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中心地位”与“竞争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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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鹤强调“中心地位”,易纲首提“竞争中性”。天气转凉的时节,关于国企改革的话题骤然升温。

10月9日,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在京召开。两个多月前刚刚兼任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一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要“准确研判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国内外环境新变化,从战略高度认识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地位,充分认识增强微观市场主体活力的极端重要性”,“以‘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思路,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大胆务实向前走”。

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表示,为解决中国经济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15日,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彭华岗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此回应称,中国国企改革的思路、目标与“竞争中性”原则是一致的。

国企改革的“中心地位”和“竞争中性”原则,都是国内前所未见的表述,且出自高层官员,自然引起舆论关注。而这两者之间,无疑有着密切的逻辑关联。

中国的国企改革,同四十年改革开放相伴生。甚至可以说,一部改革开放史,同时也是国企改革不断推进的历史。较大规模的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究竟能否共存并融合,曾是一个世界难题,也是中国改革必须直面的挑战。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翌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要求“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自此,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有效途径,成为国企改革的方向。

其后二十多年间,中国国有企业经历了大刀阔斧的公司化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国企的组织结构和布局显著改善,经营质量和效益大幅提升。长期从事国企改革研究的世行专家张春霖评价说,“从全球范围看,还不大容易找到比中国90年代的改革更成功的国企改革案例”。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国企改革,只是改革的“1.0版”。国有企业运行效率和资本配置效率总体不高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2015年以来,中央陆续出台深化国企改革的“1+N”系列文件,国企改革迎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改革第二波”。

国有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必然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处理好国企与政府、国企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也就是说,国企改革并非一项单兵突进的改革,而是要置于国内国际市场的大视野中,整体谋划、系统推进。国企改革的成败,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当下强调国企改革的“中心地位”,深意正在于此。

观察国企改革,离不开民企这个参照系。四十年的改革史,也是一部民营经济地位被逐步确认、并获得与国有经济同台竞争机会的历史。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十五大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将非公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明确做出“两个毫不动摇”的宣示。这些政策导向大大激发了民营经济的活力,“国民共进”合力创造了中国经济奇迹。

然而,随着国有企业的做大做强和国有资本的巨额累积,特别是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国有经济的倚重与偏向,国企和民企之间的落差呈现拉大之势。毋庸讳言,国企在融资、信贷、土地等诸多方面享有先天优势;民企虽有新老“36条”等政策加持,却仍然难以摆脱“弹簧门”“玻璃门”的困扰。

从国际上看,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但大体量国企的存在及“走出去”也招致一些疑惧和曲解,成为经贸摩擦的诱因,引发了所谓自由贸易与公平贸易之争。

面对上述“国内外环境新变化”,“竞争中性”一词被引入中国。“竞争中性”最早见诸1996年的澳大利亚政府文件,2011年开始由经合组织(OECD)向国际社会推广。概括而言,其含义是指政府行为对国企与其他企业在市场上竞争的影响必须是中性的。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竞争之要在于公平。经过四十年市场化改革的洗礼,国人对这样的理念并不陌生。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庄重申明,保证各种所有制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2015年,中央提出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并着手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当说,“竞争中性”的精神内核,早已嵌入中国的政策取向和经济肌体之中。在此情况下,接纳“竞争中性”这个舶来词,其现实意义有二:一方面,这个概念是国际通行的“普通话”,藉此可以展示国内政策与国际规则进一步接轨的决心;更重要的是,“竞争中性”有相对完整、具体的标准(OECD总结了“竞争中性”的八个要件),便于执行和评估。

推行“竞争中性”原则,既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增强国内市场公平性的必然选择,也是应对全球化格局变化、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博弈中谋求主动的必要举措。下一步,我们需要在推进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加紧制定贯彻“竞争中性”原则的细化规则体系;同时,秉持相关理念,积极推动国际经贸规则变革,为构建更加开放、公平的全球市场新秩序作出“中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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