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发展定位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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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伟

信托业在整个金融行业比较特殊,业务范围最为广泛,可以横跨资本、货币和产业三个市场,所以业界一直称信托公司为“金融百货公司”。金融百货公司的提法,看似美称,实则反映了信托公司在金融业中的尴尬地位,那就是信托公司的定位、主业是什么?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发展方向又是什么?可以说自我国引进信托制度以来,这些问题就一直困扰着信托业,而且信托业被屡次整顿与业务定位不清也不无关系。

“一法两规”颁布后,业界和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的发展定位也做了很多探索。例如,2008年颁布了《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指引》, 逐步开拓了银信合作业务模式,使信托业有了较大发展。2014年,银监会颁布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的第三部分“明确转型方向”,提出了研究推出债权型信托直接融资工具,发展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家族财富管理等业务。在2016年的中国信托业年会上,监管机构又提出了“八大业务”,要求信托公司根据各自的战略规划、资源禀赋和目标定位,探索差异化、专业化的发展路径。之后监管机构又强调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专注主业。2018 4月,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2017 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报告指出“展望2018年,信托业应以回归信托本源为指向,牢牢把握继续巩固信托主业地位和继续回归服务实体经济这两个根本点,继续深化转型升级。”

信托公司要回归本源,那么信托公司有本源业务吗?如果有,是大家常说的家族信托、公益信托抑或财富管理吗?这个问题的厘清, 关系到业界对信托这个制度应如何运用,以及信托业的长远发展。

信托的本源业务

信托制度诞生于中世纪的英国,根据当时的封建制度,臣民死亡时发生继承,领主就可以收取继承费,如果没有继承人,领地便被没收。还有一种情况,中世纪的教徒死后将土地捐献给教会,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减少,损害了领主和国王的利益,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为规避这些限制,人们设计了用益制度(Use), 之后逐渐发展成为信托制度。信托一开始和家庭财产的转移密切相关,在英美信托的发展史上,民事信托尤为发达,大量的信托案例都同遗嘱和继承有关,并非投资和财产管理,同时,信托业也被大量用在公益或慈善事业上。

在美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金融信托业务,出现了大量以投资或财产管理为目的的商事信托, 例如共同基金,甚至一些州将信托作为一个类似合伙或者公司的组织体。另外,对于家族财富管理,在美国也大都采用信托的模式,当事人可以自由设立信托,不用审批, 除了税收监管外,并没有作为金融业务监管。与英美相比,日本信托一开始就是以商事信托为主, 组织形式上多以信托银行的形式开展信托业务,民事信托并没有得到发展。日本还首创了贷款信托,主要运用在投融资上,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类似。我国大陆的信托制度和信托业务更多地借鉴了日本的做法,一开始就以商事信托为主,主要开展投融资业务。例如,改革开放之初设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主要目的即为吸引和利用外资,服务于国内经济建设,发挥对国民经济拾遗补缺的作用。2001年的《信托法》明确把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或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从上述对信托历史的分析可以看出,信托是一个发展的概念,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发展和运用。我们在谈信托本源业务时,是以哪个时代或者哪个国家的信托模式为基准呢?英美早期的家族或继承相关信托是本源,还是之后的商事信托为本源业务?是指以财产转移为主的信托还是财产管理为主的信托?大家说的最多的是家族信托本源业务,而这个为我国信托发展的方向吗?作为一家持牌的金融机构,显然不能以家族信托作为主营业务,否则,吃饭都是问题。可见,在谈信托本源业务时,并不能简单地将信托本源业务等同于家族财富管理或者资产管理,也可以进一步说,信托并没有本源业务。

信托的工具性

信托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制度, 能够充分与不同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相融合,尤其是现代商事信托已经摆脱了传统信托的色彩,成为金融创新的一大工具。从这一意义上,我国现阶段将信托认定为资产管理制度或者理财制度是值得检讨的。

