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治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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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彩虹,中国建设银行董事会秘书,高级经济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存在于明亮之处的物体,一般都会有影子相伴随。在公司治理中,正式的组织架构、运行规则、管理程序和协调机制等,就是“明亮之物”,它们保证了公司治理的正常运转。颇具意味的是,伴随公司正式治理体系的,通常还会有另外的一套“影子治理系统”存在。

既然是“影子治理系统”, 一方面,你只能隐隐约约地感觉到它的存在,没有办法确切地去把握它,但它又实实在在地起着作用, 你完全不能忽视它;另一方面, “影子”一词就表明,这样的“治理系统”显然是对公司正常运转的反向力量,应当尽量地消解它的存在。在这里,我们要回答的问题, 一是这种“治理系统”有什么样的经典表现,二是形成这种系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三是有没有好的办法消解这种负面的东西。

公司治理大体可以从决策、管理和执行三个层面来观察。实践表明,在这样三个层面里,都有“影子治理”的现象存在,它们以“无影腿”类的功力,对正常的治理组织、规则和秩序形成某种挑战。

观察表明,“影子治理”在决策层面的主要表现有:(1)决策群体内部有某种“隐性小联盟” 的存在,三三两两成势长期攻守同步,影响甚至于主导决策事项的走向;(2)一些决策者尤其是关键决策者,经常“启发性”地引导其他决策者的选择意向,有的则直接在决策之前“沟通”决策看法, 通过各种“劝说之术”争取必要的决策票数,达到左右决策结果的目的;(3)一些决策者利用缺乏弹性的制度规则,使决策过程复杂化, 或是使决策时间无法保证等,拉长决策程序,拖延决策时间,错过最好的决策区间,以确保这些决策者不乐意接受的决策事项落空。我们经常听到的“这个决策是被操控了的”“此事早就已经内定”“不是我们不重视,走程序已来不及了” 等议论,就是这样一些表现的生动表达。

决策层面上“影子治理”的特点是鲜明的,即正常的决策程序、规则表面上仍然得到了遵守,形式上看起来一切都合法、合规和合理,但实质上,决策的结果是由正常治理体系之外的“非正常力量” 导致出来的。在一些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于决策的结果是“影子治理系统”有意利用了正常治理体系而形成的,完全可以认为是某种意义上的“公器窃用”。

管理层面的主要表现有: (1)将管理的规章制度总是作出有利于管理者的解释,并以此为据来行使管理之权,如“原则上规定”,管理者想严格时,其解释就是“必须如此”,不想严格时,解释就变化为“可以灵活”;又如, 管理者提出的“参考意见”时常就是“执行要求”,“参考”完全等同于“命令”;(2)将管理者必须承担的管理责任,“合理地”转移到管理对象一方,如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回复管理对象的诉求,有的管理者就在时间上做文章,直到自己能处理或愿意处理时,才让管理对象上报诉求,一旦相关事项出问题,责任是诉求未及时上报而非管理者未及时处理; (3)有一种相对极端的做法是, 以“加强管理”的名义,争取较多的管理资源,实际上却用不着或用不了,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或是滥用,例如那种“年底突击”花钱、培训、外出调研等情况,时常暴露这一极不合理的治理弊端。

管理层面上“影子治理”的特征也是很鲜明的。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要求和资源安排都正常的治理体系中,总是会存在一些模糊的地带或可由管理者主观决定的“弹性”空间,管理的“影子治理”就行走在这样的地带或自我决定空间里,它完全以管理者为核心,自我或所辖的“小利益”时常就是“影子治理”的“小目标”。由于它明显属于“钻空子”类的运作,虽然不直接冲撞正常的治理体系,但实实在在有悖于公司治理“公正和透明”的基本要求。

说到执行层面上,也有“影子治理”的表现,一般而言,会觉得有些怪异。因为执行层只有“奉命行事”之责,没有自我改变什么的权力,也就无法“制造”正常执行体系之外的另类“影子执行系统”。然而,不要忘记的是,执行层面最大的特点或优势,就是掌握执行中各种变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决策层也好,管理层也罢,都是调整业务布局、资源配置、时间安排等的直接依据,执行层面完全可能通过非正常的方式反馈信息到管理层和决策层,以获得对自身执行有利的局面。

因此,执行层面上“影子治理”的经典表现,就是在正常的信息反馈系统之外,还有一个执行层自我调整信息反馈的机制,利用决策层、管理层到执行层之间的“信息距离”,一定限度地选择性反馈执行中各种变化的情况,对决策和管理形成某种侧面的影响。相比于决策和管理层面的“影子治理”而言,执行层面的“影子”自然要简单得多。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信息技术的进步,让执行层越来越失去了对执行信息的独享性,“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换句话说,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影子治理系统” 的最严重之处,并不在执行层面。

对于公司中的“影子治理系统”,实践中最生动的描述就是“潜规则”。“潜”的含义,恰到好处地揭示这种“治理”的本质——实实在在有着治理的作用, 却在正常的治理系统里不存在;同时,它是不正常的,含有违规、违章,甚至于违法的要素在内,是“见不得人”的桌子底下之物。那么,这样的“影子治理”,产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从大量的公司实践观察分析, 大致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原因,即特殊的利益诉求、无监督或无限制的权力掌控,以及信息不对称的环境等。

当我们将治理分列开决策、管理和执行层面时,实则是分列开来了三个不同的利益层面。通常而言,公司治理的大目标和大利益, 不论哪个层面,都是一致的。但从内部结构来看,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大目标和大利益之下,一定存在着不同的“层面利益”,特别是存在层面之中的“特殊利益”,如决策层面的某些决策者对权威、职位、关联利益甚至于“面子”的强烈向往,管理层面上某些管理者对“绩效”“责任”和“风险担当” 的格外看重,又如执行层面某些执行者对资源分配、业绩分享和处罚规避的过分追逐,都会有力地驱动相关者在正常的治理系统之外, “创造性”地开辟出一条潜在的实现这些“特殊利益”的通道。

显而易见,不论是哪个层面的“特殊利益”,仅仅有诉求是不够的,它需要相应的手段来确保实现。在公司治理中,一定权力的掌控和特定信息的拥有,就是最有力的手段。公司的决策层和管理层, 都拥有某些权力,可以直接服务于“特殊利益”的目的;执行层面的信息专有,因可以影响或是撬动权力,也就有某种等同于权力的作用。权力和信息的到来,“特殊利益”驱动之下的“影子治理”,就有形成的完备条件了。不过,如果权力运用的规则是明确的、运用的过程是透明的,再加上合适的监督力量和机制,决策层和管理层面上的“影子治理”是无法生成的;同样,如果信息传递是及时、准确、完整和透明的,执行层面也利用不了信息的选择性上传来左右决策和管理。可见,“影子治理系统”的形成,相关手段的作用是关键性的。

理论上讲,清楚了“影子治理系统”产生的原因,解锁的钥匙就好配制。基于这个问题的核心,是那种“特殊利益诉求”,消解了这种诉求,便可以从根本上消灭“影子治理”。然而,仔细地辨析“特殊利益诉求”,我们很容易就看到了人性中“趋利”的顽固弱点,试图彻底地消解这类利益诉求,并不现实。因此,我们需要做,也能够做到的,就是从“影子治理系统” 形成的手段入题,将权力运用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定,并配备相应的监督体制和机制;同时,充分地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消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基础,将“影子治理系统”挤压到尽量小的空间里。诚然,能够完全地消解“影子治理系统”当然好,但我们不应当理想化,人性深处的东西,不是一两天就消除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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