矢志不渝推进既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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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海刚

正当中美经贸谈判山重水复、特朗普再度“极限施压”之际,中国接连出台了两项重要改革举措——先是4月底,国务院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继而在5月5日,国务院发布《政府投资条例》,将自7月1日起施行。前者标志着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入实操阶段,后者对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深化国企改革,居于当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地位。而在国家层面推进国有资产实现形式的资本化,政府从管企业为主转向管资本为主,是近年来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理论突破和实践方向;它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起,构成本轮国企改革的两条主线。2013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2017年的十九大再次强调,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以这样的顶层设计思路为指导,被称为“1+N”政策体系的一系列国企改革文件陆续推出。其中的“1”,即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通常简称“22号文”),这是新时期深入推进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作为22号文的配套文件,国务院于同年11月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就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等方面改革作出原则阐述。此次出台的《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则是这项改革实锤落地的具体路线图。按照该方案,到2022年,将基本建成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同40年来的许多重大改革一样,这一改革方案建立在此前21家中央企业及122家地方企业试点探索的经验基础上,因而具有较强的普适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的首要关键词是“授权放权”,旨在合理界定政府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权责边界,并将实行权责清单管理,真正让“企业的归企业,政府的归政府”。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把国企激励作为授权放权的重要事项,为国企实施激励机制改革提供了较为明确且丰富的“激励工具包”,其对国企经营者能动性和国企活力的激发作用令人期待。

《政府投资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该领域的长期空白。实际上,这一条例早在2001年便已开始起草,2010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求意见稿。前后历时近20年,足见此项立法难度之大。

制定政府投资条例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条例在当前中央强调“稳投资”以及重视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背景下出台,自然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从更宏观更长远的视角看,正如新华社电讯稿所称,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既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条例开宗明义,在总则部分界定了政府投资的范围、方向和方式,指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同时,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对于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条例均作了详细规定。条例特别要求,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置于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观察,《政府投资条例》和《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都是昭示下一步改革走向的标志性文本。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重要遵循与主攻方向。两个文件(法规)共同指向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一关乎改革成败的核心问题,说明中国改革正沿着既定的路径、朝着既定的目标,积极而稳健地推进。

当今世界波诡云谲,外部形势复杂严峻。我们常说,应对挑战的最好办法是努力做好自己的事。做好自己的事,至为关键的一点就是矢志不渝地推进改革,将十八大以来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应当看到,诸如国有企业、政府投资和补贴等这些在国际博弈中总被当成“靶子”的问题,其实早已列入我们的既定改革日程。由此观之,外部压力与内部动力实为一体两面。外部压力可以转化为内部动力,但根本而言,改革并非迫于外力的被动应对,而是基于自身判断的主动安排,是一种内生的自我革新、自我调适。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守住底线,维护好国家利益和安全,又要善于借势,把握好改革时机和节奏。如此,我们自会收获一份“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的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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