探索信托的本源业务或者信托公司应该做什么?必须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信托的本质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不论是英美学者还是我国学者都有着长久的争论。关于信托的本质,与信托法究竟属于财产法、合同法还是组织法三种不同的学说相对应。英美法的传统观点认为,信托是一种基于受信任关系而让与财产的行为。有学者甚至认为英国的信托的实质就是合同,认为信托是从合同中分化出来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信托尤其是商事信托,实际上发挥了市场主体的作用,因此也有学者主张信托就是一个组织体。以上三种观点是从传统意义上对信托本质的争论,都有一定的道理。从民事信托的角度,信托实际上就是一个财产让与制度, 也就是委托人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来管理,一般并不以财富增值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消极性。而从现代金融投资的角度,信托具有明显的工具性,从受托人的角度,信托可以用来进行资产管理,达到“受人之托,代为理财”的目的,但是从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角度,信托也可以作为像公司、合伙那样的投资工具,例如设立信托,以信托的名义经营事业,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身份类似于股东或合伙人,美国的麻州信托(也称之为商业信托)即是如此。可见,信托具有很强的工具性,是一个人人可用的工具,而非具体的业务。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信托并没有获得像公司或者合伙那样的法律主体地位,但这恰恰使信托更为灵活,并以之区分于公司、合伙等法律主体,让投资者有了更多的选择。

我国《信托法》第三条规定了信托当事人可以从事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但实际上我国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寥寥无几,而大部分是以营业信托的形式存在,即以持牌的信托公司为主体进行的信托营业活动。但正因为信托的工具性,信托这一形式实际上也被各类市场主体以银行理财、券商资管、险资资管、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私募基金等形式运用。20184月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是对该情况的回应和规范。我国的信托主要是从金融的角度来发展的,并把信托作为一个行业对待,这点与英美有很大的不同。在英美,信托的工具性更强,除了一部分按照私募基金监管外,信托是一个人人可用的工具, 而非一个许可的行业,例如,每个人都可以设立信托或者设立一个信托公司,不需要特别许可,并且可以用来经营任何一项合法事业,可以投资股票,也可以买卖汽车。信托只是法律提供的一项制度,你可以用它来做任何合法的事情,所以说,在英美,信托没有主业或者本源业务。

信托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

从对信托本质的思考回到我国的现实,在我国,除了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外, 很少能见到民事信托的踪影,也就是说谈到信托,自然想到金融和商事信托。可见,我国实际上是把信托这样一个工具作为一个金融行业来发展和监管的,这样则必然需要一个能够产生利润的主业,而且这个利润至少相当于金融行业的平均利润。如果信托公司把生活中鲜见的家族信托或者公益信托作为信托本源业务来开展,其盈利必然不能支持信托公司的持续发展。因此,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本源业务并不在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我们探索或者谈及信托公司的主业或本源业务时,说的是受托业务的发展定位,而不是固有资金的投资定位。固有资金存在目的和投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赚钱不是其首要目标。也就是说,信托公司的立身之本不是对固有资金的运用,而是受托业务的投资能力。

结合信托的工具性,从营利、生存和竞争的角度,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应依次为类银行业务、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业务和公益信托业务。

第一,类银行业务,也就是固定收益类(债权)产品是信托公司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这类业务具有模式简单、风险较为容易控制、业务容易开拓的特点,容易被委托人(投资者)接受,并能给公司带来较为稳定的佣金收入,这是信托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也是生存之本。

由于类银行业务与银行的贷款业务具有同质性,与银行会产生竞争, 并且在竞争中不占优势。因此,对于类银行业务是否是信托公司的主业,不管是信托行业还是行业监管机构,均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信托行业必须客观、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信托公司虽然被称作无所不能的金融百货公司,但是纵观我国金融领域的业务,如保险、证券、期货、公募基金等“大众”的业务, 不管是出于监管的不便,还是从专业能力的限制,信托公司均无法大规模开展,也无法将其作为主业。

而除上述业务之外的“小众” 化的金融业务,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又不能支撑其作为一个行业的盈利需求。对于这个问题,信托行业或者监管机构实际上还存在一个复杂的情感问题,信托行业需要一个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主业以表明其有存在价值,但多年来却找不到一个具有专属性的主业,内心又不愿意被冠以银行的附庸。但是, 行业的生存危机决定了类银行业务是信托公司不二的选择。当然, 类银行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业,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完全趋同于银行,也不意味着要和银行直接竞争。信托公司应该发挥信托的制度优势,积极创新,拓展业务类型, 形成自己的特色,也就是业务开展的基本思路是与银行互补而不是竞争。例如,除了和银行一样的信贷业务外,信托公司近些年来探索的特定收益权信托等业务模式,都可以和银行形成互补,满足市场主体的不同需求。另外,信托的融资功能实质上具有帮助企业发债的效果,信托业完全可以循着这样的思路,设计一些可行的产品和模式, 发展自己的特色业务。

