊梁骨并示众,晋国将士和官民深受震动,大家纷纷说颠颉是国君最宠爱的人,触犯了刑律都要被腰斩,何况我们?从此“三军之士,无敢犯禁者”。
商鞅变法初始,太子嬴驷犯了法,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坚持对太子治罪,不惜得罪未来的国君也要维护法治的平等。
《商君书》说“善为国者,官法明”,还说“无宿治,百官之情不相稽”,强调只治民不治官并不是治国之道,所以商鞅变法也有很多内容是在吏治方面,比如规定各级官吏必须勤政,办事不得拖延,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在经济方面对贵族和官吏也有许多限制和约束,《商君书》说“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主张根据贵族和官员家中的实际人口征收赋税,要求贵族子弟也要承担徭役。
商鞅认为官员升迁要靠政绩,无功不受赏,他自己带头执行这些规定。商鞅在秦国位居高位,深得秦孝公信任,又全面主持秦国的改革和内政,但他认为自己没有野战之功,所以坚持不受高爵,只接受了左庶长的爵位,处在20等军功爵位的中等水平,后来变法取得显著成效,商鞅的爵位才有所提升,但最高时距第一等爵位也差了四五级。
商鞅把那些作恶的、不称职的官员称为“邪官”,鼓励百姓“告奸”,同时规定官员之间如发现同僚犯法必须检举揭发,否则按同罪论处。检举揭发有功的可以得到赏赐,赏赐的东西包括被告发者的官位和财产等。
对于那些守法的官员,商鞅则主张给予保护,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种体现。商鞅在秦国变法,触动了很多贵族和官员的利益,包括被他治过罪的太子嬴驷及其身边的一些人,他们对商鞅都很仇视。当时商鞅手中的权力很大,他如果再运用一些权谋,完全可以将这些势力清除,但商鞅没有这么做。

以法治国

秦孝公请商鞅变法,根本目标是强国。站在国君的立场,只要能使秦国强大起来,在诸侯争雄中脱颖而出,就是值得支持的。强国是商鞅能否顺利变法的前提。
商鞅告诉秦孝公:“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要实现强国的梦想就必须改变之前的法,除了管理手段上的革新,更重要的是利益上的调整,为此有些人要做出牺牲,有些权力要受到限制,这是变法成功的前提,也是强国的前提。
为突出法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商君书》强调“治不从君,民不听官”,一切都由法说了算,王权体现在律法的制定上,而不是左右执法。律法制定并公开后,不再藏于密室,只供少数人操作和解释,如何执行由大多数人说了算。《商君书》说“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也就是说,拥有判断是非权力的人越多,国家就越兴旺,反之则容易走向败亡。
要“以法治国”就不能“以私害法”。《商君书》说“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从治国的层面看,律法虽由国君主持制定,但一经颁布后国君也要带头执行,这样的国君才能称得上是“明主”。
综上可见,商鞅对法治其实有着深刻的理解,并不是颁布了一些律条那么简单,更不只是严刑和峻法。基于当时的历史环境,商鞅不仅对变什么样的法有过深入思考,更对如何有效变法进行了探索,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所以商鞅变法取得了切切实实的成效。荀子曾到变法后的秦国考察,他记述:“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
商鞅最早系统化地实践了“以法治国”。就他对法治的理解和阐述来看,他没有把法治仅仅作为回报秦孝公的强国手段,而是对法治有着执着的信念,法治甚至成了他内心里的一种信仰。商鞅权威正盛时,有人劝他激流勇退,以避免将来可能遭受变故。以商鞅的智慧,他应该能预测到秦孝公死后秦国政局会有一场风暴,而他将处在这个风暴的核心,提前安排退路是人之常情。但商鞅没有理会这些,仍埋头于变法,他不想为保全自己而成为变法的逃兵,更不想让那些反对变法的人因此找到攻击变法的借口。
《战国策》记载:“孝公行之十八年,疾且不起,欲传商君,辞不受。”秦孝公临终前甚至想传位给商鞅,但商鞅辞让不受。这条记载如果是真实的,更说明商鞅变法不带有任何功利之心,变法不仅是商鞅的信仰,更是他唯一的追求。历代的改革者恐怕很少有人能达到这样的境界。秦孝公死后,太子嬴驷继位。他本来就对商鞅不满,又受到一些在变法中利益受损的贵族们的挑唆,要治商鞅的罪。商鞅在秦国无法立足,只得逃亡。
商鞅的下场有些悲惨,他被追捕后受到车裂的酷刑,但这并不是商鞅变法的失败,也不是“以法治国”的失败。变法的很多做法在商鞅死后仍被坚持了下去,秦国变得更加强大,最终催生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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