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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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彩虹,高级经济师,长期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委托代理理论(P r i n c i p a l – agent Theory)流传很广。这个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实践性非常强的理论,实践的需要就是它流传很广的理由。颇具意味的在于,这个理论是经济学家们基于抽象的假设而构建的,并不是观察真实世界里“股东”和“经理人”的行为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这个理论假定的前提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只关心自己的财富安全和增殖,作为代理人的“职业经理” 也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和为委托人的财富所付出的努力,在委托人难以完全监督代理人的情况下, 信息是不对称的,委托人就需要建立一个激励适度的契约,诱导代理人在关心自己利益目标的同时,实现委托人的财富安全和增殖目标。在这个理论中,契约自然是极为要紧的。因此,委托代理理论也是制度经济学中契约理论的重要部分。

一般说来, 这一理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契合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现实,以至于人们很难想象“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抽象假设的理论说法,而不是源自实践经验的鲜活总结。事实上,股东对应“委托人”,职业经理对应“代理人”,股东和职业经理之间剔除掉各种不同人的复杂多样性,仅从这两个角色来看,他们之间就是直接的“利益关系”,就是货币资本交由职业经理来经营管理的“契约关系”,用“委托代理关系” 解说,十分贴切。在这里,“委托代理关系”,可以说既是理论假设,也是现实格局。不无遗憾的是,恰恰因为它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面性,埋下了某些理论假设就是现实规定的误解。

委托代理理论有三个方面的预设前提,一是从委托者出发,从资本一方出发,以资本的利益为第一位,或者说,委托者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主位”,代理人则处于“辅位”;二是委托人和代理人本性上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三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完全监督代理人。从这样的预设前提考虑,委托者就必须主动地运用各种工具,主持和主导委托代理关系,解决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服从委托者的利益,即投入资本的安全和增殖目的的需要。然而,实践观察看到,这样三个预设,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由此而来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就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扭曲了。

先看信息不对称。这是假设, 更是事实。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委托人根本就不可能获取足够多的代理人经营管理的信息, 从而无法对代理人实施完全有效的监督。理论上的解决办法, 是寄望于一纸委托代理契约,以激励和约束,引导代理人围绕委托人的利益目标来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承认信息不对称的不可消除性,放弃监督而用激励的手段,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实践中看到的情况是,一方面, 委托人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或是技术手段,或是第三方,尽可能多地获得代理人经营管理的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另一方面,委托人获得更多经营管理信息,并非用于对代理人经营管理的监督,而是用于介入经营管理, 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事实上存在某种职责的重叠。实践告诉我们的似乎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没有理论认定的那么绝对,而且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职责,也没有理论认为的那么纯粹。

再看委托人和代理人只关心自我利益一说。理性经济人是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它表明不论谁, 关心自我利益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更是根植于人性中本原性的规定。应当说,这一假设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环境下人类行为的基本特征。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赋予委托人和代理人这样的规定,有其理论上足够强大的合理性。实践观察看到的情况,有所不同。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是以一家公司的存在为前提,委托人的货币资本进入这家公司,代理人的经营管理技能进入这家公司,它们便构建起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只有在公司发展得到确实保证的情况下,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各自利益实现才有基础。因此,即使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只是出于自我的利益诉求而行为,在公司“利益共同体”存在的情况下,他们都会将各自的利益和公司发展的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在这里,出现了第三方的利益,即公司的“共同利益”, 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的利益是无法离开这样的“共同利益”来实现的。理论的假设与实践至少也是有较大距离的。

最后,我们谈谈仅从委托人视角来看的委托代理理论。这是非常经典的资本雇佣劳动理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或是另一种解读。不同的是, 代理人的“ 劳动” 不同于一般劳动者“ 被安排”的劳动,它具有相当高程度的主动性,并且直接关联到公司战略、治理、经营和管理的方方面面,这里的资本和劳动之间, 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只能是委托代理关系。很清楚,这里的理论逻辑起点在委托人和委托,它建立了一种利益的“等级”,委托人在上,而代理人在下,这就让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契约时,处于一种不平等的位置。实践给予了这种“不平等关系”以强有力的修正——代理人是独立自主的平等一方,订立契约时, 大可向委托人讨价还价;契约订立之后,代理人也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要求调整契约的内容;甚至在某种条件下,代理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中止契约,离开所在公司。现实展示给我们的委托代理关系,有着再明晰不过的双方平等的特征,并不是委托人高于对方一等的格局。

综合来看,在现实世界里, 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确定,首先明了的就是一种“共同利益体”的形成。或者说,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确定,首先是基于委托和代理双方“共同利益”诉求,才可能达成。再或者说,货币资本需要经营管理技术,经营管理技术需要货币资本,两者只有结合在一起赢得共同的利益,各自的利益才能够顺利地实现。因此,从最本源的规定出发,委托代理关系中处于第一位的是“共同利益”形成的关系。至于委托方和代理方各自的利益,那是“共同体”内部的利益结构问题, 是属于第二个层面的关系。

从这样的现实回看委托代理理论,显而易见,它忽略了最重要的“共同利益”的基本规定, 将利益共同体内部的利益分配问题,放置到首位,带来了这个理论严重的偏颇与失衡。实践中委托人尽力获取信息,支持和帮助代理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而不是简单地对代理人实施监督等情形的存在,也都表明这一理论对于现实解说的羸弱。仅这一点, 这个理论就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问题还不仅仅在这个层面。进一步看,这个理论对于实践最大的负面影响,在于它提倡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对抗,提倡货币资本和经营管理技术之间的对抗,尽管是以理论的面目出现的。人类的行为是受思想驱动的,流行广泛的理论认知,时常就是大面积实践的初始动因。实践中看到,在一些公司中,即使“共同利益”清清楚楚地摆在面前,即使委托人和代理人必须以合作来应对“共同利益体”面临的挑战,即使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没有出现重大的利益冲突,处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位置上的行为人,很多也是秉持一种“不同利益”或“利益冲突”的思维方式,一切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 首先展开的不是面对共同对手的博弈,而是相互之间的博弈,结果带来“共同利益”的损失,各自的利益也无法保障。可见,“失衡的”委托代理理论带给实践的影响,是多么的惊人。

委托代理理论并不是一无是处,它对于共同利益体之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尤其对于其中的利益结构关系,有着非常深刻的揭示。我们所要做的,是剔除这个理论“失衡”的一面,将这种关系中“ 共同利益” 和“ 不同利益”的两面结合起来,使得委托代理的实践,有更为全面和合理的理论引导。由此可见,思想的力量是多么强大,我们必须经常审视我们的思想,审视我们思想的来处——即存的理论、方法和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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