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民法典问世,我国迎来民法典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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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高妍蕊

经过数十年酝酿、五年编纂, 众所期盼的民法典(草案)于5月28日下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成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我国目前最长的、拥有法律条文最多的法律,集各种规则之大成。

民法典的颁布成为新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中国民法制度也迎来民法典时代。在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 规划收官之际,民法典的诞生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对此,《中国发展观察》杂志记者邀请了相关专家进行深度解读和探讨。

历尽艰辛,收获开创性立法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的通过成为新中国立法史上的盛事。民法典以“典”命名,意味着它是全面的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和制度,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姓“民”,意味着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保障人民的权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梅夏英向《中国发展观察》杂志记者介绍,“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民法人孜孜以求的梦想,它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借鉴学习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近代私法的基础上,独立制定的后工业社会的民法典,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是真正意义上的大国重器。它的问世体现了中国人尤其是法律人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并将对中国未来的民众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什么要编纂民法典?它是在怎样的时代背景下出台的?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谢鸿飞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入新时代,标志着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具备: 一是强烈的国家意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内容, 无疑是本次民法典编纂成功最为重要的助力。二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程度。民法典诞生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没有市场经济,它的作用空间将大为压缩。三是高超的立法技术和深厚的学理积累。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涉及不同领域,要将这些规则整合为一个有机的体系,需要醇熟的立法技术和深厚的民法学理论储备。

民法典的编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历史性成果和进入新时代所作的重大法治部署,是中国之治的杰出体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民法典是“固社会主义根本、稳社会主义预期、利社会主义长远” 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设计。这部凝聚着数代法律人的梦想和汗水、承载着厚重历史的法典,其出台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秘书处成员、物权编课题组成员兼联络人王雷向《中国发展观察》杂志记者作了介绍。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经历过四次民法典编纂,分别是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 年,但均未成功。虽然前四次民法典编纂未成功推出一部民法典,但立法机关探索出民事立法的基本经验并形成了民事立法的大量成果。这些基本经验主要是“成熟一个通过一个”,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再编纂民法典。这些成果突出体现在先后依此制定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九部民事单行基本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以安排, 由此开启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五次民法典编纂。谢鸿飞告诉《中国发展观察》杂志记者,“按照中央的部署,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计划:第一步颁布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 并与民法总则合并为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17年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由此,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两步”,迎来了民法典的荣耀时刻。2019年12月,再次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全文公布。民法典草案先后10次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 万条建议和意见。

王雷表示,此次民法典编纂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分别对九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编纂民法典,既要“编”又要“纂”;既要回应现实,也要观照未来。编纂民法典也不是对现行法的简单法律汇编,不是简单的“麻袋装土豆”,而是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 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民法典的编纂是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在原有的民事基本法、单行的民商事法律、综合性法律和以往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展开相应的编纂工作。

民法典具有独特的时代精神和价值体现

民法典虽然刚刚“出世”, 但对它的孕育已历经半个多世纪, 在民法典厚重的历史里,我们能看到坚持与梦想,读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正如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商法教研室主任汪青松所评价的,“民法典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的法律凝结和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呼唤,它展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点和民族精神”。

从华夏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中华民族迎来了又一次伟大复兴,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三次伟大飞跃昭示我们,始终坚持紧紧依靠人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力量源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必须深入领会和牢牢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为最广大人民谋求最大福祉。民法典的颁布,充分体现了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服务于人民的宗旨。

从新中国发展的历史阶段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法学的视野下,美好生活需要具体体现为各种权利需求,民法典通过权利的完善与保障对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进行了充分回应。

因此,民法典作为历史的里程碑,具有民族史诗般的历史意义。“它是生活的圣经,规范日常涓滴,涵蕴民族精神;它是权利宣言书,护持权利,照拂人生;它是市场的游戏规则,兴生财利,沟通有无;它是政治文明的助推器,厘定公私,遏制滥权。民法典的真正践行,必将全面释放社会的活力和个体的能量,从而民殷国强。”谢鸿飞说。

