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养老保障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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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海,本刊专栏作家、文史学者,长期从事金融工作,近年来专注经济史、金融史研究,出版《曹操》等历史人物传记8部,《套牢中国:大清国亡于经济战》《解套中国:民国金融战》等历史随笔集6部,发表各类专栏文章数百篇。

解决好养老保障问题是对一个社会的考验,对中国古人来说,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退休金、医疗保险,养老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古人为此也想出了不少办法。

颁赐王杖

中国人历来有尊老敬老的传统《礼记》说,从唐虞到商周之世都有“尚齿”的传统,也就是推崇、尊重年长之人。《礼记》中载有大量尊老之礼,各种礼仪十分详细,甚至繁复,举一个出行的例子,《礼记·祭义》说:“行,肩而不并,不错则随,见老者则车、徒辟,斑白者,不以其任行乎道路。”也就是,少者与老者同时出行时,少者的肩和臂不得与老者平行,而应自觉退在后面,在道路中相遇时,少者无论乘车还是步行, 只要遇到老者都必须避让。

到汉初,汉文帝刘恒崇尚黄老之学,对老者更加怜悯、重视, 针对那些生活困苦、无所依靠的老人,汉文帝专门下诏:“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 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具为令。”“令”是律令,与“礼”不同,有强制执行效力,这是养老制度的一次跃升。

汉文帝颁布的“养老令”核心内容如下:“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 也就是,凡年满80岁以上的老人都能按时得到米、肉、酒的供给,其中年满90岁以上的还额外发放一些做衣服用的帛、絮,为了使这项法令不走形式,汉文帝特别强调上述物资必须由啬夫、令史等官员亲自送达。此后,尽管供应的标准有一些调整,但这项制度在汉代得到了长期执行,如汉武帝曾下诏:“其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 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

在汉代,还有向长者赐几杖的制度,这种几杖也称王杖,其制度在西汉初年就有,《后汉书·礼仪志》的解释是:“年始七十者, 授之以王杖,餔之以糜粥。”可见,这不是颁发给年满70岁老者的一柄普通拐杖,而是赋予了一定实际内容,如赐给相应的食物。《后汉书·礼仪志》进一步说:“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所以爱民也。”

按史籍记述,汉朝政府向老者们颁发的王杖通常为木质,比一般拐杖长,不过还达不到现在的“九尺”,因为汉尺远小于今天的尺。1959年甘肃武威曾出土过汉代王杖实物,其中最长的一柄有1.94米, 杖头确实有鸠鸟雕饰,十分精美, 在河北满城、青海湟源等地也有类似王杖或其残件出土,说明汉代不仅有这项养老保障制度,而且在广大基层社会、包括一些偏远地区得到了较好落实。

机构养老

到南北朝,养老问题进一步受到朝廷重视,其中南朝的齐朝政权“立六疾馆以养穷民”,被认为是古代最早的官办养老机构。

梁武帝萧衍于普通二年(521年)下诏,让各郡县集中收养那些“单老孤稚”的人,给他们提供衣服、食物。梁武帝还在京城设立了孤独园,这里的“孤独”指“给孤独”,系佛教人物,是一名长者, “以其仁而聪敏,积而能散,赈乏济贫,哀孤恤独,时美其德,号给孤独”,崇信佛教的梁武帝设立孤独园,专门收养那些无力养老的人,较“六疾馆”更进一步。

唐初,贞观年间有僧人在寺院中开办悲田养病坊,“矜孤恤穷, 敬老养病”,一部分经费由朝廷供给,也具有养老院的性质。到唐宣宗时,悲田养病坊得到快速发展, 不仅东西两京设有,在一些州、县也纷纷开设,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养老机构网络。

宋朝的各项社会事业较唐朝又有长足进步,养老方面也如此,官府在各地设立有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广惠院、实济院、安养院、利济院者等机构,收养那些没有能力养老的人,一开始“入院” 标准是70岁,到宋徽宗时将其降低为60岁,使更多的人有机会在官办养老机构中养老。

