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民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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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彩虹,高级经济师,长期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公司治理的等级组织形式,将权力分解为决策、管理、监督和执行四个方面,由此决定了公司内部的“民主治理”是有特殊含义的。它通常是指普通员工或普通员工群体对于公司治理的“参与”。在我们国家,公司的民主治理,以“民主管理”的界定,写入了企业制度之中,具体是指“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既然涉及了多种权利,那么, 就一定要有权利的实现方式。我们国家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通过某种形式的职工代表来实现的,如职工董事、监事等等。在这个视角上看,民主治理与某种组织形式密切相关。换句话说,在制度和组织层面,公司治理中的“民主治理” 相当于某种正式的治理成分,与“决策、管理、监督和执行”四个方面的制度和组织配置一样,日常地发挥它“参与”的作用。所不同的是,“民主治理”会进入到“决策、管理、监督和执行”的四个方面之中去,而不是独立存在于某个层级或某种形态。

实践观察看到,制度和组织层面的“民主治理”,存在两个方面的难题。一是职工代表大会类的组织形式,其活动是非日常化的, 一年通常就召开一次代表大会,而且会议的主要内容,大多与自身的组织建设或任期换届相关,即这种组织形式并不提供“民主治理” 的具体安排;二是在公司治理体系中,职工董事、监事等职工代表的角色,很容易转化为决策或监督团队中的一员,与其他的董事、监事一样,根据公司治理的制度要求, 行使相应的权力,进而失去其职工群体的代表性——特别是在有些公司,这些董事、监事都是由一定层级的管理者或专业人士担任,他们本身的角色定位,就消解了职工的代表性。综合这两个方面看,公司中的“民主治理”,在实践中还谈不到完整成型,需要新的探索。

那么,在公司中,“民主治理”有什么意义呢?它的核心要害在哪里?还有,如何能够将“民主治理”具体化到可以操作的层面?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公司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最大的经营效益,这个目标需要发挥公司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显然说,在公司决策、管理、监督和执行体系完备,并且运作良好的情况下,每一位员工都可能表现得最佳,但体系的完备和良好运行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经营效益,特别是长期效益一定最佳。这是因为,每一位员工都可能超过组织体系的边界,主观能动地提出好的建议、提供好的做法、创造新的高度。更何况,公司体系再完备,运行中也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大多来自于员工的日常工作。可见,公司“民主治理”的意义,就在于它对于公司的经营效益,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如果每一位员工都能够“参与”治理,相信公司的经营效益和未来发展,必将获得一种追加的能量。

我们知道,公司组织体系的完备运行,强调的是从决策到管理,再到监督和执行的一致性。从各个层面来讲,也就是强调公司最高决策之下的服从或说严格落实, 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定了员工的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即对于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着较为明显的规则约束。在许多治理者看来,所有员工按照既定的公司目标,按部就班地做好自己位置的事情,就足以达到最好的经营效益, 这如同机器整体和机器零部件的关系一样。公司的“民主治理”从这个角度理解,就是在既定的工作范围之内,以相对确定的做法,发挥员工“参与”的主观能动性,落实好公司整体的决策安排。事实上, 大量公司的“民主治理”实践,就是这种格局,我们简称为“规制性治理”。

公司的“民主治理”还有另外一种格局。员工们既在公司组织体系完备运行之内,又超越组织体系“参与”治理,除了服从决策安排之外,还跳出组织体系来看问题,对公司的组织体系、制度、规则、程序,甚至于决策本身等,无不“参与”意见,我们简称为“超越性治理”。显然,“超越”并非易事,实践中这种“民主治理”的情况见得不多。这一方面,是因为公司组织体系较为严格的限定;另一方面,“超越”需要合适的民主治理平台、适配的技术支持和员工较高的“治理能力” 等。因此,但凡看到有这样“民主治理”特点的公司,大多是非常优秀甚至非凡的公司。

鉴于“超越性治理”有着对于“规制性治理”的覆盖,而且, 实践中也有前者对于后者的明显优势,这两种“民主治理”就是密切关联、由低到高的两个层次。我们所讲的公司“民主治理”的核心要害,就在于员工的“参与”和公司组织体系完备运行之间的关系—— 受限于组织体系的员工“参与”, 是“民主治理”的第一阶段或初级阶段;超越组织体系的员工“参与”,则是“民主治理”的第二阶段或高级阶段。

现在我们要回答,如何实现这样两种“民主治理”的具体操作安排? 

在治理实践中,有的大公司给自己治理的目标定位描述为,“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为员工搭建最好的平台,为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在这里,“为员工搭建平台”,明显不同于其他三个目标,因为这既是公司的一个目标,也是公司其他目标实现的手段。对于这一点, 治理者的基本理念是“ 以人为本”,在实现公司经营效益目标的同时,使员工的才能、智慧得到足够的发挥。不论治理者是不是有明确的“民主治理”的考虑,员工平台的搭建,自然而然地奠定了员工“参与”治理的基础。可喜的是, 观察表明,现代公司的治理者,绝大多数都有这样的“员工平台”理念,这为公司“民主治理”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具体运作,提供了思想意识前提。

既然员工的“民主治理”实质就是“参与”,那么,这意味着员工需要有一个表达场合,同时需要一个实现通道,即提出意见的地方,和意见上达公司决策高层的途径。从前者看,建构一个员工充分表达意见的信息交流中心,是实现“参与”治理的第一要素。这一点,即使是在信息科技很不发达的时代,不少公司治理者都非常清楚这种中心的价值,许多公司就有过“意见箱”类的设施;在现代信息科技发展的情况下,这样的中心建构,自然不是难事。正因为此,实践看到,现代公司几乎都有“信息交流中心”,员工可以表达意见、诉求和建议。

当下“民主治理”的关键一步,在于意见上达决策高层的通道是否实质存在,是否实际发生作用。员工“参与”治理的意见,最终都必须由公司的组织体系接纳并转化成决策的方案,如果没有上达高层的通道,或通道虽有却图有虚名,员工“参与”治理的意见就会停留在信息交流或是员工宣泄层面,没有治理价值。就此来看,在公司的组织体系里,设置有这样的机构,收纳、分析和整理来自员工的意见,直接或层级上传达到高层,是必不可少的。自然,决策高层也需要相应的制度形式,如务虚会、专题会、交流会等,研究员工“参与”治理的意见,构造出完整、顺畅、有作用的员工上递信息的通道来, 保证员工的“参与”治理得到真正实现。

所谓员工的“民主治理”可操作,也就是建设员工表达意见的交流中心,和公司在组织体系中设置相应的实现通道,这两者共同构成员工“民主治理”的平台。显而易见,这个平台的运行质量,决定着公司“民主治理” 是“规制性”还是“超越性”的层级高度。观察表明, 相当多公司的“民主治理”处在较低的“规制性治理”层级上,有些公司形式上有“民主治理”安排却无实际内容,有些公司甚至于完全没有这样的治理平台存在。令人乐观的是,“超越性治理”的公司虽然不多,但其示范性效应是强大的,它们以高水准的“民主治理”,提示所有的公司治理者, “民主治理”平台的建构和高质量运行,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公司的最佳实践,是公司经营效益的强大增力,应当放置在重要地位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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