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产品供应链视角看小农户增收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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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开钊

纵观近十几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促进农民增收始终是一个核心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产品供应链合作利益分配体系,提高农民在这一体系中的地位,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路径。

供应链视角下小农户增收难解析

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无论从组成结构、组织模式、契约形式还是利益分配上看,都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从构成主体上看,万村千乡在生产、千军万马在销售、千家万户在消费,零散的小农户生产很难与大消费市场进行有效对接。供应链主体市场集中度低导致了农产品价格波动大、流通成本高等问题。目前我国存在着数量众多、分布比较分散而且规模不大的农户群体, 这个群体在整条农产品供应链上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大部分农户缺乏话语权和强大的谈判能力, 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他们为了自身发展又不得不加入这种合作机制。因此,从机理上看,农产品供应链的低效率运作,尤其是供应链合作利益分配不均,使农户在供应链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小农户增收困难。

如何将分布广泛、规模较小的广大农户有效地组织起来,并有效地融入农产品供应链,且使他们不断改善弱势地位,对农业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虽然一系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提高了农户的规模和市场集中度,但面对中国的消费大市场,其发展规模相对较小,尚需探讨新的契约组织形式。当前,我们已进入第四次产业革命时代,新技术、新方法层出不穷,“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不断为农业赋能。农产品电商的迅速崛起, 为农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也驱动着农产品供应链的整合和升级。这种新业态减少了流通环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流通成本并提高了农产品流通效率,但是在利益分配机制上还需要制度创新。因此,不管是传统的流通渠道还是电商构建下的新流通体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建立公平、公正、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要通过有效的途径,使农户能够积极融入农产品供应链的合作机制当中,并在这种机制中充分获得自身的利益所得,充分分享整条供应链的收益,与供应链上各农产品企业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体。

供应链合作利益分配的内涵及特点

供应链的各成员企业参与供应链合作,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各供应链成员企业的共赢。实现共赢的衡量标准就是各自利益的获得,因此要保证供应链实现整合效应及共赢,就需要建立起一套合理、公正的供应链合作利益分配机制,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供应链上的各成员企业最初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同一条供应链上的各成员企业存在利益分配上的竞争,而整条供应链要高效运行,必然要使所有成员企业都满意,也就是通过合作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 满足最初的收益预期。只有通过公平合理的供应链利益分配机制,才能协调和保证各个合作企业的自身利益,并保证整条供应链的有效和稳定运行。

这里的供应链合作利益分配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各成员企业能够共同分配因共同合作而产生的利润;另一方面是分配利润的同时,对于其中产生的费用要公平分摊,对于其中的风险要共担。只有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关系,才能保证整条供应链的有效运行,以实现整条供应链的最大利益。进一步说,要实现供应链各成员企业的有效稳定合作,有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各成员企业合作后的供应链整体收益要大于各合作主体的收益之和;二是供应链各成员企业经过长期的合作后最终分得的收益肯定要比没有合作获得的收益多。这同时要求供应链的合作收益分配机制与其他一般性合作收益分配机制有所区别。

供应链合作利益分配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合作利益分配复杂。供应链合作主体利益分配存在复杂性。因为整条供应链是由不同的成员企业组成的,这些企业在规模、资产投入、技术研发能力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这就要求在进行供应链利益分配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差异因素的存在,并且要对这些差异因素进行充分评估。有些评估内容相对比较复杂,比如对成员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以及各成员企业对整条供应链总利润的贡献比例量化等方面。

二是合作利益分配要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供应链合作主体利益分配合理、公正地进行要依据和参考各成员企业对自身产品或服务的定价。由于供应链合作成员之间建立了特殊的合作关系,其合作机制与其他一般性合作方式的利益分配是不同的。一般性合作方式利益分配主要看最终的总收益在各分配主体之间的比例分配,而供应链的合作分配则要求在保证各节点成员企业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通过相互协调彼此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来实现在各企业间的利益分配。

三是合作利益分配是多次博弈的结果。供应链合作主体利益分配机制是一个相互协商、长期博弈的过程。因为供应链是由多个成员企业组成的共同体,这些成员企业在规模、资金投入、技术支持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必然造成其在供应链上的地位和角色差异。而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利益分配不均经常存在。因此,只有通过不断地协商谈判,多次博弈才能最终得到各个成员企业都满意的分配结果。

