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享“互联网+医疗健康”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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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张菀航

“互联网+”的内涵和外延, 仍将不断更新与再定义。

42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互联网创新与医疗健康业态的共赢,被寄予厚望。

打开APP预约医生面对面视频问诊,人工智能辅助医学影像诊断,可穿戴设备深入健康管理的各个细节……未来的医疗服务场景, 还会有更多可能性。

探路:观望与坚守

从信息聚合、用户挂号、轻问诊,到辅助诊断、处方药品、医保支付,互联网与医疗行业的融合探索逐渐从边缘走进相对核心环节。

“在互联网医疗领域,实践是走在政策前面的,早在20142015 年就涌现出了大批量互联网医疗的市场实践主体。”国家发改委社会所社会事业研究室副主任李璐对《中国发展观察》说。

“且在更早之前,即上世纪80 年代,我国远程医疗起步发展,随后相继下发多个文件以鼓励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为互联网医疗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力男在接受《中国发展观察》采访时回顾道,伴随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大量资本涌入互联网医疗市场,2010年开始主要利用互联网开展预约挂号等就医流程优化方面的探索。2014年各大移动医疗服务平台纷纷推出在线轻问诊等业务。2015年起,通过发挥互联网互联互通的属性,基于分级诊疗提出了“团队医疗”的概念,实现老带新、专家帮新晋、等级帮基层, 借力互联网突破空间距离,开展教育、培训、传帮带以及会诊服务。20157月,国内首家互联网医院——乌镇互联网医院成立,主要为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提供在线咨询和复诊。

此后,“智慧医院”“云医院”“移动医院”等集合“互联网+”概念的现代医疗解决方案层出不穷。青岛、广州、深圳等地多家互联网医院相继建成。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72月,全国互联网医院总数已近50家。

但在当时充满不确定性的政策氛围下,互联网医疗的创新步伐仍显迟疑,行业发展良莠不齐。特别是去年5月,在网传的一份由原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以非公开形式印发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互联网诊疗划定了极其严格的准入标准,也让一些新兴业态趋向“集体沉默”。

实际上,不只是那些互联网新晋创业者,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这三大互联网科技巨头转战医疗业的初探同样陷入了“叫好不叫座” 的困境。百度裁撤了运行两年的移动医疗事业部,受阿里重视的电子药监码也并未带来实质性的盈利项目,不断开拓医疗健康版图(投资丁香园、微医集团、好大夫在线) 的腾讯,大多徘徊在深度参与医疗产业的“门外”。.

另一面,发展逻辑的惯性和制度环境使然,掌握核心医疗资源的公立医院主动拥抱互联网的热情也并不高。

对此,中欧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主任蔡江南在接受《中国发展观察》采访时分析道,一部分原因在于,原本资源紧张的三级医院难抽出足够人力投入到新业务中。此外,我国支付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院远程支付的补偿机制并不到位,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三级医院参与“互联网+”的积极性。

一时间,互联网改造和重构传统行业的“魔法”,似乎在医疗业失效了。

然而到目前来看,阿里也并未放弃“未来医院”的新蓝图,腾讯继续优化打通医药险环节的路径, 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技术在医疗健康的全产业链落地应用……在传统医疗行业的诸多痛点面前,在“互联网+”的趋势引领下,更多的革新者选择坚守互联网医疗领域,与时偕行。

前景:政策加持助发展

如今,坚守等来了利好信号。

在《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正式发布前, 于416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介绍道,《意见》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服务体系整体效能。从医疗、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药品供应保障、医保结算、医学教育和科普、人工智能应用等方面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相融合。

“《意见》明确了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鲜明态度, 突出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政策导向,明确了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支撑体系,这为市场吃了一颗定心丸。”李璐强调说。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就《意见》中明确的互联网医院发展模式,也作了有关解读。一种是以医疗机构为提供主体,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拓展服务时间和空间。另一种是由第三方机构(如互联网公司、企业等)申办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通过搭建医疗服务供需平台,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王力男表示,“将互联网医院的模式通过政策文件加以明确,一方面肯定了现有实体医疗机构拥抱互联网的探索,有助于提升现有医疗机构的服务效率,增加需方医疗服务可及性(如减少常见病慢性病人奔波往返于医疗机构次数),同时释放了互联网医疗可开展核心诊疗业务的信号。另一方面,肯定了现有互联网信息平台的作用,实现医疗服务资源与医疗服务需求更高效对接。远程医疗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将提升医疗服务公平性,使边远地区患者享有优质医疗资源。依托互联网开展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前置于医疗的预防服务,更有助于提升居民的健康水平,而非局限于患病后的治疗服务。”

李璐具体指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实体医院可以拓展其医疗前端功能,包括健康管理以及在线智能分诊、在线预约挂号、诊前叫号查询、医院信息查询、获取健康资讯等功能。可以拓展医疗中端功能,包括:医院流程管理、移动端缴费、查询报告单等功能; 医生可以直接将各类疾病健康宣教资料推送给患者,提高医患沟通的效率。此外,还可拓展医疗后端功能,包括:患者健康自查、健康跟踪、双向转诊及慢病跟踪管理。

与此同时,王力男认为,在当前改革环境下,可依托互联网推进医联体建设,一方面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辅助诊断;另一方面, 通过互联网下的“团队医疗”等模式为牵头医院托管或兼并的下级医院赋能,提升医联体服务能力。