元朝初年,忽必烈在全国各路建立了专供养老的机构养济院,到了明朝,在养济院基础上又创办了惠民药局,一个专司养老,一个着重解决医疗保障问题。清朝继承了前代做法,继续开办养济院,还设立了专门负责埋葬那些老无所依者的施棺局。

从南北朝到清朝,官办养老机构都一直存在,虽然其所能收留、供养的老人数量还较为有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广大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但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创新和尝试。

官府给侍

唐朝在养老制度方面还有一项重要创新,那就是给侍制度,也称侍老制度,即为高龄老人配备侍丁加以照顾,这项制度在唐朝初年就有,至唐玄宗开元年间基本定型。

根据唐朝政府的规定,有资格享受官府侍丁照顾的老人一般须在80岁以上,其中80岁以上者配侍丁1人,90岁以上者配侍丁2人,100 岁以上者配侍丁3至5人。所派的侍丁,“皆先尽子孙,次取亲邻,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也就是先从被服侍者的子孙、亲戚、邻居中挑选,侍丁不用承担徭役,专心服侍被照顾的人。

给侍制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那些身边没有子女的年老者无法居家养老的难题,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思想的一种社会实践,通过赋役调节和亲邻关系构建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

长者赐爵

相比而言,明朝在各代中更尊重和重视老人,这大概与明朝的开创者朱元璋早年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经历有关。朱元璋继续施行前代尊老敬老的一些做法,除设立官办养老机构外,还规定:“若贫无产业年八十以上者,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者,岁加赐帛一匹、絮一斤。虽有田产,仅足自赡者,所给酒肉絮帛亦如之。”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注意发挥老年人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让他们“发挥余热”,如规定:“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相对那些经济贫困的老人,还有另一部分老人更希望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让他们参与社会工作是另一种创新。

那些家境富裕的老人,官府发放一些米、肉,对他们来说实际意义并不大,朱元璋于是规定:“其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差,正官岁一存问。著为令。”被赐爵的老者,不仅免除各种杂役,而且能得到像县官那样的礼遇,在乡间享受更多尊敬。

明朝的这种为老者赐爵的制度是汉代王杖制度的延续和升级,该制度一开始只在应天府、凤阳府试行,由于这项制度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所以很快推广到全国。

存留养亲

虽然历代以来有许多养老制度上的创新,但其所能覆盖的人口以及发挥的实际效力终归是有限的,对为数众多的老龄人口而言,最主要的养老方式还是居家养老,亲属照顾是老年人最根本的依靠。那么,当家中有年老者需要照顾时,主要的年轻劳动力却偏偏犯了罪,需要到监狱服刑甚至被处死,又该怎么办呢?

针对这种情况,北魏推出了一项存留养亲制度,北魏《法例律》规定:“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也就是,遇到上述情况发生时可以允许犯人先照顾家中的老人,待完成养老送终任务后再去监狱服刑。

这项政策不仅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有时对死刑犯人也可以参照执行。北魏孝文帝就规定,犯了死罪的人,只要不在“十恶”之列, 都可以暂留家中为长辈养老送终, 之后再执行死刑或其他刑罚。

这项制度在以后各代也得到广泛延用,它有着人性化的特点,尤其在养老保障方面有着实际作用, 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化倾向。但这项制度也存在明显弊端,一方面它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让一些罪犯逃脱或暂缓承受法律的制裁,不利于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在相关程序认定方面存在人为操作的空间,难免滋生出司法腐败。

针对后面这种情况,各代朝廷不得不一再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如到清代,有犯刑律者提出存留养亲请求后,为避免中间环节有人弄虚作假,朝廷规定不仅要由县里查明情况,还要有乡约、地方、甲长以及周围邻里的共同确认,之后由“府尹确查报部”,经过层层把关审批,最后才能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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