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几个基本关系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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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旭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进入到一个全面布局的新阶段。从“法治中国”命题的提出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再到“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我们在深入认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准确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规律贯穿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等方面,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整体蓝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路线也都获得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可以说,这些成就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定选择法治道路, 认真探索法治建设规律的结果,也提供了一种非西方的、以法治为核心的制度文明之想象;既是对一些普遍法治原则的中国诠释与表达, 也提炼出中国经验对法治的规律总结与再塑造,从而必将提供一套有别于西方的法治叙事并有益于人类文明。

这些新的依法治国思想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但毫无疑问,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依法治国理论的全面、深入思考在其中起到了提纲挈领、凝聚共识的关键作用。作为已经形成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无疑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贡献。

正确处理法治道路、理论与制度的关系

从人类文明的历史成就来看, 法治话语更多是一种理想类型,不同国家乃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阶段,都只具有某种“家族相似性”, 但毫无疑问,成功的法治国家建设无不是在适合自身发展阶段的道路上前进,合理设定相关的道路目标。因此,对于当代中国来说,法治道路问题是一个全局问题、前提问题和方向问题,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理论的根本逻辑起点。

他深刻谈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是我们的历史成就,也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方向,法治的理念既是普遍的,也是经验的,既具有一种世界范围的自身演化性,也必然要在具体的环境中获得表达, 具体与特殊往往才是达到普遍与一般的逻辑中介和环节。可以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如果不能够沿着符合自身发展阶段与民族特质的道路前进,就必然会造成各种私人语言绑架公共理性,最终破坏法治所追求的预期、共识等基本美德,干扰、模糊社会的发展方向。

法治道路必须有科学理论的支撑。法治既然是一套观念体系, 就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正当性标准之上,现代法治既是一种规则之治, 更是一种理由之治,只有一套探讨“为什么”的理论才能为道路提供重要的合法性源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回答法治道路的目标和方向, 必须论证法治道理的正当性与基本动力,但理论是为道路服务的,是要在道路明确的基础上阐发的,更必须在深刻理解道路上真实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能有真正的解释力、竞争力。因此,道路是理论的前提,理论必须能够解释道路。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当前中国法律理论界思想非常活跃,但很多理论都犯有各种各样“化约论”的错误,或者是一种“自然主义的谬误”,总是将法治道路及背后的原理化约为一种或几种模型,“比较”容易变成“比附”,甚至成为牵强附会, “错把他乡作故乡”。知识与信念存在着被西方偶然的法治成就所宰制的自我殖民,但对于中国社会本身形成的一套有关法治的“社会想象”,以及真实的时代课题缺乏有效的诊断。

法治理论也必须有正确制度的保障。道路是目标和方向,但它需要有具体的制度设计来确保和落实,各种原理也只有获得制度有效性才能真正转化为实践的力量。但制度的有效性与正确性必须建立在适应道路的前提下,必须真正建立起问题导向的制度设计思路,既要善于“接洋气”,也要能够“接地气”,既要追求国际标准,也要充分满足制度的绩效合法性,追求制度的伦理正当性,尤其是要防止一种应急式的制度反应模式,陷入各种问题解决的零敲碎打和实力主义考量之中,必须在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的前提下,面对暂时、局部和发展中的问题,不放弃对道路方向的长期坚守,并明确制度的正义性底线,从而避免能解一时之急但有百日之忧的制度设计,要有为了通向远方的目标而不回避问题,敢于啃“硬骨头”的道德勇气与担当。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也提醒我们一方面“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 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制度的正义底线,“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总之,法治道路是根本前提,法治理论是基本支撑,法治制度则是关键保障,三者共同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统率与灵魂之中,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理论最重要的逻辑框架和价值取向。