第二,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该类业务风险大收益高,也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型投资的重要领域之一。基于少数信托公司早年用固有资金投资股权所带来的丰厚利润, 将股权投资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的发展方向的观点是比较盛行的。但是探讨信托业的发展方向,我们必须把使用固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和使用受托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区分开来,固有资金进行的股权投资获得再高的收益,与该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并不能画等号。信托公司是一家受托机构,其固有资金的使用是受限制的,即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而不是为了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因此,谈论信托公司的发展方向,主要说的是使用受托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而不是使用固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信托本身具有私募的性质,这个特性决定信托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佳工具。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没有冠名为信托公司,但其本质上也是使用信托的原理进行运作的。前述的类银行业务佣金收入虽然稳定,但毕竟不能获得更高的管理费或者业绩分成,无法较大地提升信托公司的业绩。信托公司在股权投资业务中, 一方面,无论股权成功和失败,均可以作为管理者收取管理费,另一方面可以约定业绩分成,在股权投资成功时,获得更高的收益分成, 这是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魅力所在。但是,股权投资风险毕竟较大,失败率高,周期长, 有的长达七八年之久,该类业务量不会、也不应该很大。实践中, 私募股权投资大部分都是以小规模的公司来开展的,很少有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以此为核心业务的。因此,股权投资业务并不足以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要发展方向。

不能成为主业,并不意味对信托公司不重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客户的投资需求是多样化的, 股权投资是信托公司一项重要的投资能力,如果有强大、专业的股权投资团队,可以为委托人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除了上市股权投资,证券投资业务也是信托公司应该发展的业务,这里的证券投资不仅仅包括股票投资,还包括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这也是作为专业受托人的必备能力之一。

第三,家族信托。家族信托一向被业内人士奉为信托本源业务, 正如前文所言,鉴于目前的社会信用状况以及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 信托公司很难大规模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据笔者与日本业界的交流,作为亚洲信托业较为发达的日本,该类业务也没有发展起来。另外,家族信托作为民事信托,金融属性非常弱,故而对保密性要求更严格,如果按照金融业务监管, 委托人望而却步,信托公司更难以开展该项业务。因此,家族信托无法成为我国信托公司的主业。但是,信托公司应按照展示管理能力、丰富产品线的思路,将家族信托作为信托业务的点缀,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此来培育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第四,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和家族信托类似,属于民事信托,作为“小众”化的业务,无法给信托公司提供较多的盈利来源,因此, 无法成为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但是,该类产品是信托业务的重要部分,不仅能够拓宽信托公司的业务类型,还能够提升信托公司良好的公司形象,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因此,信托公司需要有这方面的管理能力。

除了上述业务方向外,基金化业务也被业界作为信托公司的业务定位和发展方向,这是一个误导。基金实际就是信托,信托公司设立的每一个信托实际上就是一个基金产品。对于设立信托,然后再投资一个合伙或者基金,实质上是增加一层嵌套,本质上和TOT信托中的信托)模式无异。因此,基金化业务本质上是一个业务模式,属于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产品结构设计的范畴,不是信托公司的业务定位或核心业务。

上述四类信托业务的分析, 是基于我国的信托实践的探讨。由于信托公司在我国被作为金融机构,上述业务的选择是信托公司不得不做的选择,具有被动性。但是从长远看,信托公司是以信任为基础,以佣金或管理费为收入来源的专业受托机构,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利用的是信托这个制度,或者说信托工具,所以,我们不必探讨其本源业务,而应给予信托公司更大的业务选择空间,它可以做金融百货公司,或者作为银行的一部分,或者选择在股东目标的约束下,仅仅以某类受托业务为主。对于其从事的业务,在监管上,也应区分是否具有金融属性,分类监管。对于具有募集资金性质的信托,应按照金融属性进行监管;对于不具有金融属性的事务类信托、单一信托、家族信托和公益信托等等,应不监管或者少监管。总之,我们必须正确理解信托的本质和工具性的特征, 改变观念,用更开放的眼光看待信托,发展信托,促进信托业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作者单位: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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