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逃税行为及其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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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海,本刊专栏作家、文史学者,长期从事金融工作,近年来专注经济史、金融史研究,出版《曹操》等历史人物传记8部,《套牢中国:大清国亡于经济战》《解套中国:民国金融战》等历史随笔集6部,发表各类专栏文章数百篇。

伴随税收制度的产生,偷税逃税的行为也跟着出现了。在中国古代, 为了逃避纳税,出现了五花八门的手段,朝廷为应对这种行为,保证正常税收,也采取各种各样的举措。

匿田匿户

文献记载中最早的偷税行为出现在秦朝,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部佐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 且何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这里提出两个问题:一是部佐隐匿百姓田地而百姓不知道,是否论罪?二是如果论罪,应以匿田罪论处还是作为别的罪?回答是:已向百姓收取田赋而不上报的就是匿田罪;未收田赋的,不以匿田罪论处。《法律答问》虽不是秦律原文,但它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的精神实质和名词术语进行解释的,是判案成例,在当时也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所说“匿田罪”,与秦朝实行的授田制相关联。授田制是对之前井田制的革新,土地名义上属国有, 由国家按一定数量租给农民耕种, 国家则按标准取收田租,比例通常是“什一之税”。除此之外,《秦律》还规定:“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也就是说,农民受田后无论是否耕种都要按比例交租,此外每顷土地每年还要向国家交纳3石刍和2石稾,刍是饲草,稾是秸秆,租、刍、稾构成了秦朝的田赋,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答问》关于匿田罪的有关记载看,当时存在着一种逃税现象,负责征收租、刍、稾的官员虽然已经向农民收取,但私下将其截留, 以此侵占国家税收。

秦朝税收除田赋外还有户赋, 也称口赋。田赋按土地面积征收, 户赋则按人和户征收。汉代董仲舒在论及秦朝赋税制度时便将“田租”“口赋”并提,显示户赋与田租一样,在当时也有一套完整的征收制度。此外,与人口有关的税赋还包括徭役,秦律规定男子满十五岁便进入“傅籍”,在专门名册上登记,作为服徭役的依据。《法律答问》记载: “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这里所说,是当时存在的另一种逃税现象,即通过隐藏人口来免除户赋、徭役,在当时按匿户罪论处。

户赋以人口为征收基数,按户进行征收,征收中,是否分户将对纳税额有很大影响,一些人家便通过不分户的办法避税。早在秦国时就多次颁布过《分户令》,规定一个家庭的基本构成是户主夫妻和未成年子女, 禁止一个家庭有多个成年男子共同居住,男子成年后必须另立门户,使家庭小型化,以此增加税收。

诈老诈小

隋朝的土地政策是均田制,税收制度是建立于其上的租调力役制, 主要内容是:男子于18岁成丁,至60 岁前均为纳税人口,国家授予其一定数量的土地,已婚者纳租粟3石,种桑者纳绢1匹、绵3两,种麻者纳布1 端、麻3斤,未婚单丁及奴婢按半数交纳,男丁每年还须服力役1个月。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将成丁年龄由18岁改为21岁,力役由每年1个月减为20天,纳绢由1匹减为2丈。开皇十年(590年)又规定50岁以上者可用布、帛等代替力役。

租调力役制进一步强调了纳税人口的年龄,这对如实登记、核实年龄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偷税及逃避力役,自然有不少人会钻制度的漏洞,除通过隐藏人口彻底逃税外,诈小、诈老现象也较为普遍, 户籍登记时有的人谎报年龄,要么把自己年龄说小,要么说老,使自己排除于纳税人口之外。针对这种现象,隋朝政府制定了严厉的户籍核查措施,把人口划分为不同的年龄段,对重点人口实施重点管理: 3岁以下称“黄”,4岁至10岁称“小”,11至17岁称“中”,18至60 岁称“丁”,60岁以上称“老”。隋律规定,如出现谎报年龄逃税的,除本人受到严惩外,相关官员及里长、保长等也都将获罪。

为核实纳税人口年龄,隋朝还实行了空前严厉的大索貌阅制度。“大索”即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不仅将每一个人的姓名、籍贯、家庭成员、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登记造册,还记下每个人的相貌特征,在没有照相技术的情况下,此举代替了“证件照”的作用。“貌阅”就是定期核查,将本人与户籍上描述的外貌进行核对,从而查出那些诈小、诈老的人。为提高大索貌阅的效力,隋朝政府还鼓励百姓互相检举揭发,让诈小、诈老者现“原形”。

福手福足

大索貌阅还有一种作用,它也打击了那些通过诈疾来逃避交税的人。在隋朝税收制度中对残障者有一定照顾,按残障程度分为“三疾”:残疾者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废疾者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笃疾者不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也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免除或部分免除税赋的优待,情况严重者还可享受官府分派侍丁服侍的待遇。自然, 也有不少人打起了这方面的主意, 通过诈疾来逃税,大索貌阅制度推出后,这方面的情况才有所减少。