正确处理法治的领导基础与规范功能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那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实际上提出了法治的领导基础问题,这个问题本质上也就是法治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没有完全脱离政治基础的法治,虽然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未必是“法治只是政治的晚礼服”, 但一国的法治文明总是必然反映一定的政治意志,受到特定政治集团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却也是一个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我们最大的政治就是必须承认、坚持和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定维护、捍卫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领导核心与政治领袖的地位。“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是中国法治的基础规范和第一政法原理,它解决了法治的领导主体和根本动力问题,法治不可能是豁免了政治动力的纯粹封闭体系中的规范运作,任何规范的实践也都必然是特定政治道德与政治价值运用的过程,体现为实践理性在政治意志中的展开,中国共产党也就当然构成了法治的领导基础。事实上,中国共产党既选择和确认了法治道路,也不断克服法治建设中的问题,提出法治发展的模式,并形成具体的行动指南与制度纲领。不认清法治的领导基础问题,否定法治的一种二阶运作特征, 或者另外寻找领导基础,都会染上脱离中国实际政治形势的幼稚病,成为一种政治浪漫派。

另一方面,法治的领导基础不否认法治的规范功能。“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也就是说,法治同样对于包括这个领导基础在内的一切政党、国家机构、武装力量、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规范、指引和标尺的作用。法治的根本属性在于通过以宪法为顶点的规范体系发挥作用保持国家的一体性,确保政治共同体的共识基础与行为预期,从而在这个前提下实现对个体权利的保障。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不能削弱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要更有效促进法治规范功能的发挥。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从一种更为务实的立场出发,习近平总书记更进一步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 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由此,我们只有在承认、坚持法治领导基础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功能,让这种功能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获得可靠的政治保证;也只有在尊重法治权威,全面发挥其内含的规范功能的条件下,才能进一步夯实法治的领导基础,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任何割裂二者,人为制造话语和概念淆乱的做法都仍然掉入了一种机械二元论的窠臼之中。

正确处理法治的中国性与世界性的关系

法治的中国性包括对于在法治目标上中国的自我理解和法治问题及解决的中国方案。从根本上说, 它体现的是一个民族国家在精神上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这种意识其实也是全球化得以开展的前提, 没有特定的国家意识,也就不能直观地看到自我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存在,从而也就取消了国际交往和对外开放的必要,须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前提必然是“你我的区分”。因此,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在笼罩着启蒙神话和自由主义叙事的世界法治模式里找到中国自己的法治自我意识,并由此设计我们对于问题的解决和回答方案,一个不能为自己提供世界历史图景的国家也就不可能真正融入世界,个体的世界观是其形塑和参与世界的前提。

在这个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同样旗帜鲜明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这指出了对国情的深刻理解和表达是我们寻找法治的中国性的前提。这必然要求我们要深入到中国社会的实践逻辑之中,用一种长时段的眼光去分析影响中国社会的各种变量,价值中立地准确描述中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种结构性现象,然后为这些变量建立起基本的法律约束条件和框架,设计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各种变量理性交涉的管道,最终建立起一种均衡的关系。

当然,自我意识的塑造不可能离开环境的影响,社会行动也必然受到社会结构的规约,因此法治的中国性也是在观察世界法治模式, 理性权衡相关制度的中国妥当性基础上而形成的,用社会学的话来说,仍然追求一个“规范上封闭、信息上开放”的耦合效应,这意味着法治的世界经验同样是一种有效输入的信息,需要我们在真正弄清楚世界其他国家法治提出的背景, 制度针对的具体问题以及制度有效性的社会基础上来合理吸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 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在当下,一方面要防止一种片面的民族主义情绪,认为法治问题只能寻求彻底的本土思考,不了解世界,某种意义上也不可能了解自身,这是自170多年前中国被迫卷入西方现代性浪潮之后就已经被锁定的思维定势和路径选择;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建立我们法治自身的规范性,必须提炼出我们自己对于法治正当性理解的根本标准,并形成一种法治演进过程中文明的连续性,防止那种抽刀断水、一厢情愿的“断崖式”思考,要将世界经验妥善安置、转化和诠释到对我们自身问题的回答之中。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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