与此同时,民法典作为新时代的智慧结晶,又具有丰富的时代精神。梅夏英阐释道,一是民法典具有科学性,我国民法典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主体结构和形式理性,原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因素和英美法系财产和交易法中的相关制度, 可谓集当代私法之大成者。二是民法典具有社会性,它借鉴了西方民法中私人社会的价值体系和技术方法,但并没有完全吸收西方法律中私人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分立甚至对立的立场,而是力图使私人与社会、国家利益有机统一起来。三是民法典具有实践性,它面向大众, 回应生活对于法律提出的实际需求,适应快速变化的时代。

除此之外,我国民法典还具有独特的价值体现。“它借鉴了西方民法典的价值,但一定程度上又超越了西方民法典中相对纯粹的个人主义哲学和形式主义特征,融入了公私利益兼顾、关注和保障民生、社会互信互助美德及绿色原则等中国社会主义价值观以及传统价值观。”梅夏英说。

汪青松补充表示,“民法典一方面是提升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 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是对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贡献, 为其他法域解决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提供了有益立法经验,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民法典的立法创新和亮点纷呈

“民之所呼,法之所应”, 不负众望、破茧而出的民法典共7 编、1260条,字字千钧,凝聚着百万条心声。它既将已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又结合中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更着眼于未来的社会治理,可谓体量庞大、内容厚重、覆盖面广。相对于之前的民事法律,这次民法典的编纂有哪些重大变化和完善?体现出哪些亮点?专家们对此作了梳理和总结:

第一,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我国立法体系上的首创,也是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未有的。这充分体现出民法典注重人文关怀、彰显人文精神的价值理念和价值体系,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正所谓“存百姓”而安其心,“固邦本”而兴天下。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力认为,新时代我国对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保护序列的变化,以及曾经的民法通则时代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技术性预留等等,都表明人格权在我国现行民法典中有独立成编的必要。

“与此同时,人格权编解决了两个急待解决的问题。”梅夏英说,一是有效确定了生活中究竟存在哪些明显需要保护的人格利益类型,并将其公之于众;二是整理和设计了人格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和方法,便于法律适用,如人格权保护的禁令制度、人体器官捐献和买卖问题、人体基因和胚胎的科研规则以及隐私权的定义和扩大保护。

第二,在体例上,民法典没有采用债法总则,而是单独设立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以合同编来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对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制度和债法总则部分内容,分别纳入合同法的“准合同” 部分和“合同履行”。张力表示, 民法典的这种立法协调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予以实现:一是在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中规定了无名合同的法律参照适用。这为大量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法律适用上的依据,进而可以化解债法总则编缺失所产生的无名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对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规定直接适用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或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之有关规定,等等。

王雷认为,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后,整个债法主要就是合同编了,准合同被纳入合同编成为合同编的第三分编后,在合同编之外再制定债法总则编就没有必要,否则会出现叠床架屋的现象。而在合同编通则各章规则表达技术上淡化合同权利义务,有意识地强化债权债务概念,从而提高了通则各章的实质债法功能。

在梅夏英看来,这种创新的意义重大,一是它解决了债权对于合同法的切割和限制问题,让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自成一体;二是它解决了民法上债和责任的区分问题, 无论是权利请求权还是侵权责任, 在总则上都体现为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不再成为债的类型。

第三,民法典物权编扩大了物权平等保护的范围,进一步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范围拓展到所有的财产权,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谢鸿飞说,“这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次将私人财产权和国家享有的财产权相提并论,并赋予两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保护原则完全契合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精神。”

物权编创设“三权分置”改革模式。梅夏英展开谈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规定了在承包土地经营权之上设立‘土地经营权’,形成‘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并存结构。它区分了农户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设立土地经营权和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直接取得土地经营权两种方式。”

物权编新增居住权。居住权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设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汪青松解释,“居住权不仅满足居住权人的个人生活需求,也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负有照顾义务的人或是允许共用之人。”王雷称,“这一规定是为了满足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和对住房保障灵活安排的制度创新。居住权不同于租赁权,居住权是对他人房屋的物权化利用方式,房屋租赁权是对他人房屋的债权化利用方式,二者可以从不同层次满足人民多样化的居住需求。新增居住权的规定有利于实现从‘居者有其屋’到‘住有所居’的转变,满足特定人群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充分发挥闲置房屋的效用, 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第四,民法典在合同编重置和更新了合同效力制度体系。梅夏英表示,民法典在合同效力问题上对原有法律改动较大:一是确立了预约合同的相应效力(比如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二是不再将无权处分合同作为效力待定合同处理。三是确定了因未获批准的合同为未生效合同。