农产品供应链合作利益分配原则

农产品供应链各成员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为了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以及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形成的契约合作关系,各主体成员合作的前提是基于对利益获得的考虑, 因此在利益合作分配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价值规律。盈利始终是各合作主体首先考虑的要素,分配的最终结果要保证分配比例合适,各成员企业都获得自身预期利益。这就要求在具体的合作利益分配的实践中,要遵循一定的分配原则:

一是平等互利的原则。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各成员企业虽然很复杂,在规模、资金投入、技术实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参与供应链的合作过程中,都追求地位的平等和角色的对等,以及平等地获得利益分配的权利,每个供应链合作成员都希望按照自身对整条供应链的贡献比例平等地参与利益分配,彼此能够互惠互利,最终达到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任何一方通过侵占另一方的利益而多获得收益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二是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农产品供应链各成员企业的利益分配不但要保证公平,也要兼顾效率, 力求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一种平衡。首先,供应链的整体利益实现离不开各成员企业的相互合作,他们之间需要的是一种团队合作精神,所以需要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还要兼顾效率,农产品供应链各成员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各自所处于的环节和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不同,那么所分得的收益也要体现出这种不同,也就是各成员的收益要尽量地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相匹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励各成员企业为实现供应链的整体效益努力多做贡献。所以,供应链上各成员企业的利益分配要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兼顾效率,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以实现最佳的利益分配。

三是“多赢”原则。农产品供应链由各种类型的成员组成,参与供应链合作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各自的利益。这就要求在利益分配过程中,要保证各成员企业都能获得各自的预期利益,做到合理分配。同时能够继续保持这种合作关系。如果实际分配结果明显有利于其中的一方,这一方成员要从供应链的整体利益考虑出发,主动让出一部分利益以达到所有成员都满意的效果,使信任合作关系得以有效维持,实现整条供应链的整体收益最大化。

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产品供应链合作利益分配体系

农产品供应链上各参与主体的自身条件不同,在整条供应链上所处的位置不同,各自的贡献比例不同,对风险的承担也有差异,这就要求在以上利益分配原则的基础上构建公平、公正、共享的合作利益分配体系。

第一,利益分配机制要以农户为中心。一方面,农户是整个农业产业化及组织化体系构建的起点之处,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三农”体系的核心。在现有的农产品生产制度下,一定要基于农户这个点来研究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农户处于农产品供应链的初始端,相较于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其他节点企业,缺少话语权,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再一方面,农户是提供优质农产品的源头。在当前消费者对多样化、个性化及高品质农产品的需求背景下, 能否拥有高效稳定及优质的农产品原材料,决定着农产品加工和零售企业的市场地位。基于以上几点, 农户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合作利益分配中要尽力维护好农户的利益。

第二,实现农产品供应链整体利益最优。在农产品供应链各合作主体参与利益分配的过程中,要始终兼顾供应链上各方利益,因为供应链的利益获得是各个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的结果,如果缺失, 这种合作关系就会收到影响。供应链上的企业若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忽视合作伙伴的利益,那么这种合作必然导致供应链的断裂。只有实现供应链上利益最优才能使合作主体共赢并实现供应链的升级。作为农产品供应链上的核心主体, 农产品加工或零售企业在供应链的制定、协调和运作上起着主导作用,这就要求农产品企业和农户间要建立起长久的、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盟,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出现。只有这样,既维护了农产品企业自身的利益,又保证了农户的收益,才能实现供应链的整体利益最优。

第三,构建有效的契约组织形式。农产品供应链的有效运行, 其实质是供应链内部成员各个利益目标的一致和利益分配的合理。因此,如何利用利益杠杆调动内部企业的积极性,构建有效的契约组织形式是促进农产品供应链升级,使农户增收的关键。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将农户纳入企业的股份合作。以合资为基础的合作方式,最大程度地保证供应链的稳定性。二是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并实行激励机制。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企业按适当比例把一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户。通过农产品利润的二次分配,会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更加关心供应链的总体发展。此外,核心企业还可以采用免费扶持、反租倒包等利益机制与农户展开合作,形成彼此信任的良好机制,实现较为合理的利益分配。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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