王力男继而介绍了世界著名医疗机构美国梅奥诊所( M a y o Clinic)的探索经验。1975年,梅奥开始推出院内互联网在线管理系统,2009年开始关注移动医疗市场,并布局互联网数据平台、医疗软硬件以及投资和孵化器方向。在诊疗服务方面,2015年梅奥建立了纵贯北美的线上小诊所,其中“咨询梅奥专家”在线互动服务可以提供和梅奥诊所一样标准的医疗服务,且不向病人收取直接费用,将现有的医疗资源最大化利用,实现最大程度的“互联网+医院”,在梅奥体系各个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患者与患者之间架起了可持续发展的沟通桥梁。此外,国内首家公立三甲医院线上院区“浙一互联网医院”的有益实践,也值得借鉴。比如,诊疗预约系统、个人云上病历、多种取药方式、便捷支付系统、远程视频门诊等措施,可以优化患者就诊流程;远程病理、远程影像、多学科讨论、远程教学等可加强医联体建设,提升医护服务工作效率;同时,利用网络门诊管理系统、线上医嘱系统、协作医院转诊会诊等, 帮助实现统一运营管理。

政策红利的释放,使线下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化”,有了更为清晰的发展路径。《意见》明确,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

而对于活跃在线上的移动医疗服务来说,如何落地于实体医疗机构,探索可持续的商业化模式,仍是摆在面前的紧迫课题。

蔡江南认为,互联网医院一旦涉及医疗领域的核心业务,即诊断治疗层面,就需掌握必要的医生资源作为发展支撑。细数最近出现的一些行业丑闻,比如打着互联网医疗的幌子却在贩卖设备的行为,部分问题就出于这些机构并未掌握医生资源。

他继而表示,基于我国的医疗管理体制现状,大多数医生仍是医院的雇员,而并非自由执业者,因此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线下实体医院开展“名副其实”的诊疗业务。“当然,若今后医生自由执业成为发展趋势,这条规定可考虑适时修改,不只局限于借力实体医院,也可以联合自由执业的医生开展相关工作。”

实际上,给大医院的医生逐步“松绑”在《意见》中也有明确涉及。在强调及时制订完善配套政策时,《意见》指出要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此外,现阶段互联网医疗发展局限还体现在就医理念的固化,线上问诊手段缺乏,患者合法权益难保障等多方面。仍有争议集中在,若未改变区域间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的现状,“互联网+”只能停留在院内系统的优化,并无法真正提升医疗效率。以远程医疗会诊为例,偏远地区患者“足不出县”便可得到来自三甲医院专家的远程在线诊断, 但如果需要进一步治疗和手术,患者可能还是需要“走出县”。

由此看来,一系列理想医疗场景的实现,乃至未来的推广普及,仍待相关支撑体系的完善。此次《意见》中进一步指出了优化方向,比如,对中西部等地区的贫困地区予以适当支持。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装备保障能力。做好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并且,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等等。

监管:有所为有所不为

“互联网+”在为医疗健康市场引入“鲶鱼效应”的同时, 也对行业秩序与安全监管带来不小考验。

在强化医疗质量监管方面, 《意见》指出要明确监管底线,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此外,对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工作也作出相关部署。

“《意见》划定了监管和安全边界,为行业带来了规范发展的声音,也为市场肃清了一些浮躁和风险。”李璐认为,“互联网医疗在传统医疗基础上,哪些可以做,哪些需要规范做,都需要明确指出。”

前提是,监管框架设计要基于对互联网与医疗行业间内在冲突的准确认识。李璐分析道,互联网行业属于资本驱动型发展,医疗行业则需要稳定、可靠、持续的投入; 前者凭借的是对客户的吸附与依赖,而后者基于患者对医疗权威技术的追求与依从;前者追求流量, 而后者主要提供个性化服务;前者依靠趋势性判断,而后者倚赖结果的准确性;前者主要研究思路与规律,而后者致力于医疗技术方案; 前者的特征是开放式的,而后者要尽可能保护隐私。

“基于此,互联网医疗的跨界融合需要清晰的行业目标、有效的运营模式以及医疗领域的专业人员推动,目前这些条件尚属不足,行业发展还是存在重复化、碎片化、无序竞争等问题。”李璐强调。

“‘互联网+医疗健康’给大家带来便捷的同时,老百姓看病的时间会降下来,花费也会降下来。但是,医疗的质量、医疗的安全绝不能降下来。”国家卫健委规划与信息司司长于学军在会上答记者问时,如是说道。

据了解,我国正在研究出台有关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 明确监管底线,同时按照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健康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此外,对于互联网医疗中法律责任的分析,也需要以‘人’为核心,方能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 厘清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李璐进而指出,互联网医疗中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医师)、药品生产与经营者、中间人(如互联网企业)、患者等。以互联网医疗中的医患法律关系为例,医患关系的本质是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互联网医疗虽然突破了传统医疗服务合同的时空限制,使医疗服务不再局限于医疗机构这一单一合同主体,不再局限于面对面的旧有方式,却并未改变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一本质。医生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远程服务,无论是咨询还是诊疗,都仍然符合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仍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约束。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握鼓励创新与防控风险的平衡点? 于学军认为,“通俗地讲,就是一方面加大油门往前走,同时又很好地看住刹车。”

“新事物的出现会经历不断完善的过程,应该允许试点、探索, 政府的管理规则也需要给新事物留有进一步改进发展的余地。”蔡江南提醒道。

“ 互联网医疗作为新生事物, 我们既不能够管得太严太死,也不应放任自流任其发展, 否则对于整个行业都是有害无益的。”李璐建议,总体而言,政策引导的方向是“支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到“有所为”,即引导互联网医疗行业与医疗服务资源实现对接和整合,改革传统医疗服务提供方式中的弊端。做到“有所不为”,即鼓励在互联网行业具有优势的医疗服务领域发展互联网医疗,如继续推进诊前、诊中、诊后的相关服务。在诊疗环节需要严格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于部分病种也可适当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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