民法典回应了社会重大关切和新型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进入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随之而来的社会新型问题和纠纷也层出不穷,无人机偷窥个人隐私、AI换脸深度伪造、基因编辑、人体胚胎……如何规制科技爆炸时代的新问题成为民法典的重大课题。民法典立足当下, 着眼未来,充分回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时代之问与中国之问。

一是对于互联网、高科技、信息数据等领域新型问题的回应。首先,对于个人信息同个人隐私一起予以保护。对于人工智能等高科技带来的一些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问题,民法典予以了充分的回应。王雷举例说,“人格权编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体现了对生命科技的关注;完善细化禁止性骚扰规则;规制AI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以更好地保护肖像权。”

另外,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一大亮点是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私生活安宁这一权利,对侵害私生活安宁的各种典型方式作出了规定。例如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禁止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等,禁止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

王雷表示,“将私人生活安宁作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扩大了隐私权的内涵;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声音等纳入,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体现了信息社会民法典的应对。”

其次,民法典针对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网络活动予以明确规范。梅夏英对此进行了梳理,“比如在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部分’原则上宣示了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存在;在合同编针对互联网电子化交易形式, 规定了电子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在侵权责任编对于网络侵权责任予以完善,增加了反通知规则,即网络用户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证据。”

二是对于小区物业管理社会问题的回应。近年来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纠纷的频频发生,社区管理问题引发社会的深刻反思。此次民法典针对小区的管理与规范进一步进行了完善。

梅夏英向记者介绍,首先,民法典在合同编中专门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其次, 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三,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门槛,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其目的主要是防止久议不决的问题。第四,在侵权责任编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以及公安等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的义务。

三是对于类似新冠肺炎等突发事件的回应。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带来了巨大冲击,“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问题打乱了社会生活,同时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对此,民法典与时俱进,作出了一些针对性规定。

梅夏英作了四方面的总结。“ 其一是在征收征用制度中,将‘疫情防控’列为征收征用的适用情形。其二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苛以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积极配合义务。其三是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 明确突发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临时照料义务,保护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其四是规定了突发情形下民事主体对于国家指令性订货任务的履行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刘承韪对于突发情况导致的合同交易问题的规定作了分析。他说,“由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本身可能导致市场交易合同的不能履行、目的落空或显失公平,民法典充实和完善了相关的合同履行障碍规则。不仅在16处规定了‘不可抗力’的适用,同时将1999年合同法立法时遗憾错过的‘情势变更’规则正式写入民法典第533条,并详细规定了其所适用的条件,为商业行为和司法裁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指引。”

四是对于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和司法公正的回应。民法典作为“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其“从摇篮到坟墓”呵护着每个民事主体, 也影响着每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权利法,它赋予民事主体丰富多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类型,并在其受到侵害时给予充分救济。谢鸿飞说:“对私权利的保护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意味着对公权力的限制。”

他进一步阐释道,“基于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强有力的保障,必然要求公权力机关充分尊重民事权利,任何对民事权利的干预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经过合法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比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效地区分公权力的运行领域和民事权利的存在空间,进而划分政府和市场的各自边界。可见,公权力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将有效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使依法行政落到实处,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体系。”

同时,民法典为也为司法提供了统一的、明晰的裁判依据。谢鸿飞对此表示,民法典编纂并非平地起高楼,而是以九部民事单行法为基础,同时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领域的司法解释,最后成为七编1260条的有机体系。它消除了各民事单行法之间以及它们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并在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借鉴各国共同规则的基础上,新增不少条文,以回应我国经济、社会、生态等领域的迫切法律需求。因此,法院在裁判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统一裁判,进一步消除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将民事领域内的司法公正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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