不过,仍有一些人干脆自残, 有人砍去自己的手或脚,成为真正的残疾,以此逃避交税,这种情况不仅隋朝有,以后历朝都有,称为“福手”“福足”。宋人所著《唐会要》记载:“自隋季政乱,征役繁多,人不聊生,又自折生体,称为福手福足,以避征戍。”这种情况实在令人唏嘘,它往往是税役标准太重所致,否则谁又下得去手? 然而,有些封建统治者对此并不予以悯恤,唐太宗贞观十六年(642 年)勅令:“今后自害之人,据法加罪,仍从赋役。” 

寄庄寄住

唐朝以后税收制度越来越细致,唐朝规定有纳税丁口的普通家庭为“课户”,没有纳税丁口的家庭称“不课户”。“不课户”中还有一类人,即虽达到纳税年龄但享有免课税权力的特殊人群,包括服侍笃疾者的侍丁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等封建统治者大力弘扬的人群,除此之外还有一大批官僚贵族。《唐律疏议》记载:“依《赋役令》:‘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亲、及同居大功亲,五品以上,及国公同居期亲,并免课役。’既为同居,有所蠲免。”也就是说,五品以上的官员不仅自己享受“免税”特权,还可以荫及居住在一起的亲属。

这样的特殊规定对正常税收体系产生了破坏作用,有人千方百计也要搭上这样的“便车”。唐人刘肃所著《大唐新语》记载了一件事:“仁轨既官达,其弟仁相在乡曲,升沉不同,遂构嫌恨,与轨别籍。每于县祗奉户课,或谓之曰: ‘何不与给事同籍?五品家当免差科。’仁相曰:‘谁能向狗尾底避阴凉!’”官至给事中的刘仁轨享有不纳税的特权,有人劝其弟刘仁相将户口并入哥哥户籍中,即“同籍”, 这样刘仁相也成了“不课户”。刘仁相因与哥哥不睦,所以宁愿放弃这样的特权,但现实生活中,则是大量家庭尽力往政策上靠,于是出现了许多数十口人、上百口人的大家庭。《新唐书》记载,官员刘君良“四世同居”,有人去其家中做客,发现“六院共一庖”,家中人口实在太多,在家里办起了“大食堂”。

当然,官员“免税”政策只限于任内,卸任后理应与普通百姓一样正常纳税,但他们又想出了新的应对手段,即通过寄庄、寄住的办法逃避税收。“寄庄”即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购置田产,“寄住”即刻意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而移居他处。唐朝实行租庸调制,征收前提是户籍管理制度,与那些流离失所的流民不同,寄庄、寄住的人都是有产者,多属官僚权贵, 他们通过寄庄、寄住,事实上脱离了户籍管理体系,从而达到了逃税的目的。唐人杜佑在《通典》中记载:“至大历四年正月制,一例加税。其见任官一品至九品,同上上至下下户等级之数,并寄田、寄庄及前资勋荫寄住家,一切并税。” 这里说的是朝廷对寄庄、寄住现象整治的情况,也说明,通过这些手段逃税在当时十分普遍。

度僧度道

隋唐以后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及僧尼、道士等在纳税方面也享受有一定特权,唐高祖武德九年(626年)颁布的诏书中提到:“浮惰之人,苟避徭役,妄为剃度,托号出家。”从中可以看“出家” 即可拥有“免税”特权。于是,有人便通过私度为僧尼、道士的办法逃避交税。唐玄宗时,左拾遗辛替否谏言:“造寺不止,枉费财者数百亿,度人不休,免税租庸者数十万,是使国家所出加数倍,所入减数倍。”这里所反映的就是对寺庙、道观免予交税已严重影响到国家正常的税收。

唐朝之前入僧籍、道籍的权力掌握在寺庙和道观,这为私度为僧尼、道士以逃税开了方便之门, 朝廷很快意识到这里的漏洞,遂将权力收归政府。《唐会要》记载,唐玄宗天宝六年(747年)诏令:“僧尼依前令两街功德使收管,不要更隶主客。所度僧尼, 令祠部给牒。” 《唐律疏议》中还记载有唐朝政府颁布的另一项法令:“诸私入道及度之者仗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已除贯者徒一年。” 

朝廷所颁度牒成为僧尼、道士入籍的法定凭证,无度牒而入僧门、道观者一律不予承认,不享受税收方面的特权,而朝廷的度牒并不容易得到,必须经过严格考试, 且颁发数量一般较为有限,《唐六典》记载:“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之籍簿,亦三年一造。”但是,此中仍有漏洞可钻,一个办法就是花钱买,《资治通鉴》记载有唐中宗时“钱三万则度为僧尼”的事,说明当时可花钱买来度牒,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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